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治理之股东投票权

2017-04-07 08:11林星辰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法

摘要:当下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程度相当高,大股东利用其手握公司绝大部份股权的优势,对中小股东形成侵害,那么,如何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一直是公司治理制度的一项难题。累积投票制作为直线投票制的补充,从2006年起引入我国。设立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由其选出自己认为能保护他们权益的代言人。但在我国目前公司运营中发现,从该制度获益的不是中小股东,而是第二和第三股东。那么,在公司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如何完善投票权并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整个公司治理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股東投票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48-01

作者简介:林星辰(1993-),女,汉族,福建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中小股东保护现状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机制并不符合当下大部分公司的发展,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绝大部分权力都集中在大股东手上,只有从法律上加以调整和规范才能更为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控股股东大权在握,股东地位不平等,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受阻

在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中,有过半数的股权属于国家和国有法人所有。“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分派的内部人员控制了董事会,这种境况下,难以发挥董事会的最优价值,董事会的决策极易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流通股比重过小,证券市场对经营管理者的制衡作用有限;再次,国有股尤其国家股所占比数偏高。

(二)董事会职权分工不明确,缺乏独立性

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形成共识而非分歧。在不会产生某些分歧的情况下,非内部董事的主要价值在于提供客观的的建议,对公司未来可能会面临的困境,向内部董事提供“局外人”的视角。但由于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上,公众所占的股权比例较低且非常分散,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只是大股东手中的傀儡。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形成健全的独立董事等外部董事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董事会职权分配仍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分析

当下我国的上司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关联交易,相互借款等方式来侵占公司利益。然而,目前约束高层人员侵占公司权益的机制主要是设立董事会、接管威胁和法律保护等。尽管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涵盖了制度与市场机制等方方面面,但是主要是维护大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的治理效应没有得到重视,并常常将中小股东看作是“搭便车”者。来自证券市场方面的实践反映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司治理机制无效,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给予更多的管理机会给中小股东,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把公司一些决策权力向小股东转移。近年来,政府与市场都通过建立各种机制,让中小股东有更多的参与公司决策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在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强制性要求,当股东大会的表决涉及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时,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且社会公众股所持表决权达二分之一以上者方有效。是否建立机制让中小股东参与治理,是否给予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权力仍是一个模糊的、有争论的话题。

三、累积投票权制度实践中问题

(一)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

我国2006年《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必须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来进行。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进行选任时,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则为该股东所持有的票数,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票数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别投给几个候选人,但总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票数。比如说一家公司将要通过选举产生5名董事,如果采取的是直线投票制,那么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所有股东的投票权与其持有股份份额相同,而采用累积投票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增加,且其可以任意分配投票权,因此提高了使自己的候选人当选的机会,尤其是大大增加了中小股东选择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当选。

(二)累积投票制的弊端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累积投票权制度予以系统的规定,只是明确了其概念,然而在实践上,由于大部分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心理,缺乏“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这种机制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

现实存在的问题是,许多中小股东只关心股价的涨跌,甚至不打算长期持有,而是做短线操作,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漠不关心。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股东还会考虑参与投票选任管理人员所要付出的成本与其所能取得的回报间的利益冲突,中小股东想要把票投给自己中意的人,并且这个人可以保护其在该公司的权益,需要掌握候选人信息等一系列待表决的信息,了解这些信息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中小股东而言成本太高,不仅如此,参与投票的过程也需要股东付出时间、金钱、人力资源等成本,而付出这些成本还未必能够取得相应的利益,因而参与投票积极性不高。和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数、地位、掌握的信息都不能与大股东相提并论。

[参考文献]

[1][美]罗伯塔·罗曼诺.公司法基础[M].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叶勇.“一股一权”的法经济学反思[J].中国外资,2014.1(总第304期).

猜你喜欢
公司治理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室内装潢宜俭朴宜居宜习宜养生
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
卷首语:《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该联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