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男女不同龄退休的深层问题
——以性别公正为进路

2017-04-15 12:04骆方方
反歧视评论 2017年0期
关键词:同龄退休年龄男女

骆方方

转型中国的男女不同龄退休的深层问题
——以性别公正为进路

骆方方∗

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差距明显,此种制度安排及其构建的社会关系严重损害人的尊严与发展权。本文从社会分工入手,深挖性别资源不平等之原因,解剖退休制度不公的社会根源。性别公正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欲实现实质的性别公正,则须公私领域的性别公正建设。公法上的性别公正制度之健全也将推动着私人领域的性别公正秩序之重构,形成良性互动,最终使男女共同在善良的制度和风俗中栖身。

同龄退休;性别公正;性别分工;制度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追求性别平等历程之坎坷,提醒着我们女性为权利而斗争的艰辛。性别公正不仅是理念与呼声,更是一门可以落地生根的社会科学。许多国家在宪法和立法上根据平等原则纠正性别歧视性制度,性别平权已成世界性的实践。但性别不公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甚至基于性别的制度性歧视依然大行其道。我国的退休制度就是其中之一。〔1〕中国退休年龄规定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此一制度之不公不仅有其深层原因,而且还埋下了许多隐患。

笔者认为,现行退休制度是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之产物,与现代社会性别分工大相径庭。转型中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未将此项歧视性制度扫进历史垃圾堆,诸多女性因此而饱受歧视,提起诉讼则实属必然。

有调研显示,即使在现行退休制度中,依然存在不少女性早于法定退休年龄离职。但此现象实属少数,不能因此说明其合理性。须注意,性别问题具有跨学科的复杂性特点。仅退休制度就涉及社会转型中的体制、政策、文化、观念等深层问题,因为性别分工、基于性别的歧视观念根植于社会深层结构、文化乃至思想观念、心理人格,以复杂且隐蔽的形式存在。

以往退休制度的研究范式之不足:或仅聚焦于制度,不关注女性的具体情境、多样化和动态化,忽视了退休对私人领域的影响;或陷入某些女权主义理论的圈囿,过分强调女性权利;或陷入男性标准,忽略了对另一性别群体公正与否的审视。

很多人因性别意识形态对隐蔽的性别歧视习以为常,本文将反省男女平等理念反歧视路径和思维定势造成的视野遮蔽,批判分析传统的男女平等理论之不足,反思女权主义法学之偏颇,运用性别公正的理论,得出现行退休制度对男性也是不公的结论。进而提出在重构社会性别分工的基础上,实现同龄退休制度的实质公正。

退休制度的性别歧视难题之最终破解,需要“实现女性与法律的融合”〔1〕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因为,“性别平等的复杂性恰恰在于修补性的权利归还之外,试图逼迫整个权力机制从根源上自我反省”。〔2〕张念:《人权平等与女权平等的政治抗辩》,载《开放时代》2013年第2期。笔者认为,造成退休制度不公的问题根源在男女分工范式〔3〕关于我国为何规定男女不同龄退休,在《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中有如下回答:“因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需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同时,我国新中国成立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来说比较少,她们的工龄和男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来说比较少,她们的工龄和男职工比较起来要短一些,规定女职工退休条件中的一般工龄,比男职工少五年,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从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带有明显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遗迹,这种性别范式和性别分工偏好是性别分工的根源之一。,因为它使“资源的真正不平等的分配这个最根本的恶”〔4〕[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得以滋生,由此衍生出更多性别不平等问题。如果没有性别分工范式之破除和性别公正制度之建设,仅规定男女同龄退休,在当今社会,不同龄退休制度将如百足之虫,甚至可能衍生出更多性别间实质不公问题。

学界主流观点是,男女应同龄退休或女性应在原基础上适度延长退休年龄。〔5〕樊明等:《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笔者认为,应该在实行弹性退休的基础上,先逐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实现男女同龄退休,甚至可以让女性退休年龄高于男性。因为从整体性的生命周期的理论来审视,考虑到男女同龄退休后的余寿因素,让女性退休年龄高于男性更为合理。

退休制度不仅涉及公私领域的社会分工,还关乎养老福利资源分配。基于国人浓厚的家国情怀和对家庭养老的偏好,笔者倡导以公域善良公正之法律制度引导私域的性别公正之道德建设。否则,在缺乏性别公正的制度背景下,提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反而会加重对女性的不公。

二、男女退休年龄研究概况

(一)呼吁男女同龄退休之研究概述

在全球老龄化和延迟退休年龄浪潮中,中国延迟退休年龄已然势在必行。各国男女退休年龄数据可以作为政府决策之参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只有极少数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女性早于男性退休。〔1〕参见潘锦棠:《世界男女退休年龄》,载《人口与经济》2002年第1期。

张步峰教授认为,我国的男女不同龄退休制度存在违宪的嫌疑,并建议在原则上统一男女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允许女性根据自我情况选择提前退休。〔2〕张步峰:《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刘明辉教授认为,现行女性早于男性退休的制度是对女性的歧视,延迟退休方案应消除与年龄相关的性别歧视,兼顾不同岗位男女职工的需求与利益期待差异,设置适度弹性退休年龄制度;走出从照顾女性出发却强制女性早退休而损害其政治权、经济权、平等就业权及人格尊严权的悖论怪圈。〔3〕刘明辉、陈超凡:《延迟退休方案应消除与年龄相关的性别歧视》,载《中国妇女报》2016年8月2日。潘锦棠教授提出,因为退休年龄还涉及养老等福利资源分配问题。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低、工资收入低、平均寿命高,而我国现行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处理性别利益方面确实有不尽合理之处,难以保证女性的正当利益。男女退休年龄的合理性,取决于男女退休年龄差距是否真实体现了男女劳动效率的差距,也取决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能否通过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得到合理平衡。〔4〕潘锦棠:《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利益——兼评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讨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邵国栋先生从人力资源分析,以生命周期理论为视角,通过对人均受教育年限、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而导致工作年限减少、退休时间增长、工作生命周期比下降和退休生命周期比上升等问题的考察,发现实际劳动起始年龄后移、退休生涯延长对工作年限存在挤压效应,从而得出个人自我养老压力加大、负担加重,提出了延迟退休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最终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使男女退休待遇相等。〔1〕邵国栋:《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延迟退休年龄合理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但上述观点有将男性退休年龄标准作为女性退休年龄标准之嫌。既然女性的寿命长于男性,那么女性与男性同龄退休依然合理吗?

(二)为男女不同龄退休合法性辩护的学说

但也有学者为这一现行制度辩护,以下为其代表性观点。

1.法律父爱主义

为其合法性、合理性辩护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是法律父爱主义。〔2〕房媛媛:《女性退休年龄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此一观点认为,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是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如同戒毒、戴头盔是法律关爱的体现,被关爱者对此不能拒绝。此等辩护理由值得检讨。首先,这是对女性的幼稚化和弱势化,把女性视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也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法律主体。女性具有与男性无异的行为能力,理应具有同等的权利。强制女性早于男性退休是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其次,此处误用了法律父爱主义,诸如戒毒、戴头盔等强制性规定,法律父爱主义在此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而限制行为人的自由与权利。而男女不同龄退休这一不公正制度造成的后果,则是加深了女性的不利处境。此种滥用法律父爱主义的法律干预不仅不能保护女性的利益,且强行剥夺其劳动权。看似保护、优待女性的法律制度实则是对女性法定权利之剥夺,是对女性的歧视,明显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一观点更严重的危害是,它把女性视为弱势群体给予优待,此类规训性质的性别关系格局被固定为一种范式。这给人以女性在生理、心理、智力、道德、人格、精神乃至灵魂上劣于男性的刻板印象,形成恶性循环,有此类性别观念的人做出性别歧视之举实属必然。是故,以偏爱为名,对女性保护的法律实则是对女性人格的矮化,是对其利益和人格的贬损。许多女性主义学者已做出深刻批判。

减少法律强制性规定,给予女性法律上平等的自由,而非强制剥夺其权利,是女性解放最基本、最重要的路径。此类美其名曰对女性关爱的法律父爱主义,企图依靠强制性政策与法律来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结果会适得其反。

2.通过公域保护来矫正私域的不平等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辩护观点是,在“法律调整私域还颇为艰难的今天,我们不得不给女性在公域中更多的保护,以矫正在私域事实上的不平等”〔1〕刘连泰:《平等与偏爱——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合宪性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家庭已被一些学者视为性别不平等的根源,试图将公共领域的不平等问题推向私人领域以求解决是不可能的。此外,将公私领域的公正、平等问题混为一谈更是大忌,哈贝马斯和沃泽尔等现代著名哲学家都对此有过批判。不论从义理分析,还是就事理而论,在男女退休年龄问题上,法律规定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已丧失正当性。

以上研究的致命缺陷并未触及不同龄退休制度的社会根源,即性别分工与退休年龄的关系。要从根本上矫正此类歧视造成的性别不公问题,须改变性别刻板印象、性别分工乃至性别意识形态。现行法律已与其保护女性的立法初衷相背离。女性早于男性5~10年退休,不仅使其劳动价值无法发挥,随之而来的职场歧视、职业天花板现象等问题,加重女性职业发展困境,使女性因经济收入低于男性,导致其社会地位、尊严和荣誉受损。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性别角色及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与其他社会和经济变量发生相互作用,造成不同的以及不公平的接触健康风险状况,并由此形成获取和利用卫生信息、保健与服务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又对女性健康情况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退休年龄确实事关女性社会地位、经济、健康状况、职业发展权和福利分配等问题。社会变革和时代进步使得社会与家庭分工的性别角色逐渐淡化,对体力劳动的需求减少,智力需求增加。因此,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男女应同龄退休。很多学者已作文说明问题之严重性。〔2〕参见刘明辉:《对退休年龄改革方案的性别检视》,载《妇女研究论丛》2011第5期;刘明辉:《中国退休年龄制度中的悖论》,载《中国女子学院院报》2012第2期;刘明辉:《中外退休案例中的平等诉求》,载《中华女子学院院报》2014第2期。

笔者认为,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不应只关注女性权益,也应关注男性,如此才能打破男女在公私领域的性别分工范式。如果只推行同龄退休而无视其牵涉的其他领域的性别公正问题,将会置女性于更加不利的处境。

公域的公正建设,也将促进公正的性别伦理和道德建设。对此,我们寄望于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正如学者郑军所言:“希望通过宪政与社会性别平等等概念及关联性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推进人们对宪政框架下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和认同,并达成拓宽宪政研究视野,促进宪政功能和作用发挥的目的。为社会性别平等乃至社会公正、文明、和谐、进步,开启制度保障资源。”〔1〕郑军:《论宪法学体系的构建和更新——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的融入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7期。

三、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性别公正检视

谈及不同龄退休问题时,鲜有学者探讨这一制度对男性公平与否。男女健康状况相差无几,男性寿命短于女性,且差距呈扩大化趋势,但男性却比女性迟5~10年退休。从退休年龄和寿命来看,我国女性余寿可长达近三十年,而男性余寿最长不过二十年。就享受平等而言,这项制度对男性也显著不公。

该制度所面临的寿命问题已发生巨大变化,在制度建立之时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仅为40岁,女性仅为42.3岁;现在我国平均寿命女性为77岁,男性为74岁。“在死亡水平较高的工业社会之前,女性死亡水平高于男性,但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的出现,因为育龄妇女死亡率的大幅下降,男性死亡率普遍高于女性……中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生期望寿命的性别差异也由1.5岁扩大到3.5岁以上,而且继续扩大的趋势明显,可以预见性别差距增速会更快。”〔2〕任强、郑晓瑛、曹桂英:《近20年来中国人口死亡的性别差异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2005年第1期。

在我国大量的关于退休年龄案件中,几乎全是女性提起诉讼。英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男性因不同龄退休而导致男女不同酬提起诉讼且胜诉的案件。〔3〕刘明辉:《中外被退休案例中的平等诉求》,载《中华女子学报》2014年第2期。当下中国鲜有男性以性别歧视为由提起诉讼,但绝不能证明中国男性没有受到此项制度的不公待遇。

在此做个思想实验即可一目了然:替换男女位置,女性寿命短于男性,且健康状况与男性差异无几,但却规定女性比男性迟5~10年退休,那么这项制度的最大可能后果是,早已因其严重侵犯女性权益而被扫进历史垃圾堆。但当男性处于这种境地时,却鲜有人认为它侵犯了男性的权益。原因主要在于,女性被视为弱者,男性被视为强者,尽管事实并非总是如此。笔者认为,中国之所以没有男性提起性别歧视的诉讼,实在是性别观念、法律观念和社会文明程度使然,让我们对这一有损男性权益的法律制度浑然不觉。

究其根源,世界上大多数的性别秩序都是由男性建构起来的,结果是男性享有特权,而女性却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基本事实,甚至千百年间都是如此。但具体细节却并非如此。享有特权的男性也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也有自己的武器。特权与弱势有很多不同的形式,性别之间的强弱关系格局可以转变,性别不平等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性别平等议题不仅关乎女性权益,也关乎男性,更离不开男性的参与。千百年来女性被视为受害者,男性被视为受益人。世界范围内声势浩大的妇女解放运动和女权运动建构了“男权社会”“父权社会”的观念,把男权判了死刑,并且强化了一种性别关系与性别的刻板印象——女性是弱者、受害者且是被男性压迫的,男性是强者、受益者且是压迫女性的。〔1〕[美]沃伦·法雷尔,《男权的神话》,孙金红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6页。其实男女不平等不是男性压迫女性的问题,而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不平等的问题,只不过男性依然被视为既得利益主体而广被忽视罢了。

(一)从男女平等转向性别公正

笔者反对男女平等一说,不仅因为平等如今被人看作是一个肤浅的观念,正如沃尔泽指出“平等的根本含义是消极的”〔2〕[美]迈克尔·沃泽尔:《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而且男女平等一说中的“平等”观念可能会“引起冲突”〔3〕[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男女之间不可能有完全的平等,因此以性别公正来考量则显得更加合理,以免去不必要的冲突。“男女平等”过于强调男女等同、均等。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人与人之间适当的不平等关系是一种互补性关系,对大家都有好处,而绝对平等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普遍贫困。作为基本国策被倡导的“男女平等”观念更是流于形式和口号,“文革”时期,因为过分追求男女平等而不顾女性特质塑造出一些“铁娘子”形象。这尽管达到了某些形式上的平等,但无疑对女性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男女平等理论的困境和破产。必须承认男女天然不平等,男女也不可能有绝对等同、均等的平等。女权主义法学也为性别平等究竟是何种平等争论不休。为了避开性别形式平等的陷阱、绝对平等还是相对平等的泥潭,突破男女平等的局限性,实现性别公正(Gender Justice)的价值诉求,我们需要从男女平等转向性别公正。

在当代法学界对于正义理论的批判,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凯尔森。他认为,正义的价值必须取决于一个标准,才能有正义或不正义可言。由于正义没有客观标准,因此谈论正义或不正义就没有意义。〔1〕转引自何建华:《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但如果没有一个正义观念,我们如何判断制度之优劣?就此问题,哈耶克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法律实证主义成功地证明了关于正义的实证性标准不存在,但法律实证主义却错误地进一步主张客观的正义标准也不存在。即使我们不坚持正义必须具有实证性标准,还是可以根据正义评价法律规则系统的发展,以消除不正义的现象。我们不具有评判正义的肯定性标准(positive criteria of justice),但是我们却确实拥有一些能够告知我们何者是不正义的否定标准(negative criteria)。对不正义所做的这样一种检测(a test of injustice),足以告知我们必须朝哪个方向去发展一个业已确立的法律系统。〔2〕[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但转型中国的当下,由于社会阶层分化和性别分化使人们认识到男女平等不仅仅是性别不平等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学界对男女平等的讨论逐步转向性别公正,性别平等理论由此走向黄昏。其理论转向的背景是在社会不平等加剧的过程中,“‘社会公正’成为关键词,而‘平等’却变得越来越模糊。”〔1〕闵东潮、刘薇薇:《质疑挑战反思——从男女平等到性别公正》,载《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5期。笔者认为,性别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公正议题无甚区别。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指出,正义是与个人有关的某种实体,而平等则必须是同等人的平等。因此考量男女退休制度的标准应该是公正而非平等。“性别公正所蕴含的实质内容也是个性自由、人格和机会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与差异以及补偿价值原则的体现。性别公正的实现需要深层变革的社会心理结构、建立性别公正意识的价值导向、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以及建立以保障两性‘能力’发展的合理公正的分配制度。”〔2〕杨丹:《性别公正——女性主义研究的现代理念》,载《学术论坛》2008年第9期。

从男女平等的视角研究退休制度,其弊端之一是,长期以来研究者都把目光局限于女性,以男性为标准来衡量公平与否,却极少考量男性利益及男性自身是否得到公正待遇。我国宪法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规定就是典型一例,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表达(“男女平等的享有……权利”或“男女平等享有权利”)颇为不同。〔3〕例如:(1)德国在其宪法第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血统、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歧视或优待。(2)意大利在其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日本在其宪法第14条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不承认华族及其他贵族制度。后者是说男女以一个共同、客观标准为标准;而我国宪法明显是以男性的权利为标准,实则是以男性标准对女性进行改造。以男性权利为标准的平等观,无视男女差异会导致新的性别不公问题。以男性权利为标准的性别平等观也有违公允、中立、公正的法之精神,此种法律具有强烈的无视男女差异的男性中心主义色彩。

因此,在如何构建合理的男女退休制度以实现性别公正问题上,我们必须打破男性中心主义的法律传统,也要避免褊狭的女权中心主义的陷阱,秉着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根据男女实际情况设置考量标准。性别公正理念摒弃女权主义的褊狭立场,也有助于在公共领域实现去性别化、性别模糊化以避免性别麻烦。相比男女平等,性别公正更像是罗尔斯笔下的“无知之幕”,避免立场决定脑袋,避免性别刻板印象先行,避免隐形歧视,此种“程序”意义上的设置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公正。

“性别正义并非仅仅是基于男性和女性之性别机械划分基础上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范畴内的公正诉求,也不应该仅仅止步于基于多元差异身份之划分基础上的碎片化的话语公正诉求,而应该是基于处于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置身于特定的性别劳动分工框架之中的现实的‘人’的公正诉求。”〔1〕谭琳、姜秀花主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性别平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页。性别公正对男女应均等适用,如此才能解除性别意识形态下的性别、身份的束缚,因为男女首先都是基本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其次才是有着性别特质的男人或女人。

强调性别公正而非男女平等,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同意,首要目的是保证在“等者等之”的范围内,做到性别无涉,避免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歧视。性别公正的理念应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性别差异,“等者等之”,以免过度性别分类带来的性别麻烦,以此超越性别本质论和二元论,并借此解除对男女的性别束缚。因为无论男女,首先都是人,其次才是男人或者女人,都有作为人而享有基本权利,即首要的是保障男女双方的基本人权。将男女性别不公问题纳入在普遍人权议题并将性别模糊化,能避免因强调性别差异而导致的社会性别分工的固化。

(二)男女退休年龄如何设计才能达到性别公正

在性别学研究领域,男性或是不存在的,或是作为参照系反衬女性不幸的存在,以男性的优势对比女性的劣势,却极少用男性的劣势对比女性的优势。但根据常识,我们无法不承认男性在获取更多资源时承担更多的风险。现代医学认为生活方式(诸如社交、应酬、工作压力等)导致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就是男性付出的代价。因此,“性别公正原则要求反思性别间有形、无形的权力关系。社会性别与性别公正的理念可以被用于分析政策文本、政策的制定于执行过程或政策的效果”。〔1〕柯婧婷主编:《中国妇女发展二十年:性别公正视角下的政策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从生命周期视角来看,男性比女性的工作年限长,男性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就此而言,女性应该且能够获得与男性相当的资源,这就要求制度保障男女同龄退休。通过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实现男女在工作生命周期内达到平等。

然而,因为女性余寿普遍比男性长,在退休生涯中,从福利平等的角度,用余寿来衡量男女享受福利的平等时,现行退休制度是对男性极大的不公。而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女性领取的退休金将持续低于男性,现已出现的女性贫穷化现象则会变得更加严重。

因此,笔者认为在推行延迟退休制度时,应先行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保障女性在工作年限内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资源,实现公共领域的性别公正。且不妨让男性的退休年龄低于女性,以保障退休生涯里的福利平等,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私人领域性别公正的制度性保护。正如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所分析的,个体关于何为“享受的平等”的看法是不同的。因此,在退休年龄问题上,建议采用弹性退休制,正视并尊重男性提前退休的意愿。

四、男女退休年龄缘何事关私域的性别公正

如上所述,男女不同龄退休的根源之一是性别分工。在转型社会,当为女性拆除早于男性退休这一职业天花板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当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性别分工对退休制度的影响。只有保障了女性在工作生涯中与男性享有同等的获取资源的条件,男女同龄退休才有意义。否则,男女同龄退休将如同一纸具文。

(一)转型中国的退休年龄与性别分工密切相关

“可以预见,一个婚姻伴侣,无论她是工人、退休者还是家庭主妇,都会影响其丈夫的退休决定。然而,退休行为理论模型中这种相互依赖性几乎没有考虑进来,实证研究中也忽略了它。”〔2〕[美]Henry J.Aaron编著:《退休经济学——应用与实证》,王泽英、耿树艳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斯言诚哉。也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言:“公正最终是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相关,而非仅仅与周遭的制度相关。”〔1〕[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因为如果只追求公共领域的性别公正而无视私人领域,则可能因私人领域性别不公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退休意味着从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理解男女如何在此处境中进行合作性博弈,要求我们对现行公私领域的性别分工中一探究竟。女性早于男性退休被视为女性职业发展中看得见的天花板,但我们不应把目光仅局限在这一法律制度的考察,否则就犯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大忌。

1.公共领域的性别分工现状对退休年龄与性别公正的影响

在公共领域,社会学研究已经发现,因为社会转型和产业结构变化,“全部职业的性别隔离程度自1982年至今持续上升……职业内部的男女构成趋向平衡分布”。〔2〕李汪洋、谢宇:《中国职业性别隔离的趋势:1982—2010》,载《社会》2015年第6期。尽管相比男性,女性较多处于副职地位。女性早于男性退休是其原因之一,限制了女性发展。公共领域已然是女性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男女在职场的不公正问题演变得更加激烈。

然而,中国式育儿和养老加重了女性的家务劳动负担,但“已婚女性的工作时间与绝对收入的增加可以显著地帮助她们减少家务劳动时间”。〔3〕於嘉:《性别观念、现代化与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载《社会》2014年第2期。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已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与其在劳动市场的工作时间呈负相关,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也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男女在职业和收入上的不平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相关。〔4〕闵东潮、刘薇薇:《质疑挑战反思——从男女平等到性别公正》,载《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5期。这意味着女性到退休的年龄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是放在家庭,这也是一部分人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原因。如果这一家庭分工现状不能改变,女性回家后继续上第二轮班,男女同龄退休将会加重女性的劳动量。

2.私人领域的性别分工现状对两性获得资源机会之影响

2001年第2期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妇女承担,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1〕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0月21日。2010年第3期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表明,72.7%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2〕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0月21日。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1990~2010年间的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女性不在业率在20年间从9.5%上升到29.1%,但男性不在业率仅上升了8.9%。〔3〕蒋永萍:《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页。用2010年“六普”分性别数据可以看到,排在女性不在业的影响因素第一位的是料理家务,而男性不在业的第一位因素是退休或内退。在因承担家庭照料责任而未能就业的女性中,73.3%的女性需要照顾孩子,26.4%的女性需要照顾老人、病人,20.6%的女性既有孩子又有老人、病人需要照顾。〔4〕谭琳、姜秀花主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性别平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19页。72.7%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家务的比例均高于72.0%,而男性均低于16.0%。女性承担“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主要责任的占45.2%和39.7%,分别比男性高28.2和22.9个百分点。目前被访者3岁以下孩子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的占99.9%,其中,母亲作为孩子日间主要照顾者的占63.2%。〔5〕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载《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

上述数据男女对比之悬殊令人愕然。在市场经济导向的劳动就业市场中,承担着家务重任的女性自然会受到排斥,企业对女性的歧视偏好并非毫无缘由。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女性承担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时,女性在私人领域的权利照样难以得到保护,受限于私欲生活的牵绊,女性在公共领域的职业发展环境远不如男性。

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加里·贝克尔在《家庭论》中分析道:“妇女主要在提高家庭效率,尤其是生儿育女的人力资本上投资,因为她们把大部分时间都花在这些活动上。同样,男人主要投资于提高市场效率的人力资本,因为他们把大部分劳动时间都花在市场活动上。专业化投资的这种性别差异,加深了市场和家庭部门之间生物学意义上产生的性别分工,还极大地增加了区分男女之间大量分工的环境原因和生物原因的困难。”〔1〕[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伦》,王献生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2页。贝克尔继续分析,这种社会性别分工,“已婚男人的市场工资率会超过已婚妇女的市场工资率,其部分原因在于,妇女投入家庭的时间和人力资本较多。妇女的工资率较低,其部分原因至少在于,她们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较男人少,而妇女家庭时间的生产率比男人高,其部分原因在于她们投入家庭的资本比男人多”。〔2〕[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伦》,王献生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4页。

虽然贝克尔的分析是基于美国的数据,从数据对比来看,中国妇女对家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美国妇女有过之而无不及。经济收入影响社会地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其防护罩,所以为了保护法律不便涉足的私人领域的性别平等,法律要做的就必须是提高保护女性在公共领域的权利和社会荣誉,促进其在私人领域的性别地位的提高。

(二)个体观念的性别分工与性别公正的关系

社会学大师涂尔干认为,“分工不仅能够展现出我们的道德特征,也可以逐渐成为社会团结的本质条件”。〔3〕[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8页。分工也产生道德价值,分工甚至是社会道德秩序的基础,个人人格的进步与分工的进步是一脉相承的,分工与整个道德生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4〕[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伦》,王献生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0~362页。从近年热词“剩女”即可管中窥豹,社会主流观念仍认为女性的价值在于婚姻家庭,带有贬义的“剩”字可见性别分工对女性群体的道德评价的影响。传统社会认为女性一般只处理次一等的事物,公共领域不是女性的立足之地,这是数千年来“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和性别等级观念。当前女性就业中存在的社会歧视导致焦虑心理,社会偏见导致自我定位偏差,形成自卑或失落心理。〔1〕颜峰,胡文根:《从性别正义看女性就业心理调适》,载《求索》2010年第2期。这些观念将女性牢牢地束缚在私人领域——家庭,而男女在私人领域分工的不平等使家庭成为不平等的永久性资源。

笔者并不赞同将家庭劳动过于金钱化处理,因为家庭劳动中存在大量的情感劳动。〔2〕马冬玲:《情感劳动——研究劳动性别分工的新视角》,载《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3期。家庭作为重要的私人领域,虽然存在性别分工不平等问题,但笔者认为解决途径是促进男性参与家庭劳动和情感劳动,因为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都可能侵蚀人类情感和亲密关系。对于私人领域的性别公正观念之厚植,只能通过性别分工正义和性别公正教育工作来进行。

真正的社会公正就应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全面公正。公私领域的二元对立划分导致人们重视公共领域的性别,却因忽视私人领域的性别公正而导致价值观的冲突和撕裂。家庭作为中国人重要的安身场所,如果不建立性别公正的善良风俗,那么女性依然难以安身。值得注意的是,公私领域的道德是不同的。教育是改良观念土壤之利器,因此,私人领域的性别公正理念最好的推动力是教育。

五、结语

在现阶段,欲实现男女同龄退休的实质正义,既要保障男女享有获取资源平等之机会,则须实现男女在公私领域的分工正义。面对这一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寄望于宪政事业建设。国家应提供公正的社会制度架构以纠正、清除性别不公正的法律制度、道德观念及社会分工。性别公正是追求公正、平等、自由价值的宪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全人类的家庭及社会的福祉。社会发展与性别公正相互促进,而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性别公正之互动发展,需要宪政制度为基石。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存在惰性。现行退休制度携带着强大的传统习俗和制度观念。“没有人格的转变,社会的转变是不可思议的。”〔3〕[德]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研究》,张旅平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性别公正的实现需要深层心理结构乃至人格的改变,诸如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性别歧视观念和文化,乃至深入精神细微处的自我规训。一方面,性别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女性争取自由、权利和尊严的运动空前高涨;但在另一方面,社会上沸腾的消费主义使男权糟粕借势沉渣泛起,宣扬女性回归附属地位以摆脱现实困境,物化人和人的自我物化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这些新旧观念的碰撞正是中国性别观念转变和混乱的明证。公正观念的厚植需要从小教育,有关于此,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它“促进性别地位的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的教育资源和环境”〔1〕刘小楠:《港台地区性别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可谓典范。

破除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的性别歧视,重构传统的社会分工关系格局,女性在公共领域的才能和成就获得像男性一样的认可度,男性在私人领域的悟性与造诣才能够获得像女性一样的肯定,在此基础上的男女同龄退休才算真正实现了性别公正。社会分工关系格局之重构,不仅会带来公共领域的性别公正,也必将促进私人领域的性别平等。在此等男女性别公正的社会背景下,男女同龄退休也将水到渠成,成为社会公正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整个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观念将由此而与时俱进。

∗ 骆方方,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文化专业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宪法、法律文化。本文承蒙刘练军教授指导,在此表达感激。本文核心内容曾于2016年11月27日在鲁、浙、闽、粤四省社会法学研讨会上演讲交流,谨此再次对诸位老师表示感谢。当然一切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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