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学实践教学创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模式分析*

2017-04-11 14:35刘湘琛何玲英
时代法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庭审实务法学

刘湘琛, 何玲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学实践教学创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模式分析*

刘湘琛, 何玲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为适应时代和社会对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性推出“以庭审为中心、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法。该教学法综合了目前我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各实践教学模式的优势,有效克服各自的弊端。在设计思路上遵循“犯错、纠错、攻错”的认知规律,在内容上有机整合模拟型教学、观摩型教学、知识型教学、研究型教学等实践教学课程,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法是卓有成效的,实现了对学生法学技能、法律思维双重培养目标,完善了法学教育体系,促进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无障碍交流。

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认知规律;法学教育课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指出,要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努力培养更多优秀法治人才。针对我国当前相对落后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各高校相继推行法学实践教育改革,引进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竞赛、观庭听审活动等。不可否认这些教学模式对学生的知识获取和技能培训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些模式不同程度受到其自身或者外部环境的制约,同时各模式之间缺乏有效整合,导致了其不能彻底完成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之使命。鉴于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性推出“以庭审为中心、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法(以下简称“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实现了对前述各教学模式的优化与整合。根据发起人夏新华教授的设计,一次实战教学活动为期两周,初分为庭前模拟、庭中观摩、庭后提升三阶段,细化为庭前优选、模拟开庭、观庭听审、审后交流、总结提升、推广应用六步骤。目前,该实战教学方案已具备一套规范、完整、系统的运作机制,并经实践证明卓有成效。

一、对比其他模式的创新

“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确实整合了一些典型的实践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观庭听审、案例教学等。但该实战教学法绝非这些模式的简单叠加,其实质是对现行实践教学模式的一种创新、优化及超越。在此我们特意选取了三种与本实战教学法相近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比较,以便更深层次地剖析和理解其创新所在。

(一)与模拟法庭之对比

模拟法庭因其直观性、实务性和趣味性备受法科生的青睐,并在各大高校法学院得到了普遍运用。正是基于模拟法庭教学的优点,“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充分吸收和借鉴其模拟形式,设计了庭前模拟阶段,实现了对传统模拟法庭教学的再优化,体现为以下四点:

第一,就性质而言,本实战教学法变竞赛活动为实习课程,内容更充实,效果更扎实。模拟法庭往往以竞赛形式开展,决定了不能将其纳入实践课程体系予以规范化,由此决定了模拟法庭不可能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训自然会受到影响。同时,模拟法庭的竞赛性也会渗透功利成分,这与法学教育的理性相冲突,如果一味求胜求荣,教师引导大于学生自主发挥,最终只会落于形式主义,难有实效。

第二,就参与者而言,本实战教学法的学生参与面比模拟法庭广。模拟法庭作为竞赛必有选拔与淘汰,那么参与者必定是经过选拔的少数精英;而且从模拟法庭的实际操作来看,知识尚未成体系的低年级同学往往出于好奇积极报名,高年级同学大多反而已失去了当初的热情,无暇参与*何美欢.理想的法学专业教育[C].清华法学(第九辑),2010.。反观本实战教学法,由于是对学生实习的“物尽其用”,几乎所有高年级的法科生都必须实习,其参与面更广,受益者无疑大为增加。

第三,就教学案例而言,模拟法庭所选一般都是已决的案件,而该实战教学法选取的都是真实未审的案件,更具未知性和挑战性,因而也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和主观能动性,同时也可以避免经验主义的局限,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第四,就点评人而言,模拟法庭的点评人大多为高校教师,他们虽然理论功底深厚,但实践经验可能稍显不足。而该实战教学法的背后有“双师团队”支撑,并且设计了专门的审后交流环节,学生在与不同法律工作者的面对面交流中会受益更多。

第五,就模拟过程而言,传统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审判环节,对于审前的取证、案情分析等鲜有提及。本实战教学法中,学生面对的都是真实未审的案件,双方庭前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完全是正常现象,此时则需要学生自己去搜集相关证据、分析案情,进而制定诉讼策略。

(二)与法律诊所之对比

法律诊所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经典模式之一,由早期的学徒制教育发展而来,是一种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代理民事、刑事等案件,积累实务经验的教学方式*〔4〕张红.学徒制VS学院制 论诊所教育的产生及背后[J].时代法学,2007,(4).。它与“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的最大相似处在于二者的教学案例都是动态且真实未决的,能在最大程度上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培养。但法律诊所教育毕竟是一种“舶来品”,在运用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与“本土化产品”——“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相比,其缺陷与不足也更加凸显。

第一,案源的缺陷。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大多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办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由于学生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社会对学生认可度并不高,学生难以获得充足的案源,其接触的案件也仅仅是某几类简单的案件,这使学生难以获得足够的锻炼。“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的教学案例都是由法院业务庭精心挑选,其数量和质量都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师资的缺陷。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中的教师大多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鲜有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此外,教学场所、管理人员、指导老师等都需要一定资金来支撑,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尚未解决该物质基础问题*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在学生实习期间开展,没有场所和资金上的困扰,既有法学院的实习指导老师,又有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专家,教师资源丰富,能够实行“多对一”的指导模式,各类法律实务工作者在观庭听审后的交流环节集中为学生答疑解惑。

第三,角色体验的缺陷。在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中,学生虽然会经历与当事人接触、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但其角色始终限于代理人一种,不能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而“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中学生可以通过角色互换体验不同法律职业,这既符合我国“培养适应于多向法律职业的人才”目标,又能全面锻炼学生各项职业技能。

(三)与案例教学之对比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所创制,以案例研讨的课堂形式和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教学方式传授知识〔4〕,其实质是一种判例学习——“在这种方法中,学生必须把法律视为一门从判决案例中寻找各种法律原则的科学”*[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3.。鉴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我国现行的案例教学源于此,但不等同于此,它是在其基础上对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一种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1.教师选择案例;2.学生自主预习;3.师生间的课堂讨论交流和教师的适当讲解;4.教师点评与总结*何美欢.理想的法学专业教育[C].清华法学(第九辑),2010.。

案例教学与本实战教学法的相似之处在于:前者以“案例”为中心,后者以“庭审”为中心,二者都是通过解决案例来完成实践教学。但除此之外,二者更多的是差异,主要表现为:

第一,本实战教学法的案例运用更为鲜活。就案例这一要素而言,案例教学中学院教师获取案例渠道有限,选取的案例都是既定案例(包括已决的和改编的),授课地点限于学院内,对案例的分析也一般停留在实体法学习层面。而本实战教学法在法院实施,保证了案源的充足,所选取的教学案例都是真实未审的案件,教学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践,并在法院的审判庭开展,这种情景式教学所具有的现场感和代入感是传统的案例分析课所不能企及的。

第二,本实战教学法的教师资源配置更优。就教师这一要素而言,学院教师除了授课往往还兼有一定科研任务,采用案例教学无疑会增大其工作量,此种情形下,教师可能不愿也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准备案例的剖析*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最终使“案例教学”沦为“例证教学”。本实战教学法由“理论+实务”双师型教学团队指导,由理论及实务,结合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入微地解说,当庭说法,分析透彻。

第三,本实战教学法的学生参与度更高。就学生这一要素而言,案例教学更适合小班制教学,在普遍的大班制教学中无法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发言,学生参与度不高,因此受益学生范围小。本实战教学法利用学生的实习为平台,而法科生实习是必修课,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学生的参与度与受益范围。

第四,本实战教学法更易于调动学生的自主性。案例教学法在课堂展开,就实质而言仍属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只不过教学的素材由法学理论换成案例。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配合来说,案例教学更难把握。一方面,它要求教师讲解部分比例适当,以此保证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能力培养,另一方面,它要求学生足够自律,按时完成自主学习内容。上述任何一个要求履行不当都会导致其师生互动的失败,导致案例讨论沦为教师的自说自话。本实战教学法为了保证教学效果,规定在庭前模拟阶段不得就案件实质问题向有关法官询问,由此倒逼学生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深度挖掘案卷材料组织庭审。

二、基于自身设计的特色

本教学法之所以能够对当下我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法实行再优化,关键在于其框架设计既契合基本的认知规律,又有效统合了实践教学的基本环节。

(一)思路上遵循“犯错、纠错、攻错”的认知规律

古语有云“失败乃成功之母”,但从失败到成功绝非一句话那么简单,其至少要经历三个过程——犯错、纠错、攻错,而传统的法学教育由于学校自身的教学方案设计、师资力量有限、大学教育的学习自主性等原因最多只考虑到前两步,对于第三步完全没有考虑或者没有将其纳入硬性规定范畴。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中,考试是学生暴露错误的一个环节,但大学教育不同于中学教育,期末考试一般都是考完即可,没有试卷讲解,对于绝大多数同学而言自然就没有纠错和攻错环节。而在实践教学中更是如此,模拟审判、案例分析中的错误,往往都没有再次纠错的机会。也正因为这些设计上的缺漏,导致学生无法全面、正确地理解、掌握、运用专业知识,其个人发展和成长空间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

本实战教学法突破了传统高等法学教育的设计局限,严格遵循“犯错、纠错、攻错”的学习规律,一气呵成、环环相扣,在现有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司法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将其基本模式设计为“以庭审为中心、三段六步教学”。

庭前模拟对应犯错环节,它犹如一场考试。考试题目都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涉及面广泛,或是民事案件、或是行政案件、又或是刑事案件,有适用一审程序的也有适用二审程序的。学生在考前温习功课、充分筹备、实战上场、学以致用,在模拟庭审的实践操作中从程序到实体,全方位检阅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同时也暴露出自己的错误。

庭中观摩对应纠错环节,它犹如试卷讲解。老师都是现实中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人才,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检察官、法警等多种角色,庭审三方以自己出色的表现给场下认真观摩的学生传授知识或经验,学生在旁听的同时也会将自己在模拟庭审的表现与之比对,在比对中发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

庭后提升则对应攻错环节,其中的反思总结就犹如制作错题集。真实庭审结束后,心得的撰写督促同学们及时将自己的错误记录下来并加以归纳、总结和反思,提醒自己避免今后再犯。一方面,它让同学们去发现、搜集、归纳、反思自己所犯的错误,从错误中学习、从错误中成长;另一方面,它传达了一种思想——每次错误都可以是一种进步,敢于犯错才能进步更大。

“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的思路设计是其教学效果良好之先行保障。从形式上看,与传统实践教学相比,其架构更完整、内容更充实、设计更合理,这也容易使之在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脱颖而出、备受青睐;从实质上看,“犯错、纠错、攻错”三段论更符合一个人学习、理解、掌握知识的规律,尤其是最后一个环节,学生集中性将自己的错误予以归纳总结,有助于梳理教学中涉及的知识点并巩固记忆。

(二)内容上构建一门独立而又完整的实践课程

通说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校内实践,主要包括课堂辩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另一种则是社会实践,例如法律援助、调研见习、毕业实习等*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 ———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2013,(3).。我国各高校现行的法学实践教学做法就是对上述各种实践课程进行排列组合,如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主要内容的“2+X”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观庭听审、法律实务、案例研习、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见习、 毕业论文在内的“8+X”的实践课程体系等*〔10〕〔11〕〔12〕王立敏,胡晓利.高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8,(9).,但最后要么模式单一、内容不全,无法真正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要么课程种类繁多但主次不明、尚未统一,也难以培养出高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基于此种现状,本实战教学法精心设计,涵盖了模拟型教学、观摩型教学、知识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四种类型的课程〔10〕,合四为一但又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却是去芜存菁,单独构建了一个独立而又完整的实践课程。

1.模拟型教学

在“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中,这一类型教学在庭前模拟阶段实施。其所选取的都是待审未决的真实案件,学生随机组成庭审三方,在有限的案卷材料内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运用证据规则、提炼争议焦点、分析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辩论等。在模拟庭审中,一方面,学生提炼法律事实的能力得到锻炼,分析、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增强,法律思维得以培养、表达能力也得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是团队实战,学生在参与时通过积极融入到团体中、为团队出谋划策、完成自己的任务安排,能有效地培养其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为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积累经验。

2.观摩型教学

这在“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教学法中主要体现为听庭观审这一步。在传统的庭审观摩实践教学中,由于学生事先对所审理的案件并未清楚了解,难免会出现学生不听或听不懂的情况,而该实战教学法则利用真实庭审与模拟庭审无缝对接这一精妙的设计克服了前述弊端。观庭听审让学生直接观察到真实的审判活动,在观摩法官如何主持审判、书记员如何快速记录、律师如何为当事人维权、当事人如何作陈述等诉讼行为的同时,学生也会将自己昨日的模拟表现与之比对。通过这一整个过程,学生更加清晰地了解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涉案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知识的运用及证据规则的运用等,其所学的专业知识也从平面的教科书变得更加具有立体性和生动性。

3.知识型教学

一般的知识型教学课程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学讲座、法学论坛、法律舞台剧等〔11〕,“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中涉及到两种:即文书写作和法学讲座。文书写作要求模拟庭审中的审判长在模拟庭审和真实庭审结束后分别当场各拟一份裁判文书,并将两份文书与案件的最终裁判文书进行比对。法律文书写作作为法律人必备的一项技能,它不仅要求高超的法律专业素养,还要求一定的逻辑、表达和写作能力,通过这种实践教学的不断训练,学生相应能力都得到一定提升。法学讲座主要是指模拟庭审的审后点评和真实庭审的审后交流,通过与法官、律师、书记员、检察官等各种法律职业精英的交流,学生的疑惑得到解答,同时也让其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工作,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也有一定帮助。

4.研究型教学

该种类型的教学一般主要通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等实现〔12〕,在“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中则变通为论文写作。实战活动优选的案例都是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的典型案例,并且都是待审未决的,其实际审判情况是不确定的,故在活动结束后,无论是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只要学生有想法,教改团队的老师都会启发、引导学生去思考,鼓励并指导学生创作。通过这种方式,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均得到提高。

三、实效与意义分析

(一) 实现对学生的技能和思维双层培养

通说认为我国的本科生教育是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学院可以满足学生对基础知识的需求,但却无法有效训练专业技能*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这使得本科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陷入尴尬境地。普通的在校实习或见习期间,学生做的工作大多是盖章、整卷、打印文书等基础性事务,鲜少接触到法律问题,就更谈不上解决了,因此普通实习最多是对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合作能力、整理材料等公共职业技能的一种训练。“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在学生实习背景下开展,既保证了前述职业技能的锻炼,又通过实战演习训练其专业技能。此处的“专业技能”涵盖葛云松教授所主张的德国的“法官能力”*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但又不限于此。实战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每个角色都有其目标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应具备能力的差异性。以律师为例,其所具有的应是“律师执业能力”,与“法官能力”交叉的部分包括法律解释和适用,但律师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其执业能力更准确地表述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以最大限度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故在该实战教学法中,学生能够训练的专业技能范围较为广泛,简单来说包括理解、适用、分析、评价法律理论等能力,这些能力无论是对实务工作者还是研究教学者都十分受用。

除了技能训练,该实战教学法还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以刑事诉讼为例,虽然不同的角色让学生在最后解决问题的主张或选择不同,但在处理问题的思考过程中,庭审三方实际上存在着所谓的“法律思维共同体”,即在有限的供述和证据前还原案件真实原貌,再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解决。人与人之间的最根本的差异就在于思维方式的不同,对于法科生而言,法律思维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对学习深造,亦或是今后就业,都起着关键性作用。实战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了平台和机会,通过模拟庭审促使其法律思维的形成,又通过正式庭审纠正其错误的法律思维,最后,帮助学生培养一个良性的法律思维。

(二)补充法学理论教育,完善法学教育体系

纵观各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无一不是在技能训练和理论教育两者之间寻找某种平衡,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虽然在法学教育体制中处于次要地位,但其已成为我国法学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犹如一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彼此独立而又相辅相成,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势必对理论教育产生一定影响。 “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法的提出既是法学实践教育的一次自我完善,更对法学理论教育予以补充和促进,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上看,理想的法学教育应具备一个结构性的教育课程体系,即知识与技能并重。上文已提到“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法形式丰富、内容完整,可单独设立一门实践课,纳入到现有教育课程体系中,以实践检验理论,可将实践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纳入到知识教育的考核中,补充和完善基础知识教育;从教师角度看,由于学院与法院的长期合作,学院老师在实战教学中与法院法官交流互动大大增多,这为授课教师增添了许多实务经验,间接丰富了学院老师的教学内容和科研内容,推动了法学理论教育的发展。

(三)促进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无障碍交流与对接

若将法学教育界称为人才输出端口,那法律实务界必是其指向的一个重要接收端口,如今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错位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之间的关系,例如一些实务部门对法科毕业生“高分低能”的评价,学院教师谈部分实务工作者不重理论,称其为“法律工匠”。双方由于交流受阻、信息不通,似乎已经“怨念积深、彼此隔绝”,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是极其不利的。而“三段六步全程参与式”实战教学法的提出对于促进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交流和对接有着一定积极作用。湖南师大法学院与长沙中院共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贯彻落实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计划。在教学方面,“双师教学”实现了教学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互补与结合,加强了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的沟通与互动;在用人就业方面,实战教学法实际上也为实务部门提供了一个物色人选的机会,无形中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实现高校的人才培养与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之间的良好对接。

四、结语

本科生法学教育的最终成效应“使其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 “三段六步”实战教学法的完美收官就是对此最好的回答。无论是对其本身设计的分析,还是与其他模式的对比,亦或是实践检验后的成效,该实战教学法都体现出显著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虽然该实战教学法还处于本科生教育试验阶段,也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如后续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以便纳入教育课程体系,具体考核办法与标准,在研究生教育的推广应用等。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该教学法势必得到进一步推广,为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出一份贡献。

OntheInnovationoftheLegalPracticalTeachingFocusingonCourtTrial—Analysis on the Sanduan-Liubu Legal Teaching Method of the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LIU Xiang-chen, HE Ling-ying

(LawSchool,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1,China)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 to cultivate the brilliant talen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era and society, the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ooperating with Changsha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 Court, originates A Mock Court Comparative with Real Trial Legal Teaching Method(Sanduan-Liubu Teaching Legal Method).This legal teaching method synthesizes the advantages of all the legal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in Chinese University and overcomes their disadvantages efficiently. This legal teaching method complies by the basic teaching rule of making-mistakes, correcting-mistakes and attacking-mistakes, integrating the mimicking method, observing method, acquiring-knowledge method and studying method. The practice of teaching has proved so efficient that it can realize the double teaching aids of cultivating the students’ legal skills and legal thinking, consummate the legal teaching system, and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circl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sectors without obstacles.

Sanduan-Liubu Teaching Legal Method; Mock Court Comparative with Real Trial Legal Teaching Method; the rule of acquiring knowledge; legal curriculum systems

2017-08-15

刘湘琛,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理论法学、法学教育;何玲英,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卓越班学生。

G424.1

A

1672-769X(2015)05-0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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