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探析

2017-04-13 22:10徐咏军高玉玲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出版者著作权人出版物

徐咏军,高玉玲

皖南医学院,1.学报编辑部;2.人文与管理学院,芜湖,241002



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探析

徐咏军1,高玉玲2

皖南医学院,1.学报编辑部;2.人文与管理学院,芜湖,241002

图书出版者由于出版物的权利瑕疵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样化的表现形态,这与出版者没有尽到充分合理注意义务,忽视了出版合同外的法律关系,对某些法律概念和条款的错误解读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图书出版者出版前应建立“三统一和双重”审查制度,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树立证据化意识,建立出版者档案文书管理制度;理顺出版中的法律关系,正确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政策的要点。为避免著作权领域的产权纠纷风险,保护出版者、著作权人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对作品赖以传播的第一媒介(出版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著作权领域纠纷较为突出的图书出版者侵权纠纷为视角,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期冀为出版行为法治化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对策。

1 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类型

图书出版者是依法批准取得出版许可证从事出版发行的出版单位,其通过出版合同取得著作权人的图书出版发行权,但由于不当使用或著作权瑕疵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纠纷。笔者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近五年来与图书出版者相关的500例侵权纠纷案件,结果显示图书出版者著作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1 署名出版侵权纠纷

署名出版者指没有实际从事出版发行工作,只是在图书版权页上署名的出版单位,如果该图书出版物涉及侵权时,署名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往往可能引起纠纷。出版实践中的署名单位常是该出版社的管理者,如××出版集团。典型案例如2014年北京创世卓越文化有限公司状告内蒙古出版集团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呼兰河传》侵犯其汕大版《绿野仙踪》的版式设计专用权一案。内蒙古出版集团辩称其没有从事实际的出版发行工作,图书中“内蒙古出版集团”的署名只是“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前缀标注,是一种通常的惯例表述,责任主体只能是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而法院通过考核字样和署名,认为该署名并非是所谓的“前缀标注”,从而认定内蒙古出版集团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可见,版权页署名出版的管理单位可能成为民事侵权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2 派生作品的侵权纠纷

派生作品是指在原作品上通过整理、翻译、注释等而产生的作品,出版社在出版该类图书时由于没有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而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在教辅类图书的出版中尤为常见。有的涉案教辅类图书的出版没有经过涉案教材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被控侵权,尽管被告出版者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事由,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其构成内容侵权,承担侵犯原教材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的责任。也有的出版社在出版教案时虽然经过了教案著作权人的许可,但由于没有经过教案所依据的教材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被法院判定侵犯了原教材著作权人的权利。在连环派生作品中也可能存在类似纠纷,例如,在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例中,原告参与编写了某实验教材并被甲出版社出版,后该部分内容征得原告同意纳入乙出版社出版的某实验教程中,被告在乙出版社出版的实验教程基础上编写了《新编大学物理实验教程》,并由丙出版社出版,该版本部分章节与原告参编的甲出版社出版的内容相同,原告以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起诉该版作者和丙出版社侵犯其甲出版社版本作品的著作权,而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1.3 授权主体不当引发的侵权纠纷

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签订出版合同,但在出版实践中该第三人并非是真正的权利人,他只是和原告基于委托创作协议取得了使用权,并未取得著作权,因而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在另一起刘某诉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衣语》侵犯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被告辩称涉案的美术作品来源于2012年《潮》,现授权主体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引发纠纷,这在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组织合编合著作品中较为多见。如原告王某诉被告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中华食物便典》侵犯了其《中华食物养生大全》一书的著作权,但出版社以该书获得了第三人的合法授权为由进行抗辩。而杂志社称,原告不是著作权人,经查该涉案美术作品是颐中公司委托新百信公司创作的作品,而新百信公司又委托原告刘某完成,对于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刘某,法院判定出版社侵权成立。

1.4 出版内容涉嫌抄袭的侵权纠纷

出版社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出版权,但在著作权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主张权利救济时,出版者常被诉侵权。主要表现为涉案图书的部分文字或图形涉嫌抄袭,出版者有过错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原告《交际中的冷热水效应》一文发表在2001年第6期《演讲与口才》上,其后发现金城出版社出版的《上班族要懂点心理学》一书中《冷热水效应:欲扬先抑,提升形象》一文与该文相似,于是将出版社告上法庭,尽管出版社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抗辩,但法院以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在另一例原告摄影出版社依据合同对《大学摄影基础教程》享有专有使用权一案中,被告某大学出版社未经过其许可,出版了《现代摄影教程》,该教程内容与原告一书大量内容相同,后被法院判决侵犯专有发行权。

1.5 没有尊重作者修改权而引发的纠纷

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即作者有权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改变。在出版实践中有的出版社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对作品擅自进行修改而被诉侵权,也有的出版者由于出版过程中的失误从而导致出版物的文字和标点出现较多错误而引发纠纷。如在陈某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纠纷一案中,就是由于出版者出版的涉案图书内容上有所删节,并且存在部分标点和文字错误,故要求出版社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重版等法律责任,法院按照违约责任判决出版社赔偿陈某经济损失7 000元。实际上该案中出版者的行为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即出版者的行为既违反了出版合同的规定,也侵犯了陈某的修改权。

除了上述几种侵权纠纷类型外,丢失著作原件也有可能引发侵权纠纷。一般情形下,著作原件的丢失不会产生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只有在作为体现著作权的唯一载体原件丢失,导致作者的著作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

2 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缘由

2.1 没有充分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各类涉及图书出版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无论是内容侵权还是签约主体认识错误而发生的侵权,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出版社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这也是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事由。

在裁判文书网近500件出版侵权纠纷中,95%的案件都是由于出版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在这些侵权案件纠纷中,所有出版者都以自己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合同作为抗辩事由,但这样的事由显然是不充分的。签订了出版合同,只说明该出版物是经过授权,出版者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不能说明出版者尽到了充分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说明出版者已经全面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履行是否合理、全面,还需考察稿件来源、署名、内容等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权利或是否合法等情形[2]。在出版实践中,出版者往往将重点定位在授权即出版合同上,至于授权主体是否正当,出版物内容是否涉嫌抄袭则缺乏应有的审查制度。这些未充分履行的注意义务正是当前出版者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当前有的出版社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作者自费的出版物增多,著作作品质量无法保证,内容拼凑涉嫌学术不端,出版者疏于审查,纠纷一旦发生,出版者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2.2 忽视出版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有的出版者认为出版行为仅是出版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事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通过出版合同加以约束,而忽视了出版合同外由于出版物的权利瑕疵或内容瑕疵可能还存在与第三人之间由于著作权的非法使用而存在的侵权关系。这种意识导致实践中出版者过分重视和依赖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条款虽越来越详细,但侵权纠纷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出版合同的规范化虽有助于双方履行出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特征,其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尽管出版合同中有“瑕疵担保责任”和约定的免责条款,但出版者不能以此认为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3],而免除承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版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大部分被侵权人以出版社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出版社赔偿后虽然依据出版合同可以向“著作权人”追偿,但在“著作权人”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形下,能否执行也是出版社所面临的一个风险。

2.3 对法律概念错误解读

出版社对于一些法律概念理解不足,导致出版合同漏洞百出,从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误区。如有的出版合同约定出版者依据合同取得专有出版权,而有的出版合同约定取得的是专有发行权,而专有出版权显然和专有发行权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专有出版权是属于作者著作权中以印刷出版方式复制及发行作品的权利[4],是作者依据出版合同将该著作中复制权和发行权转移给出版者;而专有发行权仅是出版社获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

有的出版合同中不仅规定了作者应转让专有出版权,还规定作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同意将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转载、摄制电影、电玩、录像等专有权”转让给出版社,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应注意。图书出版合同本身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它是图书出版者事先拟定的合同,此类条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排除了作者对自身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这与出版合同本身的性质是不符的,也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与合同自由平等的精神相违背。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而公平合理的标准就是依据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6]。因此,这样的条款一般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版者依据合同取得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或摄制权而派生新的作品出版时,必然和作者之间就派生作品的出版或使用发生侵权纠纷。

除此之外,还有的出版者依据出版合同取得的是专有出版权,但却误认为取得的是著作权,从而出现将他人的作品整理再次出版而被控侵权的情形。

3 图书出版者侵权责任风险防范

3.1 依法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为避免侵权责任带来的风险,出版者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图书出版中,应建立严格的图书审查制度,充分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方面要审查授权主体的正当性,建立“三统一”制度,即出版合同中的当事人、持有著作原件的人以及著作上署名的作者三者的统一,这样既能保证作品经过授权,也保证了授权主体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同时也能保证稿件来源的合法性。在三者中如有两者不一致的情形下,要签约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出版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等情形时,可能出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上的署名人相分离的情形,对于这些特殊情形应由出版合同的签定人出具相关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的书面文书。另一方面要审查出版物内容的正当性,建立“双重”审查制度。内容上首先要审查其合法性,即其内容要符合《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版违反国家法律、宣扬赌博暴力等法律中禁止的内容;其次审查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即内容上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特别是教辅类及汇编类图书出版中原作品人的权利。

3.2 建立特殊作品分类使用审查制度

由于出版物内容和权属的复杂性,还应建立作品的分类审查制度,确保出版者出版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建立不同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政策和保护思路[7]。如对于教辅类图书的出版,应注意审查其内容和结构与原教材的相似性,同时还应征得教材著作权人的同意。对于连环派生作品的出版也应弄清出版物与原先各出版物的关系,并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对于人物传记类图书,一方面考虑作者的身份和能力,以便考察出版物内容的真实性,同时还应考察其是否侵犯他人人身权和名誉权等情形。对于美术作品类图书的出版,在审查美术作品来源的同时还要考察是否侵犯人物肖像权、名誉权等情形。

3.3 建立证据化的出版档案管理制度

出版者应树立证据化意识,建立出版者的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在出版物涉及侵权的诉讼中,出版者应对其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出版侵权纠纷中,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在不能举证的情形下,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我国目前出版者在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出版物的档案管理中,应依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建立出版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链,不仅包括出版合同,还应包括著作权的来源、著作权的归属说明书、著作权内容审查等资料,从而在面对诉讼时以证据证明自己对出版物的出版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3.4 理顺出版中的法律关系,正确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在出版实践中,既存在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的出版合同关系,也存出版物涉及第三人权利时产生的侵权关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中的两种不同责任承担形式,合同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一种相对的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适用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即只要相对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侵权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绝对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它通常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8]。

在出版者因出版物引起的侵权纠纷中,出版者和第三人之间因出版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而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在具体的责任构成和承担上,适用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出版者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出版合同为依据,追究合同签订者的违约责任。

[1]焦和平.出版者丢失作品“孤本”之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J].编辑之友,2014(7):96-97

[2]刘明江.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J].科技与出版,2004(5):34-37

[3]蒋强,李自柱,吴江.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98

[4]李中锋.论国家标准的版权和出版权[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3(3):121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81.

[6]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17-118

[7]孔祥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2.

[8]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70-680

(责任编辑:刘小阳)

10.3969/j.issn.1673-2006.2017.05.010

2017-02-21

徐咏军(1969-),上海人,硕士,编辑,研究方向:编辑学、出版学。

高玉玲(1971-),女,安徽庐江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D923.41

:A

:1673-2006(2017)05-0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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