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票超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2017-04-07 08:35谢爱珍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损害赔偿

摘要:本文介绍了机票超售的概念及其存在原因,分析了机票超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针对航空运输合同的属性提出了具体的损害赔偿方式,旨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旅客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机票超售;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73-01

作者简介:谢爱珍(1995-),女,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有条件搭乘飞机出行,相应地也越来越多人会受超售机票的困扰。当旅客与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而发生纠纷时,分析机票超售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就很有必要。

一、机票超售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机票超售的概念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有的座位数量,使得已购票的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乘坐飞机从而造成延误。如一架飞机上实际有170个座位,而航空公司在起飞前售出了该航班的176张机票,此行为则被称为机票超售。

(二)超售机票的原因

机票超售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各航空公司自信会有一定数量的旅客预订机票后未付款或成功购票后因改签或退票而不能准时搭乘原航班,为了满足其他旅客的出行需求和避免浪费航班座位,各航空公司常会在某些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对于航空公司而言,机票超售能保证自身的利润,避免浪费昂贵的航空资源;对于无法按原计划搭乘航班的旅客而言,机票超售往往会带来自身利益的损害。据国际商会(ICC)统计,每1000名旅客中,至少会有1名旅客因机票超售而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目前我国法律对机票超售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

二、机票超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对机票超售并未明令禁止,为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分析机票超售行为的法律性质仍有必要。关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现实中存在着三种观点:

缔约过失行为。航空公司在与旅客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须承担告知、通知等先合同义务,航空公司在超售机票时未作充分说明致使旅客丧失乘机机会,使旅客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航空公司应对旅客受损害的信赖利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旅客因行程耽误而产生的损失。

违约行为。旅客成功购票后,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即告成立,承运的航空公司即负有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安全运输义务等附随义务。航空公司自信会有相应数量的乘客不能按时搭乘航班而超售机票,实际上不能搭乘航班的乘客数量与其预期的数量有偏差,致其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旅客由于航空公司过分的自信和不准确的预期而无法准时完成其行程,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安全地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是航空公司的义务,当旅客权益受到侵害,利益受损的旅客可要求航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笔者认为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航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其构成要件可知:航空公司与旅客发生纠纷的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其直接原因是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而使其实际拥有的承运力不及其在合同中承诺的承运力,作为合同义务承担者的航空公司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产生的直接结果是旅客不能行使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耽误行程。综上,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属性

对于航空客运合同是否属于消费合同,学界仍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被限定为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实践中很多旅客搭乘飞机是为了工作而不是个人生活需要,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航空客运合同不属于消费合同。笔者认为航空客运合同应属于消费合同。首先,随着民用航空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旅客搭乘飞机是满足自身的出行需求;并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其立法目的,消费者应认定为“除生产者、经营者之外的社会个体”。因此,旅客与航空公司成立的航空客运合同应属于消费合同。

(二)赔偿方式

由于我国法律对机票超售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旅客因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而耽误行程,可向航空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机票票价的一倍。

四、结语

在发生机票超售纠纷时,旅客和航空公司都应该正确认识机票超售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采取正确的解决方式。妥善处理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能增强人民对民用航空业的信心,促进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蒙旭.论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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