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共享单车首例触刑案

2017-04-22 05:46张鑫
检察风云 2017年8期
关键词:韩某盗窃罪摩拜

张鑫

2016年4月22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召开发布会,正式宣布摩拜单车服务登陆申城。之后,各类共享单车,如ofo小黄车、小鸣单车、享骑电单车等也纷纷出现在上海街头。可以说,共享单车较好缓解了城市交通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用便捷,出行方便,费用合理,民众获益,但其在带来革命性便利的同时,却遭遇了种种不端行为。

首例摩拜单车被盗案来龙去脉

韩某,男,五十二岁,高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租住于某小区一楼。平时正常上下班,无违法犯罪前科。由于居住一楼,常见房门前停有几辆时尚绚丽的摩拜单车。某日,他见门口一辆单车似乎好几天无人骑用,突然动了歪念,想自己也占有一辆,便于风雨交加的当日深夜,趁着夜雨,将停于门前的那辆上锁的单车直接搬入家中。后来,韩某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开锁,也无撬锁工具,便将该辆摩拜单车搁置家中。不曾想几日后,不仅单车被摩拜公司找到,警察也上门了。

原来,摩拜公司在每个区均配备专员监控摩拜车辆的运营。在韩某将车辆停放家中数日后,闵行区的摩拜公司工作人员竹某通过查询系统发现,有一辆摩拜单车一周多的时间一直处于非运营状态。针对这个特殊情况,竹某赶紧通过单车自带的定位装置系统,确定单车停放地点。竹某通过精准定位发现该车已被人停放于闵行区某小区某户人家中,便立马前往,因敲门无人应答,便拨打了110报警。后在民警协助下,租客韩某回家,打开房门后竹某立刻发现了停放在房内的摩拜单车。面对铁证,韩某便将其盗窃行为如实向公安机关做了供述。之后,韩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因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变更强制措施。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韩某这件全市首例摩拜单车盗窃案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窃取摩拜单车的定性及量刑

被告人韩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摩拜公司所有的单车搬入家中,占为己有,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人民币一千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在实施该盗窃行为时,对行为受罚性认识错误,盗窃时低估了摩拜单车价格,误认为与普通自行车无异,也就几百元而已,即便被发现,最多被行政处罚,不会碰触到犯罪红线。实际上,摩拜单车因其特殊的技术设计、制作用材、带有GPS定位装置等,车价远高于一般自行车。据相关权威鉴定机构鉴定,摩拜单车金额近人民币两千元。只要对摩拜单车实施盗窃行为,便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盗窃罪,韩某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可见,盗窃摩拜单车区别于盗窃一般普通自行车的行为,后者鉴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一千元。若不存在盗窃前科、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等情形,最多被处行政处罚,而前者直接入罪。

被告人韩某受教育程度有限,对摩拜单车相关标示识别不明或对单车使用规则认识不足,不知单车内装有GPS定位系统,一时由“贪小”心态引发犯罪。韩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盗窃摩拜单车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韩某盗窃单车后未对单车进行实质性破坏,且扣押的单车已经发还摩拜公司,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质损害。又基于韩某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符合相关条件适用缓刑。根据高院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基准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综合考虑韩某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摩拜单车鉴定金额已高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窃取摩拜单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笔者尚未接触到其他类型共享单车的鉴定金额,故专门针对摩拜单车分析盗窃罪的红线边界。一般情况下,通过撬锁方式盗窃摩拜单车与普通的“两车”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上也较易认定。但在摩拜单车车锁状态完好时,何种行为也可能触犯盗窃罪?笔者认为,“锁车状态搬运单车”和“搬入私人封闭场所”同时具备,可认定构成盗窃罪。

由于摩拜单车投入市场是使用权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在单车运营中予以分离。在摩拜单车动态使用中,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统一的普通自行车、电动车相比,受保护程度在刑法领域应该更加从严。摩拜单车的使用规则体现为开锁使用、公共场所停放等特点。被告人采取锁车状态直接搬运的方式将摩拜单车搬入家中、仓库等私人封闭场所时,即“锁车状态搬运”和“搬入私人封闭场所”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可从客观行为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可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封闭场所的确定对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起到关键作用。笔者认为,若存在除了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以外的其他任意第三人,可以通过APP定位方式找到该单车,并在空间上可以接触到该车,便不宜认定为封闭场所。即便某行为人运用锁车状态搬运的形式,放置于该非封闭场所,也不应认定为构成盗窃罪。此外,停放于偏僻处的摩拜单车不可认定为无主物或遗失物。涉及摩拜单车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将停放于偏僻处的单车锁车状态搬入家中,但其辩解称,误认为该单车系无主物或遗忘物。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遗忘物是指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而摩拜单车有明确的“MOBIKE”字样,以及“每小时1元”的醒目提示,且单车成色新,处于锁车状态,即便停在偏僻地点,即便多日未有人移动,对以前不知晓单车但具有常识的公众来讲,也很难将其判断为无主物或遗忘物,更像是一时贪念引发犯罪后的借口。

延伸思考

从全市首例摩拜单车盗窃案分析,结合其他非常规使用及破坏单车等不端行为,笔者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1.警示内容醒目化。目前,用户在初次使用单车时通过扫码方式下载APP,并在用户注册时通过“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的方式知晓单车相关使用规定及违约后果,但实际注册时较少有用户实际全文阅读所有条款。单车使用规则在用户第一次接触共享单车时便未及时确立,更未划出严格界限,以致用户后续使用中更较少注意到类似的规则提醒。笔者建议,除了将单车使用中的警示内容进一步在条款中醒目化之外,还应当在单车醒目位置将违约、违规、违法后果作出重点提醒,发挥单车标示的實时警示作用。摩拜单车运营公司可在单车显眼位置进一步完善标示,将破坏单车、非法占有单车等后果予以明确警示。

2.加强个案惩处宣传。笔者了解到,闵行区后续几个单车盗窃案,被告人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对共享单车这个新生事物了解较少。但其绚丽外表、无序停放等较易诱导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且由于被告人对单车自身缺乏认识,不知晓单车处于营运公司GPS的时时监控下,便引发了类似“掩耳盗铃”的闹剧。因此,不仅要对单车运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更应加强对已经发生的各种破坏单车、非正常使用单车、意图占有单车等行为成功惩处的宣传。特别是,近期针对各类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单车运营公司、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已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对破坏单车的各类不端行为作出相应惩戒或处罚。针对已经惩处的成功案例,可通过媒体及自媒体报道案例细节,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知晓“非法”边界,合规、合法使用单车。

3.增强公民责任意识。共享单车服务于公众,共享单车的直接使用者、获益者也是公众。不管多精细的制度设计,不管多详尽的惩戒手段,关键的关键还是激发公民自主维护单车运营的责任感。其实,正确使用单车不仅是责任使然,亦是自我保护之举,不要因共享单车触碰了法律红线。公民应当按照共享单车使用规定正确使用,尽量将停放位置确定在白线范围之内。若相关区域无白线划分或部分公民为使用方便将单车停入小区内,则注意停放地点不要选择封闭空间,以相对的公众第三人可以扫码方式找到、接触到、正常使用该单车为判断标准。维护单车正常运营人人有责。若公民发现非正常搬运,也应及时致电单车运营公司或及时报警,向破坏单车等不端行为及时宣战。建议单车运营公司设置专项奖励基金,对举报并得到证实的用户给予一定金额奖励,鼓励全民监督,携手维护单车运营,为绿色公共交通建设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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