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影视作品字幕组侵权

2017-04-20 21:53孙广阔
智富时代 2017年2期
关键词:字幕组影视作品侵权

孙广阔

【摘 要】“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于24小时内删除,如喜欢本作品请购买正版。”这是每个中国人在观看非正版外国影视作品经常看到的提示,对于影视节目字幕组来说,这是他们规避法律责任一种常规手段,但这样的做法不足以掩盖字幕组行为构成侵权本质。

【关键词】影视作品;字幕组;侵权

一、影视作品字幕组概念及发展现状

字幕组,是指把外国的电视剧、电影、动漫、娱乐节目等经过翻译,配上本国文字的民间团体。字幕组通常都是有由影视作品爱好者根据自己的兴趣所组成,不以营利为运作目的。爱好者们制作字幕只是因为自己对某部作品的喜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兴趣,现在字幕组也成了许多人锻炼自己外语水平的一个平台。字幕组以网络社区为主要的活动根据地,这些网络社区一般采取注册会员制,各个会员分散在全国各地,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交流。字幕组的人员招新也是通过网络论坛进行,跟普通的社团相比更加隐秘。字幕组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成员的无私捐助。

二、字幕组的法律地位分析

字幕组是网络时代的新产物,是一种民间的发烧友组织。探讨字幕组的法律地位能够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有一定帮助意义。字幕组通常具有设立门槛比较低,组织松散等特点,也因为这样,字幕组才能以非法人的形式在我国长期存在。但是,我国法律对非法人型非营利组织相关规定极为匮乏,甚至许多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没有得到实体法的确认,这使得字幕组这类的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地地位十分尴尬。

三、字幕组行为的著作权法分析

(一)不构成合理使用

许多字幕组都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做了弥补,大多数影视作品都会在开头用醒目的字体打出““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这样一份无法确定其效力的免责声明。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形中,与翻译有关的两种情形包括:第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第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很明显,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的字幕等翻译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对国外影视作品字幕的翻译,需要得到版权方的授权才算合法。

那么,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否属于“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形呢?从表面上看,一直以“网络义工”为名的字幕组似乎就是单纯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没有任何盈利的目的。然而,在我们国家,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但要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还要满足国际上通行的“三步检验标准”,这一标准体现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出于“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影视作品的字幕组,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个人使用”的要件,但是如果未能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评价,还是不构成合理使用。

(二)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字幕组的影片来源于海外志愿者将所在国的影视作品从电视上录制下来,然后通过P2P网络传输技术发送到国内供字幕组成员下载,将其字幕翻译成中文,再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网民自由下载观看。从整个流程看,字幕组不合理的行为侵犯了国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

第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于影视作品来说,字幕是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字幕的翻译需要得到其著作权人、制片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显然构成对其作品翻译权的侵犯。并且由于字幕属于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文字作品,字幕的作者(如编剧)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从而起诉侵权者,例如字幕组只发布翻译后的字幕而不发布相关联的影视作品等。

第二、复制权、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字幕组未经过国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P2P技术将影视作品传输到国内,二次加工后公之于众,这么做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所谓的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很显然,字幕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影视作品提供给公众下载或拷贝,这是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

第三、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也是著作人复制权的延伸,也是著作权人财产性权利的一部分。作品只有经过传播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字幕组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将其翻译加工过的影视作品在传播,很明显是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四、字幕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适用

主流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三种原则,从这三种归责原则来分析字幕组的行为,对认定字幕组是否侵权有很积极的作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法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若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到字幕组侵权问题上,那么则需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字幕组的行为存在侵权的故意。这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难度,网络字幕组把影视作品翻译加工后再上传到公共网络平台供网民下载,实现了影视作品的二次传播。被翻译过的影视作品经过字幕组的二次传播后,下载这些影视作品的网民对其再次利用。而下载这些作品的网民数量庞大而且分散,就很难去证明这些网民的主观过错。因此,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使著作权对字幕组的侵权行为无能为力。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若无过错责任适用到字幕侵权问题的解决上,则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只需要证明字幕组没有经过其授权而翻译传播其影视作品的行为,就可以确定字幕组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种归责原则看似简单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使著作权人滥用权力,阻碍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损害他人利益。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等基础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负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可以推定字幕组的行为存在过错。这样著作权人只要证明字幕组翻译制作的影视作品在网络上存在并且传播,也不需要证明字幕组的主观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字幕组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证明,则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在字幕组侵权的归责问题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比较合适,这么做既能够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字幕翻译爱好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西方的文化交流。

【参考文献】

[1]王彤 陈一.《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J].《傳媒观察》.2014年

[2]龚琳. 《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 《三明学院学报》.2011年第四期

[3]杨震.《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

猜你喜欢
字幕组影视作品侵权
浅析跨文化传播视域下的字幕组传播效果
字幕组翻译行为侵权问题研究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从《楚汉骄雄》和《勇敢的心》看中西悲剧英雄形象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