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情理法纠葛

2017-04-07 08:23黄宁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摘要:南京虐童案引发人们极大的关注,但该案背后所涉及的诸多情理法问题仍需探讨与分析,因而本文从批捕与否、虐待及非法收养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批捕;虐待;非法收养

中图分类号:D925.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0-01

作者简介:黄宁(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继南京饿死女童案之后,一起虐童案又将南京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有句老话叫“棍棒底下出孝子”,但这起棍棒下的教育却使人们产生极大的争议,也迫使人们考虑该案背后所涉及的情理法问题。当法律案件遭遇舆论围观,保证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在寻找情、理、法的平衡方面,南京虐童案或许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参考的模本。

一、批捕与否问题

该案引发舆论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检察机关是否应批捕施暴者。人们普遍认为应对养母予以批捕,但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前,举行检查批捕听证会并听取了18位代表的意见后,最终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就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但是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批捕结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兼顾情理的。

强制措施的本质在于是一种侵犯或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方法,而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手段之一也是符合其本质的,但是大多数人却认为逮捕属于刑事处罚措施的一种,不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逃脱刑事处罚,这也是民众对于不逮捕做出巨大反应的原因之所在。但是,逮捕并非刑事处罚措施,它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的,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结合虐童案来说,检察院认为在此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打击报复。此外,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会对被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予逮捕是合乎情理法理的。

然而除了不予批捕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那就是检察院虽未予批捕,然而法院却在法庭中当庭予以逮捕,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并意欲撞墙自杀,这一行为一方面使得其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另一方面法庭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养母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故作出逮捕的决定。

二、有关虐待问题

我国并未规定虐童罪,仅规定了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予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不给治病或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的养母并未被判处虐待罪的原因在于主观故意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养母并无此故意,而是系教育方式不当,且仅具有伤害儿童人身健康的故意,因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即收养中父母打骂子女的行为并不一定均构成虐待罪。

三、有关非法收养问题

在本案,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那就非法收养。本案犯罪嫌疑人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家中进行抚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收养法的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即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虐男童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不成立,该收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翻阅有关收养法的条文,并没有规定已经形成事实的违法收养关系该如何处置。收养法是规范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因而不能仅对“怎样做合法”作原则性、粗线条约定,更须对“如果违反怎么办”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这种亲属间过继孩子的问题十分普遍,如何对这些非法的收养关系予以處理并保护被收养子女的健康与教育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除了以上讨论的几个方面外,有关该案律师对程序问题死磕意欲引起舆论关注的问题、媒体舆论的争议对儿童隐私暴露的问题等都是值得讨论的。然而不管事态怎样发展,对受伤害儿童的抚养与教育,才是最重要。培根说过,“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情理法兼顾,才能更接近司法公正的目标。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保护的问题,我们更应该从情理法方面考虑,避免他们遭受进一步的伤害。

[参考文献]

[1]孟焕良.南京虐童案的法理问题研[D].河北经贸大学,2016.2.

[2]王庆志.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情法纠葛[J].法律与生活,2015(10).

[3]申琳.南京虐童案中的法治温度[N].人民日报,201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