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玉枣”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2017-04-07 18:49孙天杨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和田玉标志知识产权

摘要:地理标志具有亲农特征,地理标志保护对名优特农产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新疆的自然状况、历史和人文资源来说,用地理标志保护当地枣类产品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以新疆兵团第十四师盛产的“和田玉枣”为研究对象,分析“和田玉枣”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探讨和总结,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15-02

作者简介:孙天杨(1992-),女,汉族,山东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新疆是一个具有多民族和生态多样性的农业大区,其地理标志的保护,特别是包含枣类在内的农副产品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枣类产品的生产对于外部自然条件的依赖性较大,而枣类地理标志的产生更是完全依赖于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特点。优越的自然资源、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生产工艺在不同的区域内孕育着不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枣类也会因不同的区域而产生品质上的差异,有着显著的地理特点。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与特征

我国从2008年2月实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了界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相关生产者,虽然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法律规定具有特定资格的机构,但从根本上来说,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全体农民。[2]作为一种识别性商业标志,地理标志不仅表明商品的来源地,而且标志着商品的特殊品质,以及所蕴涵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和极大的商业利润。因此,地理标志对于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有五个基本特征:(1)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足以表明商品的原始产地;(2)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质优标记;(3)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4)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5)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2]

二、“和田玉枣”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一)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新疆从西汉“丝绸之路”开通之后,历朝历代在此垦荒种田,红枣被逐步引进种植约有上千年的历史,并逐步形成哈密、和田、喀什、阿克苏等戈壁沙漠地区特有的红枣品种,不同地区的红枣有其不同的特点,特殊的地质形态和气候条件使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

新疆和田地区属暖温带干旱荒漠性气候,干旱少雨,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降水稀少,无霜期长。这里拥有最适合红枣生长的无污染资源和富有矿物质通过国家ISO90000S质量认证,产品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其“和田玉枣”,个大、皮薄、核小、肉厚、色艳、干而不皱、口味醇厚甘甜,被人们成为枣中珍品,也是目前全国第一家最具影响力的高端红枣品牌。

(二)“和田玉棗”地理标志保护情况

据统计,我国枣类地理标志商标共有30余件,其中新疆的枣类地理标志商标包含“和田玉枣”、若羌灰枣、哈密大枣、阿克苏红枣等4个地理标志产品[3],均已获得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在兵团地理标志产品中,“和田玉枣”的认证体系是最健全,品牌价值也是最高的。目前,“和田玉枣”地域保护范围为和田地区七县一市和第十四师境内的皮山农场(皮山县)、二二四团(皮墨开发区)、四十七团(墨玉县)、二二五团(于田县),总种植面积已达到了30余万亩。第十四师枣业公司先后还在北京、西安、乌鲁木齐及和田地区召开“和田玉枣”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座谈会等,进一步加大对“和田玉枣”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使“和田玉枣”的知识产权开启新的发展阶段。

(三)“和田玉枣”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呈现的特点

一是规模化种植,提升品牌意识。“和田玉枣”作为新疆的名优特产品,2005年前种植面积不足5万亩,没有形成规模化种植。2008年,“和田玉枣”获准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后,红枣产业发展逐步实现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销售品牌化和发展产业化,形成龙头带动、市场拉动、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玉枣”品牌意识逐步提升。

二是统一管理,加强标志保护。利用地方、国家两套保护模式,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和田玉枣”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同时,成立第十四师“和田玉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设立打假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和田玉枣”品牌的保护。同时,还在北京、上海、沈阳、西安、广州等地增派打假工作人员,使其更好地维护“和田玉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三、“和田玉枣”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冲突现象

目前,我国有三个相关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分别是国家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个管理部门分别形成了三套管理体系。[4]这就意味着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可以向以上三个部门中的任意一个进行注册认证申请,并且三个部门的认证结果具有形同的效力。这就导致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权利冲突大大增加,另外多头管理也会造成审批过程的重复化、复杂化、管理资源及成本的浪费。“和田玉枣”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也要引起重视。[5]

(二)假冒“和田玉枣”现象较为严重

一是许多中小城市市场和超市出现仿照类“六星级”玉枣,消费者购买时只看有“和田玉枣”字样,不看地理保护标志,容易上当受骗。二是市场出现的红枣销售价每公斤20元、30元不等,其“和田玉枣”实际销售价每公斤80元,显然不是真货。三是有的地方还将劣质枣充当“和田玉枣”在市场出售,谋取高价,欺骗消费者。这不仅损害了“和田玉枣”地理标志商标权,还降低了消费者对“和田玉枣”品牌质量的信任。

(三)对“和田玉枣”的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视

“和田玉枣”生长在暖温沙漠地带的和田地区,干旱少雨,日照时间长,昆仑山雪水灌溉,“玉枣”果型好、皮薄肉厚、口感醇甜,是广大消费者喜欢的果品。虽然枣业公司在星级玉枣包装袋上注有追溯系统,也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但对市场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时显得无奈。造成“和田玉枣”的知识产权还是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对“和田玉枣”品牌后续发展、品牌的维护都会产生不利因素。

四、“和田玉枣”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变多头管理为专门机构管理,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二)加强地理标志的执法工作,切实依法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合法商标权益。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侵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统筹兼顾国家、企业、农户等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与协作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统一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从种植、加工、流通、销售等领域开展标准统一的相关工作。

(四)出台优惠政策,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建设,增加地理标志产品申报规模,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档次。

(五)成立专有化的地理标志培育库与品牌化研究机构,联合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商标的注册、品牌的创建、培育与推广工作,挖掘优势特色产业,以地理标志撬动现代农业发展。

(六)创造“和田玉枣”的品牌价值,净化销售市场,维护“和田玉枣”的品质与声誉。

(七)优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环境,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保障,打造知名度与美誉度于一体的地理标志产品。

(八)对市场上出现的“和田玉枣”侵权现象,加强宣传教育,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熊晚珍.江西省橙类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10.

[2]吴彬.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世界农业,2008(3):24-26.

[3]熊晚珍,张敏,孙志国.枣类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山东农业科学,2010(12):110-113.

[4]楊红香.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14-117.

[5]白慧颖.传统手工艺传承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报,2014(4):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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