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共享太平之福”的外交理念与实践

2017-04-22 01:29万明
人民论坛 2017年10期

万明

【摘要】明太祖十五个“不征之国”的外交理念与实践,对于完整理解有明一代的外交具有重要意义。对“不征”理念的贯彻与践行,在洪武年间几乎没有更改,由此形成了明朝对外关系的基本国策。以此为基础,明朝形成了不同于历朝历代的国际秩序理念,以实践建构了一种和平外交模式,并深刻影响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的外交实践。

【关键词】明太祖 不征之国 和平外交理念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蒙元帝国崩溃后,国际格局面临大动荡、大改组,国际秩序亟待重建。面对国际格局的变化,亟需出现一种能够制约混乱国际秩序的力量。此时新建立的明王朝,面临着陆上北元势力的活动和海上倭寇的侵扰。从蒙元帝国穷兵黩武的外交理念,到明初太祖十五个“不征之国”和平外交理念的转换,是明朝外交理念形成的一个历史过程。这首先建立在深刻反思前朝外交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于历朝历代均有所不同的国际秩序理念,标志着古代中国外交理念与实践经历了重大转折。进一步说,明太祖以“不征”作为对外关系的基本国策,表明他从建国之初就萌生了新的国际秩序思想,并由此导向不依靠武力建构和平国际秩序的外交理念。

孕育于洪武初年的“不征”思想,反映了明太祖构建和平国际秩序的外交理念

洪武四年(1371)九月,明太祖在奉天门召集臣僚,郑重宣布了他的外交和国际秩序理念,可以视为其外交思想成型的最早时间。他首先宣布,海外国家“有为患于中国者,不可不讨”,显示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立场。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对中国造成威胁的国家,中国也决不轻易兴兵讨伐。这一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有古代传统外交思想渊源的:“地广非久安之计,民劳乃易乱之源。”他引用隋炀帝征讨失败之例,进一步指出,“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虚名,自弊中土”,认为对外扩张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更会因劳民导致祸乱萌生。他直接评价隋炀帝兴师征伐,反衬出他绝不效仿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在总结前朝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他把基点放在保境安民上,而把当时军事防御的重中之重,放在元亡之后逃亡北方的蒙古贵族方面。

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修《祖训录》,全面阐述了上述理念,从而明确否定了帝国对外扩张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古代历朝历代都是胜者为王,以征服战争取得政权的明太祖建立的明王朝也不例外。任何新王朝建立之初,都会面临国内与国际两方面的挑战,如何平定四方与建立稳定的国际关系,是摆在新王朝面前最紧迫的任务。对于蒙元帝国崩溃后仍在动荡中的地缘政治局势,明太祖显然更看重的是帝国安全利益,当时还没有平定全国的明太祖需要一个安定的国际环境,安全自然是他的不二之选。

“不征”的构想,孕育于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建立和平秩序的动机,与隋炀帝、蒙元帝国穷兵黩武的外交政策遭致失败是密切相关的。明初出现了对征伐战争的深刻反思,否定了四处征伐天下的理念,以和平的国际秩序理念取而代之。经过元末战乱,他彻底否定了对外征伐的强权政治理念,奉行和平秩序理念,将国家的现实主义外交理念与百姓渴望安定的内在诉求结合了起来。在实际外交运作中,明太祖基本以现实主义为主导,构建起一个坚持和平外交的框架和平台。在他的外交诏令中,“共享太平之福”的和平外交理念体现得非常普遍,这也为明初中国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明太祖坚持以外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协调周边各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通过武力征服。同时,他通过恢复国内社会生产,以增长实力来进一步扩大国际影响,维护区域集体安全和建立国际和平秩序,使明王朝逐渐成为一个有国际影响力、并且积极发挥作用的东亚大国。

洪武末年,十五个“不征之国”成为持久化国策

明初“不征”的构想,在洪武末年落到了实处,将十五个“不征之国”定型为持久化的国策,形成了国际关系调整后国际秩序的新常态。理念的生成和演进非常重要,对现实的塑造作用极大。以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作为明朝外交的两大主线,洪武外交可大致分为两个侧重点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新王朝肇建之始,需要争取各国对明朝的承认,这关涉到合法性、正统性的问题。明太祖将外交诏令发布到周边和已知各国、各地区,力求对外建立和平外交关系;第二阶段,侧重于对外交经验与教训的重新思考,构建与周边交往诸国的和平外交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洪武中期以后,以外交调解各国之间的关系曾屡屡受挫,对日关系更陷入困境,明太祖只得强化军事防御体系予以应对。现实主义外交因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最终定型于十五个“不征之国”的既定国策。

一般来说,征服和扩张是帝国的特质,以“不征”为特征的明代对外关系理念,在中国历史上史无前例,标志着古代中外关系出现了新的模式和新的特征,更成为古代中外关系史上一个引人注目的拐点。

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将修订完成的《皇明祖训》刊布于世,他在《首章》中表述的对外关系“不征”的理念,也成为有明一代帝王的金科玉律和明朝子孙后代必须遵行的基本国策:“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即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为了让子孙后代明确世代不与交战的国家,即明太祖所说的“不征诸夷国”,他还在《皇明祖训》中按照方位,将各国名开列于后:“东北:朝鲜国(即高丽。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弑王氏四王,姑待之)。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正南偏东:大琉球国(朝贡不时,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学读书,礼待甚厚),小琉球国(不通往来,不曾朝贡)。西南:安南国(三年一贡),真腊国(朝贡如常,其国滨海),暹罗国(朝贡如常,其国滨海),占城国(自占城以下诸国,朝贡时内带行商,多行谲诈,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其国滨海),苏门答剌国(其国滨海),西洋國(其国滨海),爪哇国(其国居海中),湓亨国(其国居海中),白花国(其国居海中),三弗齐国(其国居海中),浡泥国(其国居海中)。”

以上十五国,除了小琉球当时是指台湾,不在今天的外国之列,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在明朝周边的东北亚、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古代国家,大多是通过海洋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明太祖当时把这些国家都作为需要与之交往,但是不可出兵征伐的“不征之国”,由此奠定了明朝整体的和平外交基调。

前引《皇明祖训》中一段话,可以说与洪武初年《祖训录》中的表述几乎没有差别,而具体十五个“不征之国”的确定,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和平外交决策的不可更改性。至此,明太祖的和平外交理念最终固定化,形成了一种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国名之后均以小字(现置于括号之中)言简意赅地注明了各国地理位置,以及明朝从洪武初年至末年与之交往的大致情形。从中可以看出,明朝在与不少国家的外交往来中,都有过曲折的经历。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无论交往情况如何,明太祖都将这些国家全部列入了“不征诸夷国”,即无一例外地把这些国家都包括在“不征”的范围之内。最引人注目的是,即使在《祖训录》中完全没有提及的日本,当时已经明确在绝交之列,却也没有被排除在外,同样被列入了“不征”的范围之内。这无疑说明了明朝对于外国,无论建立朝贡关系与否,也无论为友为敌,均采取了一律“不征”的态度。

在明太祖看来,中国是一个泱泱大国,疆域广大,不需要对外扩张领土;人口众多,也不缺乏劳动力供给。根据历史经验,他认为对外扩张是没有好处的,要保持中国的大国风度,决不兴兵征伐。但他同时也强调,如果海外各国胆敢前来犯边,那么必须坚决给予反击,以维护中国的大国尊严与利益。

保境安民、与海外各国和平相处,这是明太祖制定对外政策时的首要考虑。周边已知范围内的海外国家几乎全部被他列入了“不征之国”,唯独把陆上西北的北元及其余部作为国家的大患,这是由明初地缘政治的现实所决定的。有明一代北部边防重之又重的地位,在洪武初年制定对外政策时已经奠定。

明朝致力于建立一种以“不征”为和平基调的国际互动关系与秩序

关于“不征”的理念,明太祖曾在给各国的外交文书中广泛传布,留存于世的给予安南的诏书就是他亲笔撰写的:“今朕统天下,惟愿民安而已,无强凌弱,众暴寡之为,安南新王自当高枕,无虑加兵也。”更重要的是,古往今来外交文书中存在大量虚伪的文辞,我们不仅要观其言,还要观其行。理念如此,实践如何?

从实践层面上看,在明初的外交过程中,不管是对高丽、朝鲜,还是对安南、占城,甚至是对日本,明朝在态度上都有一些变化,不满的言辞和威吓的语言,都曾在外交文书中出现。但明太祖一朝三十年间,却从未发兵征伐外国,这说明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不征”都是能够成立的。如对待“朝贡时内带行商,多行谲诈”的海外占城等国,也只是在洪武八年(1375)至洪武十二年(1379)间,以断绝朝贡以示惩戒;即使对于“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的日本,明朝既将其列入了“不征之国”的范围,就决不采取军事征伐之举。

最好的例证发生在洪武三十一年(1398),即明太祖在生命最后一年对待朝鲜国之例。虽然《皇明祖训》中明确记载,“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弒王氏四王,姑待之”。但对于朝鲜国的“叠生衅隙”,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当时上奏请求讨伐时,明太祖仍以“安民”为词,仅命礼部移文责备,并再次重复强调“地不足以广疆,人非我用”的“不征”理念。这充分说明十五个“不征之国”不仅是明太祖约束子孙后代行为的条文,而且是一种实践中的外交理念。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明太祖总结前朝教训,深谙外交失误会直接导致统治危机的不良后果。

事实上,还有更多例证来自洪武朝三十年外交实践中形成的诏令文书,能够体现和平外交模式及其特征的,莫过于明太祖颁发给外国的大量外交诏令。在这些当时外交实际运作中产生的第一手资料中,“共享太平之福”的和平期盼体现得相当普遍,并且在当时直接传递到了外国,清楚反映出明初的中国是如何参与区域国际秩序建立的。

明初以“不征”为特征的外交决策,代表了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发展的新取向,意味着明太祖明确摒弃了自古以来中国天子至高无上的征伐之权,形成了明代外交有别于历朝历代的显著特征,同时也表明,明朝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种以“不征”为和平基调的国际互动关系与秩序。

总体而言,明太祖“不征”的外交理念与其赖以形成的地缘政治环境密切相关,这种“不征”的理念自洪武初年形成,到洪武末年成为留传后世的训令,基本理念一脉相承,并在外交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践行,三十年间几乎没有更改,由此形成了明朝对外关系的基本国策。在这一基础上,明朝奠定了不同于历朝历代的国际秩序理念,以实践建构了一种和平外交模式,并深刻影响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的外交实践,也对后世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博导,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

【参考文献】

①[清]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太祖实录》,上海:上海书店,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