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内监督条例为指导,确保人大监督见实效

2017-04-22 22:33姚玉斐杨延娜
人民论坛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党内监督监督体系

姚玉斐+杨延娜

【摘要】人大监督是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人大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所在和必然要求,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选择。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应遵循的方向和原则,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关键词】人大监督 党内监督 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出了党内监督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同时着重指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一重要部署,是我们党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顶层设计,对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全面从严治党具有深远意义。在《条例》的指导下,各级人大应当下功夫做好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相结合这篇大文章。

人大监督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选择

從我国政治制度设计来看,人大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人大的监督权既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权力,也是人民对国家行政司法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根本途径。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看,人大监督是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一个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应当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其中人大监督是这一体系的重要一环。实践证明,完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必须把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结合起来。

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设置看,监督权为人大其它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离开了监督权的设置与行使,人大的其他权力也无法正常运转。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等法定权力。然而如果没有监督权作为保障,这些权力的行使都将受到制约和影响,从而无法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决定的执行,国家工作人员也难以被监督,这样一来人大的权力也就有了局限性。

明确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与原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

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性质。监督权是我国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基本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充分表明了人大监督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的监督,而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因此人大监督是反映人民和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人大监督作为我国的法定监督形式,具有鲜明特点。一是民主性。人大监督体现的是人民的监督,因而最有利于直接反映人民的诉求和主张,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二是全局性。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手段不同,人大监督是对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监督,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而进行的全局性的监督,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重要关切。三是权威性。由于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其行使的是人民的权力。因此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权威性。四是强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被监督机关必须接受,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五是规范性。人大的监督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如听取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手段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

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原则。人大监督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才能保证其更好发挥作用。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大监督和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以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这是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方向。二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监督的过程、方式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的优势,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四是坚持公开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向代表和选民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既是人民监督性质的体现,也是人大监督有效实施的重要推动。

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支持。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需要。因此,各级党委必须首先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深刻选择,而不能将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对立起来。要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努力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良好氛围。其次,各级党委还要建立健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安排。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各级党委应切实把人大监督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领导、支持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并可适时探索构建党委常委会定期审议人大党组关于人大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长效机制。

突出人大监督重点。宪法、监督法已经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更是为人大监督指明了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突出监督重点,实现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人大应突出两方面的监督:一是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监督重点。《条例》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应发挥其制度优势,积极配合党委监督其成员的依法办事情况。把“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以此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保证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强调监督人和监督事相结合,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条例》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体现了对“人”的监督,特别是对“关键人”的监督。人大监督要克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切实改进对“一府两院”被任免人员的考核方式,以“抓领导”实现“抓部门”。

创新人大监督方式。《条例》规定了完整具体的监督制度和手段,这对充实和强化人大监督手段提供了指导和基本遵循。各级人大要按照《条例》精神不断完善和丰富监督形式和手段,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监督实效,体现监督威慑力,就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尤其是质询、专项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手段也应大胆采用。目前的情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虽具权威性,但强制性不足,因而无法保证被监督对象认真执行监督意见和决定,这使人大监督往往停留在“意见监督”层面,并未真正起到权力制约的作用。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强问责,人大应根据情况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制裁,甚至行使撤职、罢免等权力,以此提高监督的强制力。

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内部衔接机制。一方面,人大要努力完善自身的监督工作机制。《条例》十分注重以具体的监督制度将监督落到实处,注重可遵循、可操作,这对我们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具有重要启示。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的衔接机制,以实现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体系对于权力运行的整体监督效果。可探索建立一定的沟通协调机制,使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审计部门、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实现信息沟通和共享、职能互补和配合,使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其它监督实现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监督效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地质大学社会科学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参考文献】

①褚晓路:《以党内监督条例为指导提高人大监督水平》,《海南人大》,2004年第5期。

②席文启:《关于人大监督问题的一些思考》,《人大研究》,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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