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检察职业良知

2017-04-22 06:01金善达
检察风云 2017年8期
关键词:聂树斌良知检察官

金善达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2016年12月2日,在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做出了这份迟到22年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该采信的都采信了,非常客观公正,我觉得很满意。”在庭审后的采访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很欣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该案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检察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复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关材料。高检院还多次派员赴河北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并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和证人,在此基础上向最高院提出了书面检察意见,为聂树斌案的公正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剧情之所以发生反转,除去制度的保障外,作为检察官的职业良知是其重要的肇因。对此,我想从“检察职业良知”的概念、智慧和精神三个层次谈谈理解。

虽然一千个观众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如果我们无法对检察职业良知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一个相对准确的界定,那么这样的实践或研究最后只能被沦为无本之木。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在孟子看来是一种与生俱来,不需要学习就可知的内在品质。王阳明进而认为:“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他认为,良知是道德行为的准则和道德价值标准。一言以蔽之,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从业者在检察工作中对其想法和行为进行审视和矫正的一种评价标准。因此,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官进行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依托,也是司法实践用以克服人性缺点和弥补制度漏洞,为良法善治提供供给的重要方式。对检察工作而言,检察从业者的职业良知直接影响检察活动中的职业道德选择和职业伦理认同。

诚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一定意义上,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因此,法律不仅可能会有缺位,而且可能会有缺陷。正是由于法律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性,司法职业良知的重要性甚至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确立。1946年日本《宪法》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缺陷、彰显司法之公平正义,检察官须依照自己的良知、信念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形成的正义准则判断、分析和处理案件。在这个意义上,检察职业良知体现为检察官运用和发展检察职业良知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换言之,对于“智慧”,我们不妨将它理解为运用和发展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甚或思维方式。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和世界,或许更为重要的,还是对于知识的运用乃至发展。这种运用乃至发展应当归属于“智慧”的范畴。换言之,作为智慧范畴上的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官依据职业良知进行是非判断并将其作为处理实际案例的方法和技巧。

南非杰出的新闻摄影家凯文·卡特曾经在苏丹拍摄了一张照片,照片中一只禿鹰正在凶狠地觊觎着一名十分瘦弱的黑人小女孩,准备适时撕碎她。这张照片真实地反映了苏丹叛乱活动给苏丹人民带来的灾难,这张照片获得了普利策新闻摄影奖——美国新闻界的最高荣誉奖。但是,凯文·卡特却因为内疚于没有拯救这个孩子,而在33岁时选择自杀。这也体现了传媒工作者的态度、立场、人文关怀和职业伦理。司法实务界同样存在“职业良心”。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在已决犯张辉、张高平叔侄试图通过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屡遭挫折的时候,坚韧地捍卫民众权利。检察从业者不仅需要从本质上理解检察职业良知,锻炼依据检察职业良知进行司法的能力,还要将检察职业良知内化为精神。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社会,利益关系不断分化调整,社会结构发生深度变迁,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往往难以及时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检察职业良知的提出和确立正是满足了司法弹性化的需要,在法制滞后于社会发展与司法资源疲于应对诉讼爆炸的现实背景下更具有现实意义。

编辑: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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