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权益维护个案介入机制研究
——以湖南地方高校大学生为例

2017-05-04 04:54朱凯玲乔臣
武陵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案主个案维权

朱凯玲,乔臣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

青少年权益维护个案介入机制研究
——以湖南地方高校大学生为例

朱凯玲,乔臣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

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关乎着祖国的未来,维护青少年权益对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青少年维权机构权责模糊、维权机制存在一定局限,致使青少年维权意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获得维权帮助的渠道不足。青少年维权急需机制创新,个案介入是青少年维权的一项创新机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对提升青少年维权的整体性具有积极作用。个案介入维权的实施思路是:以介入者的科学知识和社会资源为保障、以建立青少年维权信任体系为基础、以引导和帮助青少年自主维权为关键、以提升青少年权益维护意识和能力为核心。

青少年;权益维护;个案介入;维权机制

当今中国虽然民主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各项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公民的权益保障体系更加稳固,但是要推动民主法治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权益保障体系的稳固,还需要公民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的相应提升。青少年是公民群体中相对弱势而重要的群体,其发展关乎着祖国的未来,青少年权益维护事业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一环。青少年发展的全面性和综合性特征决定了青少年权益的实现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特点[1]。个案介入是促进青少年维权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于提升青少年权益维护的实效性,促进青少年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整体性提高有重要意义。

一、青少年权益维护的现行机制及局限

(一)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主要渠道和运行机制

1.政府行政部门维权渠道及其运行机制。目前,设立在我国政府行政部门的青少年维权渠道主要是各地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共青团组织的权益部等。从职责范围来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要包括宣传和有条件执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对青少年等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对青少年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教育培训等;共青团权益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受理青少年维权来信来访、参与处理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呼声与愿望等。从职能定位上来看,虽然以上三个维权机构都设在政府行政部门,但其性质并不一定属于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介乎于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类似于中介组织的一个机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群众性工作组织,属于社会组织,仅共青团权益部行政职能特性相对较强,全国大多数省份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团委,其工作职能基本由共青团权益部承担。除此之外,还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单位创建的“青少年维权岗”,是由团中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的一项青少年权益保护活动,同时也是政府行政部门为青少年权益维护提供的一个专属渠道。

2.学校维权渠道及其运行机制。青少年在校期间一般通过学生管理部门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维权获得权益保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承担一定的维护学生权益、接受学生维权申诉的职责,学校共青团组织也在上级共青团的指导下成立学生权益部门维护学生权益。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本只有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维护学生权益的职责。近两年,高校纷纷创建教育服务平台为大学生提供维权服务,湖南省33所本科院校全部开通了“教育阳光服务平台”,大学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反映其在校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维权活动。在一些高校,特别是政法类专业院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组织,这一组织通常是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学生自治团体,为在校大学生提供维权咨询、维权帮助等服务,在校内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大学生维权提出建议等。

3.社会公益组织维权渠道及其运行机制。青少年权益维护得到了一些社会公益组织的关注,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公益组织,为青少年及其家长、亲属、教师等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对家庭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典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在青少年中开展普法宣传,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和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学研究,积极参与和推动青少年保护立法等。还有一些志愿者组织也开辟了青少年维权窗口,为青少年维权提供服务。这些公益组织通过创建网站、电话服务热线等宣传青少年维权知识,为青少年维权提供信息、接受咨询等。

(二)青少年维权现行机制的局限性

1.官方青少年维权机构权责不一致。政府行政部门下设的青少年维权机构作为官方青少年维权组织,对个人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相关单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导致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等具有监督检查、维权服务、提出建议的职责。但从目前青少年维权官方组织的职能定位上来看,这些组织应该充分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执行权、监督检查权、质询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等,但实际操作中却受到限制,处于权责不一致的境况。对于行政机构来说权力也是职责,有效履行职责要以充分赋权为基础,权责不一致必然导致工作效能低下。

2.青少年维权机构工作缺乏主动性。各地上下级青少年维权机构之间、挂靠组织与维权机构之间主要是工作指导关系,上级主管部门通过行使指导权和监督权指导下级维权机构工作,但由于青少年维权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对其行使指挥权和命令权,致使青少年维权组织的工作缺乏严格考核下的规范工作机制。青少年维权机构的行政属性与职能定位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青少年维权机构工作主动性缺乏的诟病,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中案源基本靠等、执行基本靠推、维权基本靠喊。一些青少年维权的社会公益组织工作主动性相较于官方组织略强,但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小,也不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文化极大地抑制了青少年维权诉求的积极性,而这反过来又助长了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家长制”作风和主观主义、经验主义”,青少年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2]。

3.青少年维权机构存在感弱。青少年维权意识薄弱与学校、家庭相关教育的缺失有关,与青少年维权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小也有莫大关系。我国青少年维权的官方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有20多年,为青少年维权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其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形象并没有在青少年及其家长、亲属、教师等中树立起来。由于青少年维权机构不注重宣传、不善于主动发挥维权职能,导致其存在感弱。青少年遭遇权益侵害不知有维权机构可以为自己维权,维权机构因不能主动发现案源而近乎闲置,造成青少年与其维权机构的关系处于非良性状态。

二、大学生维权的实证分析

在青少年中,大学生群体具备较深厚的知识储备和较强的认知能力,他们在深入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产生了与环境相适应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的数据采集

针对大学生维权现状,笔者以湖南四所地方本科院校的大学生为对象开展了实地走访和调研,对240名大学生进行了访谈,另外发放调查问卷2 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 966份。为了确保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调研对象包括文科、理工科、艺体类大学生,涵盖大学一至四年级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背景、不同社会经历和家庭环境的学生。

调研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大学生对个人权益内容的了解情况;第二,大学生对维权渠道和维权方式的了解情况;第三,大学生对维护个人权益的态度;第四,大学生维权采取的主要方式和表达诉求的主要途径。参与调研的大学生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和探讨,同时笔者也密切跟踪大学生维权的表现及动态信息。

(二)调研结果分析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有了新进展,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尤其是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环境下,大学生通过在校期间的法律知识学习或网络、电视等媒体一定程度上建立了自己对“维权”概念的认识。调研对象中个体认识水平不一,整体表现为高年级的学生认识水平较高、来自城市的学生认识水平较高,另外,认识水平还与学生的个性、参与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的经历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整体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与大学生的成长发展需求仍有一定差距,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维权的主动性不强。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已经觉醒,主要表现在部分权益受到过侵害的大学生身上。他们会主动搜索和学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做出各种维权、挽回损失的努力,但是这种主动是相对的,它是建立在大学生利益已经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就整体而言,大学生对其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的关注度都很低,调研对象中不能明确判断什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比例为77%。由此可见,大学生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知较肤浅,对于维权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尤其是较少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学生更是如此。

2.维权知识和能力不足。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是影响大学生维权能力提升的显著障碍,而维权知识缺乏导致其维权缺乏自信,维权能力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不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可以保护大学生权益、不理解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不清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什么途径维权等。

3.获得帮助的渠道有限。青少年权益事业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共青团组织被明确赋予维护青年权益的责任,一些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也加入到青少年维权帮扶的行列中来,但是这些组织对青少年的维权帮助效果不明显,产生的社会影响有限。这一结果影响了青少年维权机构的发展,弱化了相关机构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后自身力量不足,又找不到可以帮助其维权的有效渠道,社会上缺少为大学生维权的专门组织,校内大学生维权组织仅能提供校内学习、生活权益的保障,并且由于对校内大学生维权组织宣传不够,50%以上的大学生对校内维权组织不了解。在调研对象中通过社会和学校维权组织获得维权帮助的比例不足10%。

三、个案介入青少年维权的可行性及案例分析

(一)个案介入模式的原理与特点

1.个案介入模式的内涵。个案介入是现代社会工作的三大方式之一,针对个人或个别家庭遇到依靠自身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的问题,个案工作者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帮助个人或家庭解决问题、减轻压力,提升帮扶对象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福利状态[3]。个案介入不仅要就事论事解决当事人面临的现实困难,还在于“助人自助”,注重挖掘被帮助对象的潜能,增进其适应逆境的能力。个案工作以寻求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为目标,尊重个人的差异并与当事人一起寻求适当的解决途径[4]。

2.青少年维权的个案介入与一般社会工作的个案介入的区别。其一,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的主动性要求较强。相较于家庭矛盾、犯罪人员、病患人员等一般社会工作个案的介入,对青少年维权实施个案介入主动性要求更高。鉴于青少年群体对维护自身权益的盲目性和自主性的缺乏,个案介入者需要从工作和生活中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青少年,了解案情、分析案情、实施帮助。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者可以通过组建调查团队、建设维权帮助平台等方式获得青少年维权的个案信息。

其二,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专业水平要求较低。社区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机构,一般由经过相关专业训练的社工和志愿者具体承担个案介入工作,介入者应具备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管理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医学等专业知识。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服务对象心理健康程度相对较高,对于介入者的专业要求和知识要求相对较低。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者可以是社区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者,也可以是从事青少年教育、党团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一般要求具有稳定的心理状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情怀、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对依法维权有认识基础,能够利用自身力量和社会资源帮助、引导青少年解决权益纠纷。

(二)个案介入青少年维权的优势

1.有助于增强解决青少年维权问题的针对性。个案介入是针对个人或个别家庭解决困难的需要为其实施服务的一种工作方法,青少年维权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案例的独特性,个案介入遵从青少年的个体特征和发展规律,在服务中坚持个别化原则,有的放矢,在介入实施中更易于建立与介入对象的信任关系,帮助提高自信心。

2.有助于提升青少年维权的实效性。个案介入便于恰如其分地对症下药,很好地把控个别案例的案情,确保介入目标的实现。依据“优势视角”理论,个案介入可以充分挖掘每个人的内在潜力,使帮扶对象发现自己的优点和潜能,改变困境,最终促使服务对象实现自助[5]。服务对象的参与和自决能明显提高工作的实效性,而个案介入的理解关怀原则也能使服务对象从支持和帮助中获得共鸣和认同,避免群体维权教育效能低下的弊端,提升青少年维权的实效性。

3.有助于青少年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整体性提高。个案介入赋予案主充分参与及自决机会,使案主从实践中获得维权的体验,对青少年维权意识的培养和维权能力的提升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这是其他维权方式远远不及的。个案介入的成功易于在青少年之间扩散、形成广泛影响,从而实现青少年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整体性提升。

(三)个案介入青少年维权的案例分析

笔者利用教学和日常工作的机会对湖南一高校的大学生遇到的权益纠纷(包括大学生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例、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大学生民事权益纠纷案例)个案实施了介入,现选取其中一个大学生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例,探寻个案模式介入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技巧和方法。

个案案例:大学生劳动者权益纠纷

接案日期:2016年6月7日

结案日期:2016年8月30日

1.基本情况。案主小熊,女,20岁,在校大二学生。1个多月前到学校所在城市某英语培训学校担任兼职老师,工作1个半月后,因学业紧张不想继续兼职,提出了辞职,但是该学校负责人不同意,表示如果小熊坚持要辞职须履行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之后才允许离开。

2.个案来源。小熊的同学得知小熊的遭遇后向笔者咨询小熊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笔者注意到大学生特别是参加社会兼职等社会实践以及刚毕业的大学生容易遇到劳动者权益纠纷的问题,于是决定主动介入该案。笔者与小熊取得了联系,进一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3.问题评估。第一,案主身份的特殊性问题。案主是在校大学生,希望通过参加社会兼职接触社会、融入社会,而一些用人单位则常常利用大学生不懂法、不会用法而无所畏忌地剥夺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安抚案主的情绪问题。案主对自己的遭遇感到手足无措,因而产生悲观情绪。本案中,案主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应该怎样维权,因此感到无比委屈,情绪十分低落、心理受挫,产生了“干脆乖乖赔钱辞职”的想法。第三,案主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的提升问题。案主由于维权意识薄弱、维权能力不足,导致身处困境而无法自救,因此,通过个案介入,其目的在于使案主树立权益意识,提升维权能力。

4.案主需求分析。在实施介入时,通过谈话,了解案主的想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整理了案主的三个需求:掌握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了解劳动权益维护渠道,掌握劳动维权手段;提高维权意识,掌握维权技能。

5.服务目标和服务计划。服务目标:缓解案主的悲观情绪;协助案主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案主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协助案主分析寻找维权的有效方法;协助案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提升维权能力。

服务计划:与案主探讨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与案主探讨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及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协助案主联系、咨询律师,通过劳动权益保障部门、仲裁机构或者诉讼维护权益;与案主探讨本案维权的启示与经验,以应对今后可能遇到的权利保护问题。

6.个案介入过程。第一,情感介入。首先,建立案主对介入者的充分信任关系。笔者是以关心学生成长、关心学生利益的目的主动介入该案的,笔者向案主保证个案信息不会被公开,打消案主不愿公开隐私的顾虑。其次,帮助案主树立解决问题的信心。笔者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结合案主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主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树立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自信心。

第二,行为介入。笔者和案主共同商议了与用人单位沟通的具体对策:首先在心理上给对方形成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的压力,使用人单位不敢轻视案主,以为学生不懂法就可以随意欺骗和欺负;其次,据理力争,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自己的权益诉求;再次,坦诚案主作为劳动者也有应该承担的义务,愿意配合用人单位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解决问题。本案中,案主经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商达成了一致,双方都做出了一些让步:案主同意继续工作到第二个月满,为用人单位找到替代工作人员留有缓冲时间,用人单位给案主支付两个月工资,案主无需承担提前解职的违约责任。在介入中,注重引导案主通过与介入者事前谋划好的具体方法,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再将特殊情况反馈给介入者,进一步商量解决方案;介入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为案主仅凭个人力量不能解决问题时再由介入者与案主共同解决,介入者可以调动自己的社会资源帮助其解决困难,如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朋友、法官朋友等。

第三,总结介入。该案中,案主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认识到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得到维护的,如果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能使自己少在社会上“吃亏”。通过总结介入,案主可从自己初遇问题时不知所措、焦急无奈,到理清思路、实践维权的亲身经历和切实体验中获得成功喜悦,“趁热打铁”,使案主在树立初步维权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自主维权的能力,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法律为依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引导案主和身边的同学、朋友分享自己维权的心得和感悟,向更多人传递维权意识和正能量,提升青少年维权的积极性。

四、个案介入青少年权益维护的策略

个案介入青少年权益维护是个案介入工作方法在社会工作上的进一步延伸,亦是青少年权益维护机制的一项创新探索。建立保障有力、基础牢靠、关键明确、核心突出的科学有效的策略体系,有助于充分发挥个案介入的优越性,契合青少年权益维护的特征与规律,实现个案介入青少年权益维护机制的体系化与科学化。为此,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青少年个案维权的策略体系,见图1。

图1 个案介入青少年维权的策略

(一)以介入者的科学知识和社会资源为保障

介入者的科学知识和价值信念贯穿和影响个案介入的全过程,青少年维权个案相较于一般社会工作有其特殊性,要求介入者具有良好的维权意识和较好的法律基础,对介入个案能形成清晰的维权思路。介入者不一定必须是从事法律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工作者,但当介入者自身不能解决青少年权益纠纷时可以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协助介入。教育工作者可以利用学校的资源如向法学专家、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咨询、请求协助等;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可以向律师、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请求协助。介入者拥有维权的相关知识和社会资源是其成功实施介入的保障,亦是其实施介入的必要前提。鉴于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对社会工作和法律知识的专业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可以通过培训提高介入者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而引导介入者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实施介入是弥补其专业能力不足和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以建立青少年维权信任体系为基础

对青少年维权个案实施介入,建立青少年维权信任体系是基础,是良好沟通和深入介入的开始。这一阶段是介入者的情感介入阶段,以情感为纽带建立与案主牢固的信任关系。青少年群体初入社会,对社会不甚了解,心理较为脆弱,介入者对介入对象的心理调适和行为引导对其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重视青少年可持续发展,确保青少年享有可靠和健全的未来,符合青少年的根本利益[6]。因此,介入者首先要取得介入对象的充分信任,使介入者与介入对象之间构成良好互动,在介入时得到介入对象思想上的认可和行为上的支持与配合。在这一过程中,介入者要注重向青少年传递信心,而展现其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是取得其信任的精神基础和物质基础。其次,介入者要引导介入对象树立自信心,为其自主维权打下良好基础。提高介入对象对社会法制发展状况的认识和加强对涉案法律法规的理解可以增强其自信心。介入者的服务过程要充分体现个案工作的基本价值——对人的尊重和肯定,使青少年建立勇敢面对权益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三)以引导和帮助青少年自主维权为关键

“助人自助”是个案工作的原则之一,在青少年维权中尤为关键。青少年遇到权益纠纷之所以不能有效解决,在于他们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缺乏相关的社会经验,而自主维权的亲身实践可以使青少年获得维权成功的成就感和宝贵经验。介入者对青少年维权实施行为介入,协助案主深入分析案件,梳理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引导案主依据法律规定首先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进行维权,密切跟踪维权过程和维权结果;若协商、沟通维权无果则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介入者的行为介入应坚持引导青少年自我主导维权,注重引导青少年投入、融入到维权实践中,通过有效引导和青少年的主动参与,在成功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提升青少年维权的自信心,激发青少年的潜能和创造力,以更加有效、更加及时地维护青少年权益[7]。在青少年维权中充分挖掘利用其自身的社会资源,一方面能促进青少年充分协调自己的社会关系,激发其善用社会资源的潜力,另一方面能帮助其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互动网络,完善人格发展,增强生活自信心,为其迅速社会化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以提升青少年维权意识和能力为核心

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自始至终应贯穿提升青少年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这一核心,在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促进介入对象生活适应能力提升,提高其生活质量。在制定服务目标时可以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短期目标,把培养青少年关注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掌握理性维权、有效维权的方法作为长期目标,为其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提升青少年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符合青少年工作发展性、治疗性、预防性的要求。注重青少年的个别需要,使之具备适应社会变化与不断成长的能力,体现对青少年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使其感受到被接纳与关爱[8]是个案介入的最终目标。

综上所述,青少年维权个案介入是一个循环推进的开放体系,以介入者的科学知识和社会资源为前提保障、以构建青少年自主维权信任体系为实施基础,以引导和帮助青少年自主维权为关键,每一个环节都密切围绕提升青少年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这一核心目标,环环推进,引导和帮助青少年自主维权,进一步加固青少年自主维权信任体系,并由特定对象延展到青少年群体,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因此,认真总结个案介入青少年维权的理念与经验,对促进青少年维权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刘俊彦.论青少年权益的实现[J].中国青年研究,2008(11):卷首语1.

[2]严妍.青少年维权机制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29-32.

[3]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9.

[4]刘斌志.个案社会工作介入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意义及其策略[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4-38.

[5]Dennis Saleebey.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M].李亚文,杜立婕,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12.

[6]田杰.共青团依法维护青少年权益的策略[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3):41-48.

[7]张传慧,孟芳兵,何晓阳.中国特色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体系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9(8):45-49.

[8]李晓凤.青少年事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模式[J].当代青年研究,2008(10):57-63.

(责任编辑:张群喜)

D432.6;C913.5

A

1674-9014(2017)02-0042-06

2016-12-18

湖南省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研究项目“青少年权益维护个案介入机制研究——以湖南省某高校大学生为例”(2016B08)。

朱凯玲,女,湖南岳阳人,湖南文理学院团委副书记,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乔臣,男,山东淄博人,湖南文理学院团委书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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