法医DNA分析确定交通事故逃逸车辆1例

2017-04-07 22:09李典周明霞龙云椿周鑫吕锐王红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李典+周明霞+龙云椿+周鑫+吕锐+王红

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本文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和现场勘验情况,结合对车辆、人体损伤的检验,分析事故发生过程中人与车的运动轨迹、接触部位及高度,推断出致伤物后,在车辆撞击部位提取附着的人体组织成份,经过法医DNA检验,证实人与车之间存在直接接触、发生碰撞,最终确定肇事逃逸车辆。

关键词: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伤物;致伤方式;DNA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52-02

作者简介:李典(1986-),男,贵州织金人,法医学学士,就职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及研究工作。

一、案例资料

(一)简要案情

2015年某月某日,某交警队民警接到报案,在某高速路面发现死者尸体,交警赶到现场时,肇事车已逃逸,初步排查,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在省外找到嫌疑车,驾驶员对此矢口否认,无法确定肇事车辆。

(二)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某高速路段,路面平坦,见手机、手提袋等散落物。道路右侧防护栏下方见一人体,头脚方向与车辆行驶方向相同,呈俯卧位,左前额部着地,双下肢屈曲,头部下方见一滩血迹。

(三)尸表检验

尸长145cm。左前额部见6×5cm范围内擦挫(距足底高约140cm),右侧顶枕部见一5×3cm纵行挫裂创、可见骨折线(距足底高度约为139cm),左侧枕部见一弧形创口(距足底高度约131-135cm)、创深及颅腔、弧长约5.5cm、直径约4.8cm、弧高约2cm、创宽0.5cm。

(四)车辆检验

大型车挂车右前龙门架角见一铁板,铁板下缘(距地面高度约为141cm)具有纵行和横行棱边,下方约8cm处见一圆形紧绳器螺栓(距地面高度约130-135cm),前端呈空心圆形状,直径约4.9cm,厚度为0.5cm。

(五)DNA检验

提取嫌疑车右前龙门架铁板及螺栓上可疑物质与死者肋软骨进行DNA检验,两者DNA分型相同,嫌疑车紧绳器螺栓上人体组织为死者所留。

二、鉴定意见

死者顶枕部损伤系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右侧龙门架前角铁板及紧绳器螺碰撞死者顶枕部所形成,该车为肇事车辆。

三、讨论

本例死者屈曲俯卧于右侧防护栏下方,未见拖拽、移动现象。结合案情,首先考虑为交通事故损伤。在交通事故损伤中,常见车头、两侧车身及车轮所致的碰撞伤、擦刮伤及碾压伤。死者损伤主要位于顶枕部,体表未见碾压伤及挂擦伤,胸腹部未见挫擦伤,双下肢未见骨折等小型车车头、保险杠所致典型损伤,可排除小型车肇事碰撞、碾压可能。顶枕部损伤距足底较高,一般小型车难以形成,考虑为大型车碰撞站立位的人体所致。大型车在与行走的人体发生碰撞,碰撞点应与顶枕部损伤部位高度相近。尸体俯卧于道路右侧护栏下方,说明事故发生时死者位于护栏处,此时行驶中的车辆仅车前部或右侧车体可与人体发生碰撞。根据车辆与人体接触部位的方向、高度的不同,所致损伤部位不同。人与车同向移动,损伤位于人体头顶枕部、躯干或四肢左后侧。人与车对向移动,损伤位于人体头面部、躯干或四肢右前侧。本例死者损伤位于顶枕部左后侧,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行驶的车辆前部或右侧车体与同向的人体顶枕部左后侧碰撞所致,车辆接触点零部件高度与人体站立位时顶枕部高度相当,碰撞后可在碰撞点遗留人体组织(毛发、血液、肌肉组织等)。

死者右侧顶枕部纵行挫裂创(图-1)、创缘欠整齐,可见骨折线,距足底高139cm,致伤物应为纵行、宽度较小、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左侧枕部见一规则弧形挫裂创(图-2)、创缘欠整齐,深达颅腔,弧长约5.5cm、直径约4.8cm、弧高约2cm,距足底130cm,致伤物应为弧形或圆形,大小、宽度与创相当的钝性物体。两处创口位于头颅后侧同一平面,间距为9cm,同一面的两致伤物之间定然存在一定的间距。大型车挂车右前龙门架角见一铁板,铁板具有纵行棱边,距地面141cm。下方见一紧绳器螺栓,前端呈空心圆形状、直径约4.9cm,厚度为0.5cm,距地面130cm。两部之间的间距为10cm(图-3)。经比对分析,挂車右前龙门架角两处部件、人体顶枕部左后侧两创口与距地面高度及相互之间的间距基本相符,形状、大小、厚度与创口的形状大小基本一致。分析事故发生时,车辆与人体同向移动,车辆右前侧龙门架两部件撞击作用于人体顶枕部可形成顶枕部损伤,致伤物为车辆右侧龙门架前角。

仅通过致伤方式和致伤物的初步推断确定碰撞点便确定嫌疑车为肇事车,直接依据不充分,难以证明该车与死者发生接触碰撞。因此需要找出更客观的证据,但嫌疑车事后连续几天路上作业,遗留的人体组织部位已被雨水、灰尘等浸泡和覆盖,肉眼不能检见。鉴定人并未因此放弃寻找证据,用生物物证棉签对推断的致伤物(铁板及紧绳器螺栓)进行反复擦拭,进行生物物证提取,最终通过DNA检验结果显示擦拭物与死者肋软骨DNA分型相同,充分证实嫌疑车挂车左前龙门架角铁板及螺栓与死者头部发生碰撞,并在致伤物上遗留人体组织,进一步加强了致伤物推断的准确性。因此,死者顶枕部损伤系车辆与死者同向移动,右侧龙门架前角铁板及紧绳器螺碰撞死者顶枕部所形成,充分认定嫌疑车为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后经委托方反馈,在证据面前,驾驶员对此次肇事行为予以承认)。

四、总结

本案中,若仅通过致伤方式与致伤物推断便确定肇事车,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未推断出可能碰撞部位(致伤物),直接在车身上寻找生物物证,工作量大,且可能忽略和遗漏,导致无法确定或错过认定。因此,针对逃逸或肇事者否认的交通事故,可通过对涉案者人体损伤、车辆痕迹、法医生物物证等综合检验,从事故发生时人、车间的碰撞形态、成伤方向,人体损伤部位的高度、形态特征,以及涉案车辆接触部位的高度、形态特征等方面入手,分析涉案人员的致伤方式与致伤物。初步推断出致伤物后,提取致伤物上生物检材,通过法医物证DNA检验,与死者人体组织进行同一认定,两者相结合、相符印证。进一步加强致伤物推断的准确性,增强证据力度,最终认定涉案车辆及人员。为案件侦破、检察起诉、审判定罪提供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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