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室向何处去

2017-04-07 22:10张存勇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室

张存勇

摘要:基层检察室经过多年的发展对提升干群法律意识,促进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职能定位不明晰、运行不规范等现实问题,本文探讨了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室如何更好的找准定位,走出一条强化法律监督、推进矛盾化解,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新路。

关键词:检察室;法律监督;轻微刑事案件公诉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54-02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更好的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今年来陆续在条件比较好的经济大镇设立基层检察室。经过几年的运行,基层检察室充分发挥了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对基层“两所一庭”的法律监督,查办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对提升干群法律意识,促进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检察室在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的地方的检察室没有具体的刚性的工作,主要做法制宣传,法律监督也只是随机抽查的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工作成效不显著,社会认可度低;有的地方的检察室工作随意性大,根据其负责人来自于派出院部门的不同,主抓的工作也不同;有的地方的检察室几乎变成了地方党委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甚至脱离了法律监督职能,该做的没做好,不该做的乱作为,造成了职权的失位和越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室职能的发挥。中央作出了剥离检察院的自侦和预防部门并入纪检监察部门成立监察委员会的重大政治改革,检察室也相应减少了自侦案件的侦查职能,对之前一直把自侦作为主要工作职能的某些检察室来说,无疑意味着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之后的基层检察室该向何处去?这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思考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强化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参与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促进矛盾化解应该作为基层检察室的两个主攻方向。

一、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强化法律监督主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院性质的根本概括,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这一特征愈加明显。自侦权剥离后,法律强度无疑成了检察室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检察室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监督,对人民法庭的审判监督,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通过法律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下面主要谈下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侦查监督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安派出所和检察室缺乏工作联系机制,传统的抽查案件的方式很难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因此必须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某些地区的检察室探索出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模式是一种可以借鉴推广的形式,一方面加强了监督的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但是这一模式的缺陷是无法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年11月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报告中提出探索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监察室(官)的监督模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在设有检察室的乡镇,检察室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派出驻所监察官,具体负责和派出所的工作联系,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监督。

对人民法庭的审判监督也是检察室职能的重要方面,由于派出院民行部门人员力量有限,无法覆盖到基层乡镇的人民法庭,这就为检察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舞台。各地检察室立足实际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人民法庭的监督方式,例如:和法院协商建立民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加强对法庭程序违法、调解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等方面的监督等,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但是对人民法庭的监督在基层检察室的工作中一直相对薄弱。人民法庭一般是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而检察院除民行部门外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诉和监督,而大多检察官随着在刑检部门时间的延展而对民事案件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对法庭的监督为检察官业务领域的拓展提供了一个重大机遇。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基层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经济发达的大镇普遍设有分支机构,这些基层站、所、分局和群众联系密切,其执法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否真正贯彻执行到基层,直接关系到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乡镇基层检察室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室可以会同本院公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二、以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机制为抓手,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以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后,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检察室无法办理自侦案件,有些基层检察室没有设置员额检察官,检察室很难吸引到派出院优秀人才的加入。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浙江、山东等多省的检察机关选择让基层检察室主攻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山东省出台了《全省检察機关公诉部门指导派驻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部分检察院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为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制度规范。这一模式有利于基层检察室就近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方便群众,节省司法资源,能够使法律监督更有刚性并适当减少派出院院公诉部门工作压力,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检察室工作。这一模式并未突破《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指导意见对检察室职能的界定,相反还是对这两个规范文件创造性应用。这一模式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方面增强了对派出所侦查监督的刚性,另一方面方便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客观上也减轻了派出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产生了一个多赢的局面。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监察体制改革也不可避免的对基层检察室的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基层检察室只有坦然面对现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属性,充分利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才能推动基层检察室走出一条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科学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陈云龙.基层检察室建设亟待解决六大问题[J].人民检察,2014(8).

[2]陈云龙.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10(22).

[3]胡勇.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检察机关为样本[J].中国检察官,2012(5).

[4]黄清钰.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塘下检察室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10).

猜你喜欢
法律监督检察室
强化刑事审理期限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
浅议术前协议公证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检察业务管理的域外考察与实证研究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完善
延伸监督触角 提升履职实效务实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全市区(自治)县检察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综述
派驻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研究:以派驻检察室的发展历程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