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执法意识到实践中的监督保障

2017-04-07 22:20诸睿一钱波波黄笔奇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实践

诸睿一 钱波波 黄笔奇

摘要:本次研究以执法环节作为主题,浅析从意识到实践过程中,为其提供监督以保障实施的可靠性。首先从法律实践层面简述了执法的重要性;然后在比较普通法系与大陆法律中执法意识强化的社会化监督倾向,并以此为经验,结合我国执法环节所暴露的问题及相关的解决经验,提出了设置半自主机构作为尝试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执法意识;实践;监督保障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5-01

作者简介:诸睿一(1993-),男,汉族,本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研究方向:法学;钱波波(1988-),男,汉族,本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检察技术;黄笔奇(1989-),男,汉族,本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检察技术。

法律的本质在于使“严刑峻法”的特征突显出来,这样才能够在“惩罚与保障”的进路中,既为社会建立秩序,又确保社会的有机演进。我国的法律文献数量大、完善程度也在逐渐提升。但犯罪先于法律,反向的法律制裁与约束,则需要执法作为动力。所以,在法律的实践层面,执法这个关键环节,从意识到实践均要求得到较为公正、彻底的实施,这也是执法重要性的体现。

一、不同法系执法环节监督经验比较

(一)普通法系

英美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它的特征在于通过一般社会中所生存的普通人组成陪审团来决定审判的结果。它的优势在于将法律的监督权利让位给了普通民众,加上陪审团成员的随机抽取制度、安全保护制度,因此,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强,从而使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以此类推,这种法律构建思维,为社会提供了落实到个体的法律监督条件,因此,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执行。为执法意识的强化、执法的实践公正性明确了界限,组织了制约因素。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为大多数非英法普通法系,如法、德、意、日、中、韩等国。从欧洲方面看,它的大陆法系因民主社会制度比较普及与发达,而有很好的法律推行保障,因此,有利于执法意识的普遍化、公正化。从亚洲方面看,民主制度正在发展阶段,加上受传统思维限制较多,因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多由权力机构对机构进行监督,因而从执法意识层面观察,还有诸多提供空间,有必要因各国的民族性、群体性格等实施因地制宜的相关措施。

二、社会监督作为执法环节的有力保障浅析

(一)法律意识的社会化前提

1.社会化监督是保障

透过比较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可以认识到它们在保障执法意识方面,推动执法实践的普遍化、公正性,使其切实起到作用方面,均动用了社会监督这个利器。所以,可以进一步推论,利用思路决定出路的原则,尽可能使法律意识社会化,从而为法律的具体实践提供前提条件。

2.国民性与现代化塑造下的转变可能性

具体来看,要从一国的国民性出发,使其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以我国为例,由于两千多年来的“性格培育”,我国人民的群体意识表明,民众一般对于法律相关事宜不太关注,也采取多种办法尽量避免与法律打交道。然而,现代社会与现代化建设之后,民众也逐渐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从这种转变、发展过程中,要为执法意识、执法实践提供一个社会化的保障前提,有些地方推行了“人民监督员”的方法,但效果未见显著化。

3.执法环节强化的双向性

一方面,在强化执法意识层面,需要针对执法者的权力意识、单一化认识、暴力行为进行革新,从思想上加以转变,可以采用为民执法理念的贯彻、文明执法的宣传、多样化执法方法的探索加以克服。

另一方面,尽管有以上针对性的措施推行,但是在执法实践中,意识往往会被执法习惯所取代,因此,就需要做好针对普罗大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尤其是在不同的执法机构中,使执法透明化,这样有利于执法意識的突显;另外,就是提供民众监督的动力,根据我国民众的习性、经验观察,需要借助媒体力量;同时,要让民众真正参与到对执法者的监督队列,还需要为民众提供监督通道、安全保障,并能够切实将理论转化为实际行动。

(二)社会监督对执法环节的强化建议

社会监督是执法意识强化的前提,是执法实践的有力保障。所以,关键性的问题就是在目前尝试建立各种监督方案经验的基础上,为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根据以上一般性的说明,本次讨论认为,需要建立一些半自主机构,以支持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因为以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设置一些具有半自主权的民间监督机构,一方面可以为民众的监督提供通道,也可以利用机构的存在为个体提供安全保障,能够满足一般性的安全、渠道条件。与些同时,也能够借助这种半自主机构,让社会发挥出力量,将其视作一个调节器,来缓和民众对执法者的不满,也能够为执法者树立一个监督性质的对立面对其施以制约。

三、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认识到民主制度是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也在不断推进。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观察,则需要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宜的执法监督保障措施。通过简要说明我国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对经验,期望可以在半自主机构的设置中更好的推动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正性。希望以后可以针对这个主题做出更为切实的论述,也期望有更多研究者关注执法环节的社会监督机构构建问题。

[参考文献]

[1]秦前红,宦吉娥.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关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

[2]江必新,程琥.司法程序公开研究[J].法律适用,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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