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电子垃圾处理法律体系的构建

2017-04-07 08:37蒋思钰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农村发展法律体系

摘要:当前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村经济的繁荣,使得各种电器进入千家万户的农村家庭,与此同时,产生的电子垃圾,却没有完善的处理机制,污染了空气,水,土壤,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却没有对电子垃圾的处理做出相关细化的规定,本文深度从立法角度去探讨电子垃圾处理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更好地为我们的未来赢来一片蓝天。

关键词:电子垃圾;农村发展;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X79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75-01

作者简介:蒋思钰(1995-),女,汉族,福建龙岩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婚姻法。

一、农村电子垃圾污染现状

二、原因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随意处置的电子垃圾的数量惊人,增长速度之快。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原因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农村潜在的巨大的市场,电器商将营销目光投向其,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出了“家电三下乡”的政策,这使得农村涌入大量电子产品,但是电子产品的更新速度快,淘汰率高,人们容易把不用的电子产品随意丢弃。

(二)表层原因

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在乡村,由于发展的滞后性,农民不像城市中的人能够接触到足够的宣传媒介或者宣传资源,去理解環境保护的重要性。上一代人,生存都成了问题,与城市发展大相径庭的二次元空间,使得没有这种环保氛围的熏陶。

(三)发展问题

农村的资金并不充足,乡村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农村不等同于城市,城市和农村之间有无法回避的二元发展,农村不像城市,资金的匮乏没有建立相应的回收点。这使得电子垃圾泛滥成灾。

三、措施

(一)突出重点,构建电子垃圾专门回收机制

可以有国务院出台相关的条例,或者是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针对农村的电子垃圾的专门回收机制作出规定。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7条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我们应该在这个法条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借鉴相关的经验。例如上海市。

在2009年开设“阿拉环保网”,打造电子废弃物网上回收系统;推出“阿拉环保卡”,通过积分、礼品兑换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吸引市民;设计专用电子垃圾回收箱,已遍布浦东1000多个居委会的2000多个小区。我们可以基于农村的现状,尊重它的客观实际,加以改造,加重生产商的“回收责任”譬如如电池,可以提高它的售卖价,进行实名登记购买制度,以高于私人的回收价格的百分之二十进行加价,待回收时,就把加于售卖价的那部分返利给农村消费者。这样极大调动了农村消费者的以正规渠道回收的热情和主动性,也同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但是效果如何,可以建议暂时不要进行大面积的推广,而是进行试点。

(二)纳入诚信体制,增加“环保诚信体制”

如果有不良的环保行为,如随意丢弃电子垃圾,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纳入征信体制,影响贷款。这就增加了农民的违法成本,可以进行让乡政府组织,经常进行环境的普法活动。很多学者呼吁这种行为入刑,显然太过严重,违反“刑罚相当”的原则。一旦影响贷款,这显然实际的震慑效果远远大于刑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而可以推荐“举报”有奖的执法模式,这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增加其操作的可能性。而同时也赋予乡镇一级的环境执法权,让它可以高效有力的做到对不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处罚权限仅仅是罚款或者是训诫,不可增加对人身自由有处罚权的内容。可以成立一个环境的执法小组委员会,级别为乡镇一级,拥有执法权。性质等同与行政机构。复议机关为上一级的乡政府或者是上一级的行政机构。

(三)严格电子生产商的责任,实行准入规则

在长久以来,电子回收机制并不完善,农村存在很多电子的小作坊,他们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用廉价回收的电子垃圾,用最不环保的方式去提炼里面的重金属,排出了大量的废气,废渣,不仅仅给直接提炼的工人,也对周围乡村的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电子生产商是要具有相关的资质的,一定要实行严格的行政准入制度,环境如食品一样,对人同样重要,建议立法者提高没有生产资质的电子“黑心作坊”的违法成本,设立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环境污染特别巨大的,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最高刑为死刑,解决长期以来处罚过轻,违法者屡禁不止的现象。

[注释]

①程宇航.发达国家的农村垃圾处理[J].老区建设,2011,0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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