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制度研究综述

2017-04-18 07:26金伯营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13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制度

金伯营

摘 要:纪检监察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纪检监察体制又深刻影响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实效,因此,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不仅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学术研究的一大热。

关键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度

一、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

唐太宗时期的魏征则为好例子,魏征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唐代的门下省,长官称侍中,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为适应力口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1962 年 9 月,党的八届

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

《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同地方纪委与上级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的关系类似,这种“领导加指导”的格局被称为双重管理模式。1993 年 5 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这被称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二、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三、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监察机关的权限

(一)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二)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四)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在当前形势下,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党的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屠晓林.提升行政监察科学化水平的思考[J].中国监察,2012(06).

[2]任晓峰.坚持实事求是是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要义[J].前进,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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