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保护

2017-04-07 18:55宋慧孙学会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完善保护

宋慧 孙学会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世界的不断丰富、规模化和产业化。人们越来越重视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频发,侵权形式各异。面对类似事件多数人无可奈何,置之不理。通过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形式和我国目前现状的分析,找出完善细节,提出完善策略才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网络虚拟游戏;保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24-02

作者简介:宋慧,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孙学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纠纷的具体形态

目前,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声势浩大,吸引了众多玩家。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引发争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是目前网络游戏产业面临的共同难题。该领域相关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因第三者盗窃、欺诈等引起的玩家与第三者、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后的举证是相当有难度的,一是被盗者难以查找,证据难以保存,二是运营商推脱责任,投诉无门,没有权威监管,即使找得见,也只能通过私力救济解决。被盗玩家往往是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网络游戏运营商诉诸法院,但诉讼环节依然面临同样举证困难的问题,诉讼费用不低且虚耗时间长。虛拟物品交易越多,不法之徒越有机可趁,网络欺诈就越盛。

(二)使用外挂封号引起的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网络游戏中,为争取胜利玩家常使用一种被称为外挂的作弊程序。此程序属非法程序,一旦被运营商发现,就会立即封号处理,不管内置财产多少,游戏级别高低,都会全部查封,根据作弊程度的轻重给予不同时长的冻结封锁。时长几年的,待查封结束后,游戏已失去了价值。这种情况往往也会引起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纠纷。

(三)运营商停止运营、数据丢失引起的纠纷

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的原因主要有两种①,一是经营不善被迫终止运营,二是少数运营商为了私人利益恶意终止运营,损害玩家利益。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使得玩家失去对其虚拟财产的支配价值,进而引发纠纷。

二、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发展还不健全,目前虚拟财产的保护尤其使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还属于空白,司法解释亦没有关于该方面的具体规定。遇到类似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时,因为没有具体可供操作执行的法条,法官只能借用其它部门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合法财产”兜底概括,如何进行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22条,将列举式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更大的遐想。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关的虚拟财产的规定借此出台。《物权法》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游戏虚拟财产自然不能被保护。我国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判例已经肯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但判例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因此,还需要后续的努力,给予立法游戏虚拟财产物权属性。

众所周知,网络游戏以点击合同或者是格式合同的方式使玩家在进入某款网络游戏之前,必须通过点击的方式,完成对相关合同的审核,与营运商之间建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点击合同虽然方便快捷,适应大众需求,节约合同成本,但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运营商单方拟定合同,更多时候排除自己责任,甚至加重玩家责任,这种方式往往被急于游戏的玩家忽视,不认真阅读点击合同就选择“我同意”,导致纠纷出现后,责任认定困难。即使玩家不同意,也无法更改合同内容,只能选择拒绝游戏,违背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点击合同经常伴随注册登记问题,需要输入手机号码、邮箱甚至身份证信息。对于运营商后台的信息保密工作不得而知,信息泄露时有发生,依旧难以很清晰的责任划分,往往使恶意泄露者逍遥法外。玩家作为消费者,通过游戏点卡或者是虚拟游戏币的形式消费游戏,理应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目前相关法条无一例,相关保护措施一直处在搁置中。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完善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产业发展至今,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虽然目前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司法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一)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性质

学界对虚拟财产认定问题仍未达成统一意见。但实践中相关游戏虚拟财产案件依旧会作为财产类案件予以审理,主要是考虑到,虚拟财产大多是充值购买或者点卡购买方式取得,本身具有交换价值②,比如装备,有游戏经验的玩家会为了装备投资金钱,也有玩家倒卖装备,赢装备,以此换来金钱。而且随着网络游戏的繁盛,虚拟财产保护只是时间问题。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方式,已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相关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还不完善,尽快的完善法律便是当务之急。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物权法和民法的保护范围,才能拓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为后续的法律跟进和各部门发的配合打下基础。

(二)完善网络警察职责

面对玩家的投诉举报,网络警察经常因为玩家游戏内虚拟财产数值小,被盗证据、盗窃物难以提供详细资料而拒绝受理。或者是因为运营商彻查盗窃时间后台操作复杂、成本大、精力大,而只受案不理案,加剧了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的猖獗。类似的不作为行为应该严格惩处,网络警察相当于现实中的人民警察,对于网络秩序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完善网络警察职责,严查渎职行为。同时加强运营商与网络警察的配合以及相关网络监察制度的配套跟进,简化查案成本。

(三)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是网络虚拟财产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法一贯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介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的数据在不停的变化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丢失以后,玩家很难寻找到有关数据变动痕迹,所以玩家在举证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由于游戏运营商相对于玩家出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法庭在该案审理中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玩家举证相关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量和大小,运营商同意则无需运营商再举证,若其不同意,则要自行举证,以体现公平原则,毕竟玩家处在弱势地位。

(四)完善相关法律

社会的变化发展推动法律不断地更新完善。每当社会存在的事物形态发生变化时,新的社会形式就有可能超出传统法律框架而存在,从而使得法律的滯后性显现出来。但是反过来,这一情况又反作用于法律,使法律积极寻求不断的应变转化而变得更加完善。法律作为虚拟世界最有力的武器,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网络属于新兴事物,基于网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已客观存在,它与现实社会关系必有其特殊性,仅仅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的办法似乎有些力不从心,通过立法才能更系统更彻底地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问题。在立法上,要实现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配套构建,加强实践可操作性,以解决诸如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等难题,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完善诉前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游戏中频繁出现的虚拟财产被盗等情况,可以通过设立诉前纠纷解决机制来完善。在当前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法院案件受理量飞速增长,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往往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可以通过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于诉讼之前,减小法院的诉讼压力。

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通过一系列手段完成,例如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居中调解、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居中协调。网络运营商应当履行其运营游戏,保护玩家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玩家在自己的虚拟财产被盗联系网络游戏运营商之后,运营商首先核实玩家是该虚拟财产所属账号的实际所有人,即要求其提供自己的实名认证信息,游戏账号密码等。在核实相关信息之后,对于虚拟财产的流向,运营商应当通过其主服务器系统进行追踪,根据其财产的流动来确定最终财产流向的账号,根据账号确定注册时该账号的注册者,也就是侵权人。锁定侵权人之后,运营商可以通过QQ等社交平台将可能不在一地的双方拉进群聊,协调侵权人补足损失,返回虚拟财产。在侵权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将情况汇报给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通过国家机关来进行更为有力的调解。力争在诉讼之前,很好的解决这些案情清晰明确的案件,不浪费司法资源。

(六)网上仲裁机制

在前两种方式依旧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模仿商事仲裁的形式,在网上设立仲裁机构,明确财产最终归属③。网络游戏纠纷往往涉及到的双方处于距离遥远的两地,通过网上仲裁可以突破空间的限制,更为简单的解决问题。首先设立统一的网络游戏仲裁机构,由知名的网络游戏服务商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将其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受理后,不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场,通过视频的方式或者语音的方式,将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结合起来,说明案由,出示证据。具体的仲裁程序按照商事仲裁的具体规定进行,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注释]

①叶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防范与解决[D].华东政法大学,2006.

②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虚拟财产的保护[J].河北法学,2004.

③王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与保护[J].消费导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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