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并非“家事”

2017-04-12 17:56丁涛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和为贵家事监护

丁涛

2015年7月,山东沂水县石良社区幼儿园一名3岁幼儿被遗忘于车内,窒息死亡。之后,这家幼儿园停业整顿,园长、接送的老师、司机等均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与被遗忘在校车中的孩子相比,更多的孩子曾被父母遗忘在私家车中。粗心疏忽的父母或者因为孩子睡着了,或者因为自己要办事,就把孩子单独留在车内,有的车甚至直接停放在太阳下数小时。2015年6月,湘潭4岁男童被父母锁车中身亡,被发现时车窗全是小手印。2016年8月,無锡一男子将10岁儿子遗留在车内长达5小时,造成孩子死亡。这样的悲剧各地均有发生,然而,在能检索到的案件中,并无一例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看,如果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导致的,那么家长的行为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认为是“家事”而非“国事”,对于家庭内部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事件,法律体现着“和为贵”的初衷。

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的父母,只是一时疏忽大意,并非有意伤害孩子,更何况孩子发生悲剧,最伤心的莫过于父母。在这样的事情中,父母很容易被舆论、社会,甚至被执法机关纳入“受害方”加以同情。但是,随着此类事件的频发,社会法律意识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父母在类似案件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国外的有些做法可资参考。在美国,有19个州将“把儿童单独留在机动车中”定为违法行为。以得克萨斯州为例,因故意或过失将儿童单独留在车中超过5分钟以上,即为C等轻罪,需缴纳不高于500美元的罚款;如果该行为导致儿童死亡,则可能被判入狱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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