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7-04-07 18:57张雪瑶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国内外

摘要:信息时代里,互联网已经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里,电子经济逐渐成为社会重要的一部分,人们的生活早已离不开网络。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网络也不例外,其中与网络虚拟经济相关的纠纷甚嚣尘上,但调整此类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本文通过探讨国内外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一步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国内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27-02

作者简介:张雪瑶(1991-),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本科,就职于中共新乡市红旗区委政法委员会,研究方向:民商法。

技术引发革命,随着计算机的兴起和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购物、浏览网页、玩游戏、观看视频、听音乐等,网络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逐渐与现代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因此,网络中所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网络游戏中的经验值,武器、电子银行、VIP会员等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亟待需要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与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探讨其内涵与特征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深入理解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基础。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其存在于网络之中,依托于计算机而不是其他实物。从其本质来看,它的本质就是0和1组成的数据。它具有主要特征,大致概括起来为虚拟性和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显而易见的,却也是本质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它仅是依托于网络环境,将现实中存在的客观物质虚拟化到网络中,但又不同于现实中的物质。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并不占用现实空间,人们也无法在现实中使用它。它的存在,必须依托于计算机以及人们所形成的概念共识。如若其脱离了其中任何一个,也将变得没有不复存在或者没有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经济学中,衡量商品的价值通常会从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进行衡量。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需要用一定的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这体现了其价值。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因此其具有使用价值。具有价值的物品在法律意义上成为财产,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信息时代中,网络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各行各业都在开拓网络相关业务。但同时,由于大量的网络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护,那么一方面会使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久而久之,也会影响网络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因为忌惮没有相关法律保护这一现状,不敢大胆创新,影响网络经济向前发展;另外,网民往往害怕个人的财产在网络中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而不敢使用网络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通过法律规范网络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仍没有建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大法,单从暂行管理条例和地方规章方面的法律法条相对来说是不全面的。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提出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中包括其他财产一项,可是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虽然虚拟财产的各种纠纷可以以此为依据,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难免有所不足,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不仅要保证网络安全,也要在虚拟财产方面立法,使得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得到公平妥善的处理。

(二)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不足和执法缺失。我国民法对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立法不明确的问题,这直接导致当出现相关纠纷的时候,司法机关无法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可以依据的条文,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由于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缺失,导致其性质及地位在法律领域里无法获得正确的定位。现有的法律漏洞使得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执法过程中,都面临着一定的难度。我国法律在对普通财产保护的执法过程中,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切不能盲目执法,因此立法不足进一步影响了执法。政府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行的政法律的实施主体,其主体即政府在执法活动中,本应本着积极的态度对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进行执法,但由于其权力执行主体单一化,难免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问题。

四、国外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国外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国外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整体来讲,也离不开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韩国沿袭大陆法系的习惯,让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方面确立了其合法性,这就使得韩国的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上得到了确立和保护。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在从大陆法系的角度试图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美国和日本则从海洋法系的角度尝试解决这一新兴矛盾。美国在保护互联网网络等方面大胆创新,首创了多部法律法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是,美国不同于其他国家,其大胆创新,首创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但其并没有使用立法的手段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领域进行规范,而是通过判例形式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通过判例明确肯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种,毋庸置疑的受到法律保护。与美国大致相同,日本也尚未出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的专门立法,当出现和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时往往根据《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和相关判例来解决。

(二)国外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网络虚拟财产在极大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新问题。此外,其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矛盾也在世界各个国家出现,各国对此都积极寻找应对之策。

在上面列举的各个国家中,他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并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方式也不尽相同。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律体系,其以判例法为主,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地位。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属于大胆创新,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判例法的弊端,即缺乏一致性的规定。韩国从大陆法系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其与中国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但我国也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策略。尤其面对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越发复杂,我国应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系列行为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为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有法可依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尚不完善,对于大部分相关的纠纷并不能正确、有效的处理,这一问题也是世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挑战。但我国绝不能因难管而不管、难立而不立。毕竟,信息时代中,互联网可以说是飞速发展,其导致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率不断攀升,虚拟财产对于人民的重要性日益剧增。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建立并公布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的需求是迫切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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