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

2017-04-07 08:25衷天尧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补偿性

摘要:首先本文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进行了研究和调查。之后,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汇总,会给出了其理论的依据。最后,本文又将缔约过失的赔偿原则了进行了分类。以期待通过研究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做到正确理解和把握,从而在生活中得到合理的利用。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则;补偿性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3-01

作者简介:衷天尧(1998-),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沿革

在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罗马,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产生。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中正式提出这一名词,并说明了信赖利益及其赔偿。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缔约过失开始受到了各个国家间的重视。虽然在英美等法系国家并没有具体提出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原则,但是其在判例中已经开始引入了诚信义务这一基本原则。

我国虽然经济步入中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从根本上讲,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并不能得到本質上的剔除。而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也不太完善,交易存在的风险仍然不可消除。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我国在立法上也开始采纳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根本理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在确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因为违背了诚信原则而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使得对方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应当对受损人进行补偿,承担自己的责任。准确的来说,缔约过失责任违背的是先合同义务,因为当事人没有在合同开始之后进行违约,而是在合同开始之前违背的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没有达成。即当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法律应当保护受损人的利益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共具有4个特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形成合同的过程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产生的时间和消失的时间法学界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意见。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时间开始于双方意见一致并确立合同的缔结,消失于合同的正式生效。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已经造成了缔约过失,这就需要仔细的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成。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信原则。形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秉承着诚信的原则,相互信任,以期待双方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即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在合同制定完成到并没有得到履行的这段时间,当事人破坏这种合约关系就是违背了自己的诚信原则和道德基础。所以产生缔约过失的前提就是破坏了诚信原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不负责的原则,既然称缔约过失为一种责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有一方的权益得到了损害。但是在法律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并没有界定,更多的是根据主观意识上的判断。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解决方式为补偿性。违反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要对其产生的结果进行补偿。因为合同还未生效,双方并没有产生一种契约关系,只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没有生效,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并没有履行利益。只需要当事人对受损人的受损进行补偿即可。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第四个特点,当事人必须对受损人进行补偿。可根据其他的责任形式进行赔偿,如恢复受损原状,返还财产等行为。这里讲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

(一)过失相抵原则。当损害已经产生或者进行扩大时,如果被害人的一方有过失,那么当事人在赔偿时,应当减少赔偿的金额,或者免除赔偿的责任。

(二)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虽然在受到损害,但是由此获得了一些其他的利益,那么当事人在赔偿时,应当将受害人在损害过程中获得的利益进行扣除,重新确定补偿范围。

(三)受害人具有自由选择诉权的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我以为就是为了当事人弥补受损人的利益,这样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而不管受损人以任何方式提出诉求,在这个过程和结果中,都要体现出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所以,从角度上,缔约过失责任的受损人是允许提出诉求的。受害人可以以对方不遵守合同的理由来提起诉讼,也可以以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为理由来提起诉讼。

缔约过失责任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做出调整,以能够更好的为社会解决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应当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根据诚信的原则以及现存的交易原则,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第二,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概念,虽然它是一种责任,但同时她也是一种法律。第三,明确其使用的原则和使用的范围。

四、结论

法律一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的,所以我国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一定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所以面对社会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仍然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和债法体系,来适应我们社会的发展,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李琳琳.试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效力扩充及损害赔偿拓展[J].学术交流,2016.

[2]陆润华.浅析缔约过失责任[J].法制博览,2016.

[3]郭文才.论缔约过失责任[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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