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思考

2017-04-23 11:52张浩展
科技资讯 2017年4期
关键词:信息共享

张浩展

摘 要: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给予高度重视。该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首先对我国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最后就如何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经济金融 信息协调 信息共享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升,特别是在我国“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跨界”经营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我国更是提出了“互联网+”战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战略性举措,这就需要经济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金融部门要建立协调与共享机制,不仅有利于推动金融改革,而且也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发展模式创新,更有利于使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紧密度更高。尽管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而且也有很多制度安排,但与新形势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该文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构建策略。

1 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现状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但有关法律法规当中有一定的规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负责,同时也提出与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共享机制,但当前还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地方来看,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对此项工作给予了一定的重视,比如江苏省出现了相应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牵头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有力的推动了这样工作的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这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

2 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存在的问题

深入分析发前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建设,尽管与过去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与“新常态”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纳入到法治化轨道,特别是还没形成协调共享的制度框架和相应安排,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建设缺乏制度保障,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在具体的操作方面由于不够明确,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不协调的问题。

二是存在部门利益至上问题。由于我国在法治化建设方面仍然在路上,尽管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本位主义”思路,当前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建设方面,一些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符合自身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就不执行,相互推诿的现象较多,而且还存在“争夺权力”的问题,根本无法发挥机制作用。

三是存在主体定位模糊问题。当前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因而在协调共享机制建设方面无法实现上下一致,由于协调主体不够明确,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必然会制约协同性。尽管建立了一些联席会议机制,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仍然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进行协调,其他部门和机构根本无法参与进来,因而在工作落实方面不够到位。

四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管当前各监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对经济金融信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在采集的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同监管机制和相关部门采集信息的方式不同,都从自身部门职能的角度进行采集、分析和整理,关注度的不同必然导致信息无法实现统一,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数据的使用也缺乏协调性,很多数据无法共享,协调共享机制也就成为空谈。

3 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构建策略

在新形势下,要想使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取得成效,至关重要的就要是推动这项工作创新,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制度法治化。要想使这项工作机制取得更好成效,必须使其具有权威性,而权威性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依靠法治,因而要将这项工作机制作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这就需要将其上升到战略高度,通过“顶层设计”提升这项工作机制的权威性。比如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条例,从共同推动经济金融业科学发展出发,着力提升自身的服务意 识,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进而能够使这项工作机制取得更好的成 效。为了能够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应当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建立 政府“主导型”协调共享机制,这样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因而 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议从金融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脱离出 发,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开展这项工作,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服 务能力。

三是突出主体清晰性。对于任何一项工作机制来说,明确各个 主体的责任至关重要,只有主体责任明确了,才能在开展工作过 程中更具有明确性,同时也才能更具有协同性。对于我国构建经 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来说,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对工作主体进 行明确的界定,哪个部门该做什么、哪个部门不该做什么都要做 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有交叉、有重复的内容应当建立沟通机 制,相互之间要多沟通情况,要勤联系,这样才能使經济金融信息 更具有协调性,共享才能够成为可能。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操作方 面,一定要注重突出主体清晰性,特别是要用制度的方式明确下 来,并且要建立规范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协调,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这样才能使各个主体的职责更加明确、相互之间合 作更加协调。

四是狠抓信息对称性。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特别 是要想使经济金融信息能够真正实现“共享化”,建立信息对称机 制至关重要,只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才能使经济金融信息共 享更具有协调性。这就需要在建立“共享协同平台”方面取得重大 突破,而要想实现这一突破,除了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之外,重

中之重的就是要对经济金融信息采集模式进行统一,这样各监管 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对数据进行共享,否则将无法实现这 一目标,可以建立统一的软件系统,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 分析,还可以利用云存储技术实现各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资源 共享。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对所有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数据的收集 和整理工作,这样能够使经济金融信息资源更具有多元性和拓展 性,对于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要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披露机 制,强化经济金融信息监督,进而能够使经济金融信息的共享性 增加,对于防范风险能够形成更大合力。

综上所述,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对于推动我国金 融改革以及促进经济金融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 我国在这项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是存在权威性不足、部门 利益至上、主体定位模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在构 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方面,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 要在推动制度法治化、强化工作服务性、突出主体清晰性、狠抓信 息对称性等诸多方面下功夫,使其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发挥更 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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