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规制的法制完善

2017-04-07 08:17胡彬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完善法制

摘要:行政规制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有效手段,其对于规范社会公共事务、改善社会公共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變化和发展,行政规制也必须要跟随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改革,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建立更加健全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本文就行政规制的法制完善进行浅析。

关键词:行政规制;法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54-01

作者简介:胡彬(1990-),男,汉族,安徽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引言

行政规制的主要渠道是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因此要实现行政规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从这两方面进行着手。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应该要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事项和程序着手,而对行政许可的改革则要从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等方面着手。以下本文就行政规制的法制完善具体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

二、行政规制决策的完善

从行政规制的决策方面来看,要加强行政规制决策的法制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求能够保证行政规制设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设立行政规制的目的应该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必要的干预,以便实现公共利益、自由和行政干预主体权利之间的均衡,规范社会公共秩序[1]。因此,只有在市场经济无法通过基础调节功能解决市场经济问题时才需要设立行政规制,由国家进行行政干预。此外,在行政规制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参与权,这是进行行政规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行政民主的基本前提;第二,行政规制决策必须要具有规范性。首先,规制权力应该具有法律效应,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形式行政规制权。其次,行政规制裁量权也必须要在法律的要求下严格执行,保证规制裁量权的规范性;第三,行政规制决策必须要具有效能性。所谓效能指的是行政规制必须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进行行政规制必须能够起到更好的行政规制效果。

三、行政规制运行的完善

行政规制运行的完善也需要从方式、程序两个方面着手。从行政规制方式的法制完善来看,要保证行政规制的效能必须要求国家和政府能够采用适当的行政规制方式,控制好行政规制的介入程度和方式,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便达到行政规制的目的和意义。因此政府在进行行政规制时需要根据管理对象和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停的规制方式,以便保证行政规制的效率和质量[2]。从行政规制程序的完善来看,行政规制程序的完善需要保证程序的法制化建设以及程序的健全。首先,从行政规制程序的法制化建设来看。法制化建设对于保证行政规制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可以防止出现不当规制现象,实现有效和合理的行政规制。因此政府在进行行政规制程序设定时需要对行政规制权利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设,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规制权利实施的各个步骤和环节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违法操作进行必要的法律处分规定。其次,从行政规制程序的健全方面来看,行政规制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加强行政规制的基础上保证规制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要求政府人员在设置行政规制程序时能够保证程序内在和外在的公正,并配以相应的规制制度进行公平公正地行政规制。

四、行政规制监督责任的法制完善

从行政规制监督的法制完善来看,加强对行政规制过程的监督是保证行政规制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对行政规制整个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便实现行政规制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具体来看,要完善行政规制的过程监督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第一,要求能够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行政规制要依法规制需要以权力机关办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因此权力机关方对于行政规制行为有着先天的监督作用和意义。因此要加强行政规制过程的监督可以从权力机关着手,进一步优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人大及其常委对行政规制的监督和管理;第二,要求能够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规制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情况来看,内部监督机关还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完善性,因此导致系统内部无法有效实施其监督职能,影响行政规制的效率。因此国家政府需要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着手,保证系统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强化对行政规制的监督和管理;第三,要求重新定位社会对行政规制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对行政规制也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而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民众对行政规制的监督作用,就要求政府能够充分保证公民的监督和评论权利,以便利用社会舆论和民众的力量来实现对行政规制的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此外,从行政规制责任的完善来看,国家也必须要加强对责任制度的重视,一旦发现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违反了相关操作操作准则及法律,则必须要责任到人,并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要完善行政规制的法制建设必须要从行政规制的运行方式、决策、监督等方面着手,加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提高社会公共事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高秦伟.行政许可与政府规制影响分析制度的建构[J].政治与法律,2015,09:61-74.

[2]易君.灾难性风险行政规制对传统行政法制的挑战及其回应[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03: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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