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矫正激励模式探索

2017-04-07 18:52杨蕾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

摘要: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在我国,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本文试从我国目前监狱实施的矫正激励模式入手,探索适合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矫正的相关模式。

关键词: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矫正激励

中图分类号:D926.8;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20-02

作者简介:杨蕾(199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硕士(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一、终身监禁服刑人员

(一)终身监禁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其规定如下: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服刑人员

2016年10月9日,我国出现了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第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使得该案成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之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等相继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三)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的特征

虽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服刑人员只有几例,但不难看出其具有高度的共性,即身居高位、文化水平较高、受贿或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等,这些特征对矫正激励模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些特征,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矫正激励模式,更好地刺激其接受管理、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我国目前适用的矫正激励模式

矫正激励即在罪犯接受各种矫正教育的具体过程中,通过给予罪犯某些激励方式,以此来激发罪犯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得矫正效果能够更好的一种激励模式。罪犯矫正激励模式是指解决如何激发罪犯的矫正动机,引导罪犯持续实现矫正目标的相对固定的解决方案。①

就现在而言,我国的监狱已经将矫正激励加入到了相关制度体系中,并在具体矫正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建立起一系列的应用模式,这些具体模式有:刑事激励、行政激励、物质激励、情感激励等。

(一)刑事激励

刑事激励指的是将监禁时间的长短或刑罚地点的变更视为刺激物,从而调动服刑人员矫正的内在动力来实现行为矫正的一种激励模式。现实的具体实践中,在具体实践中,以减刑、假释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激励制度在矫正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的减刑制度有利于督促服刑人员自觉进行矫正,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性,进一步优化了对监狱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刑事领域,我国的假释制度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并且是对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的最大激励。

(二)行政激励

行政激励是指监狱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所规定的奖励或者是处罚,并且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服刑期间的处遇情况和刑期的伸缩变更,从而激发、引导罪犯接受矫正教育,以达到矫正目标的过程。

在行政激励模式的具体运作主要是依靠行政的奖罚和一系列的行政处遇制度对罪犯进行教育。我国现行的分级处遇是借鉴了国外的累进处遇制和分类制的优点并结合我国监狱矫正工作的实践总结出的一项监狱基本制度。

(三)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是指监狱对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表现较为良好的服刑人员所给予的一些貨币化奖励或实物的奖励。目前,我国服刑人员对物质奖励的需求是很强烈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较少的,他们对物质激励的渴望更是很强。近年来由于监狱对给予罪犯物质激励的重视使得其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四)情感激励

除了要获得物质激励以外,罪犯真正要得到的是觉得自己被尊重的感觉。情感激励,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为纽带的激励模式,主要表现为矫正工作者与罪犯之间的情感联系,罪犯之间的情感联系,罪犯与其家庭及亲友之间的情感联系等。情感激励模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和家庭激励两个方面。精神激励能够很大程度上激发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满足了罪犯的自尊、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要;通过满足其高层次的需要切实保障了罪犯的相关权利,提高了矫正工作者对精神激励的重视,更提高了矫正的科学化水平。

三、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的矫正激励模式

基于上文所介绍的目前在我国适用的四种主要激励模式,与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的矫正管理相结合,可以使用的激励模式只有情感激励一项。

刑事激励是通过以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为刺激,促使服刑人员积极接受矫正教育和服从管理,而我国的终身监禁服刑人员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类人员,所以此种激励措施对其没有意义。

行政激励是指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服刑人员进行所规定的奖励或者是处罚,并且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服刑期间的处遇情况和刑期的伸缩变更,从而激发、引导罪犯接受矫正教育,以达到矫正目标的过程。而我国的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由于其本身就是身居高位的官员,决定了其在服刑期间的处遇情况不会太差、刑期的长短对其来说更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行政激励对其亦没有意义。

物质激励是监狱对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表现较为良好的服刑人员所给予的一些货币化奖励或实物的奖励。通过被判处终身监禁人员的案件不难看出,其贪污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即使名义上已全部上交有关单位,但是其家人包括其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生活质量都是有一定的保证,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此项激励模式对此类服刑人员也不是很适用。

情感激励模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和家庭激励两个方面。精神激励能够很大程度上激发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满足了罪犯的自尊、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要;通过满足其高层次的需要切实保障了罪犯的相关权利。在精神激励方面,由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服刑人员之前的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安排一些活动以此满足其自尊、自我实现的需要,例如: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向有关官员讲述自己的经历,使相关官员认识到贪污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我国的反腐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家庭激励可以通过扩大服刑人员家属的知情权、拓宽家庭激励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家庭激励制度,争取将有效的家庭激励手段法律化、制度化,增强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同时也要使终身服刑人员的家属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对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的监管和矫正工作。

我国现行的有关矫正激励模式与被判处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的矫正相结合,本文得出的结论即对被判处终身监禁服刑人员的矫正应采取情感激励模式为主兼顾其他激励模式,在充分尊重和实现其自我价值的基础上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使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服刑人员能够在监狱中更好的接受管理和改造,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注释]

①于爱荣.矫正激励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82.

[参考文献]

[1]于爱荣.矫正激励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庭兰.罪犯内维度激励矫正研究[M].南京: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2012.6.

[3]刘昊.监狱服刑人员的犯罪矫正措施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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