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管机制运行现状和发展趋势

2017-04-14 13:46柳莉娟
商情 2016年52期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机制发展趋势

柳莉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呈现出大宗化、智能化、国际化、专业化、政治化的趋势。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反洗钱监管,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尤其是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正处在从初期学习、探索、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发展阶段的战略转折时期。此时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有很多不足并且与发达国家工作水平和反洗钱监管的国际标准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反洗钱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机制 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根据《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业的反洗錢监管。自2003年起,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稳步开展,反洗钱组织制度不断健全,反洗钱报告工作逐步完善,反洗钱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宣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有效打击了洗钱活动在金融业蔓延的态势。但不可否认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度和操作层面都还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的办法。

(一)缺乏对特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了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特定非金融机构。然而,目前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没有对与洗钱犯罪存在潜在关联的特种行业反洗钱监管进行规定,没有对特种行业进行界定(国际上特定非金融机构一般是指房地产、黄金宝石交易商、律师等等,这些机构或个人通常能接触到大额资金交易),由于洗钱具有很强的行业选择性,洗钱者一般都会考虑成本和风险,尽量利用监管薄弱、成本较低和风险较小的行业实施洗钱,一旦某一行业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力度加大,洗钱者就会逐渐将目光投向金融机构以外的特种行业。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特种行业反洗钱监管产生经济学中所称的“木桶效应”,成为反洗钱监管体系中最短的木板。

(二)法律认定的洗钱罪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缺乏法律震慑力度,量刑较轻。自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确立后,反洗钱监管虽然有了法律基础,但是缺乏力度和可执行度,法律的震慑作用不明显,定罪困难。我国现在实施的反洗钱法和刑法对洗钱行为的确定要求较高,再加上洗钱行为本身就是隐蔽行为,证据难以收集,定罪比较困难,犯罪分子往往能逃避刑事责任。2007年反洗钱法实施以来,仅有4例案例依照反洗钱法进行裁定,与现在洗钱活动越来越猖撅的情况相处甚远,说明我们法律虽然存在,但是执行的可行性较差,变相的保护了洗钱者,纵容了洗钱行为。量刑较轻,即使定罪的洗钱行为,量刑也较轻,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有力的震慑作用,经过利益权衡后,让很多犯罪分子依然挺而走险。

(三)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手段有待完善。一是非现场监管工作滞后,且各种监管手段未能有效结合,整体监管效率较低。我国的反洗钱在非现场监管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方面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机制。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十分有限,很难据此评估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更难于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反洗钱调查等监管手段具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优势,只有将其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但我国反洗钱各种监管手段相对独立,各种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也难以衡量。同时在过去几年,反洗钱监管基本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而风险性监管相对较弱。如不及时转变监管思路,调整重点,就会造成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现象。

二、强化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的趋势

(一)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度,体现了国际反洗钱监管创新的新趋势、新进展。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强调全面了解、衡量金融机构经营面对的洗钱风险,注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类型的数量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质量。二是金融机构要对所能承受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对新产品、新业务,金融机构要先行确立足够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三是要建立了一套完整、高效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程序,包括了解和识别被监管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二)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是指为预防遏止洗钱犯罪活动所形成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立体联动的运作路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构建既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打击犯罪的体系,也要充分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反洗钱监管组织体系的心脏定位及其功能;二是涉及机构职责划分及其纵横向配套;三是可疑交易信息数据的内外部处理、分析和传递。

(三)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一是健全反洗钱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健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系统,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研究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指标体系,探索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化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质量和分析水平。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状况和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并为现场检查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有效发挥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协同效应。二是建立联合互动工作制度。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各地反洗钱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使政策和工作协调一致,及时研究解决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复杂的问题。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实行有效的监管,落实反洗钱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我国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

猜你喜欢
反洗钱监管机制发展趋势
大数据时代涪陵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研究
公司洗钱手法及审计策略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探讨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反洗钱法规体系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