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文献综述

2017-05-08 09:51杨询
商情 2017年11期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公司治理

杨询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关注的焦点。通过梳理与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于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笔者从动因、作用以及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希望为我国国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提供参考,为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提供理论帮助。并在国内外既有文献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该领域未来可以发展和继续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积极作用

一、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的原因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学者们一般认为机构投资者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一方面是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动机与偏好,另一方面是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自身原因

由于机构投资者是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管理并在一定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其经营模式决定了机构投资者比中小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更有优势。Bushee(1998)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既具有资金规模的优势又具有人才优势。

(二)外部原因

外部环境因素也能对机构投资者的公司积极治理作用造成一定的影响。Burkart和Panunzi(2006)认为,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欠缺、公司代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会出于自身投资利益的考虑加大对持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并且付出更多的监督成本。

二、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的作用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治理作用,前人已经做了很多研究,不同的学者观点有所差异。通过对前人观点的梳理与分析,笔者将其总结为以下主要四点。

(一)缓解代理问题

機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有效缓解代理问题的重要方法。

(二)影响公司投资行为

Bushee(1998)最早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高持股机构投资者的存在能够显著抑制公司管理层通过降低研发支出而进行盈余操作的行为,而低持股机构投资者则会鼓励公司管理层通过人为减少研发投资而在短期提高公司的盈利情况。

(三)提升公司绩效

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改变和监督管理者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由此带来的公司绩效的提升。

(四)改善薪酬机制

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合理的薪酬机制,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否能够改善薪酬机制,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应该也包括对与薪酬机制的影响。

除了上面所述的四个主要作用外,学者李艳(2009)指出机构投资者参股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发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具有“溢出效应”。孔玉生、陶明(2008)还指出机构投资者集中的人才优势能更好履行治理职能,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薄仙慧和吴联生(2009)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总体对于抑制盈余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不同的学者还有些不同的观点,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也在资本市场中不断受到检验。

三、对实现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的建议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也借鉴了西方发达经济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经验,对于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我国的专家与学者也给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一)适当放松管制

已有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大体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经济市场可以适当放松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管制以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盛剑红、李德田(2014)提出了放松对机构投资者入市资格和持股规模的限制,包括适度放松QFII的准入条件、投资额度和范围的限制,放宽机构投资者资金入市比例。李俊英(2011)提出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和改变管制方式来放松政策与法律对于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林映丹、陈琳(2014)也提出了放宽机构投资者递交股东提案的条件,专设收集中小股东、不参加或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权的部门或机构等在内的放宽法律制度限制的方案。

(二)完善内控机制

我国学者史学岗、张立纳、王金利(2008)指出我们需要关注机构投资者自身治理的改善和实力的增强。之后,李俊英(2011)强调机构投资者除了努力降低由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之外,还必须必须努力降低控股股东与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即整合公司治理机制的内部和外部控制系统。林映丹、陈琳(2014)提出了完善和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议。盛剑红、李德田(2014)则提出需要明晰机构投资者产权和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可见,完善的内控机制更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及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机构投资者多元化发展

目前,我国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种类较为单一,不利于机构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李青原(2003)在文章中指出我国应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养老基金。王永梅、王铁林(2007)认为应大力扶持并培育社保基金等多元化的机构投资并在一定制度安排下渐进地增加机构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林映丹、陈琳(2014)提出,可以通过鼓励和优惠政策等手段,提升资本市场的社保和养老基金份额。

(四)加强监督

经济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监管的作用,那么机构投资者虽然能为公司治理带来积极影响,但也需要有力的监管予以约束。史学岗、张立纳、王金利(2008)提出需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管,将其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其核心是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行为的透明度。

四、总体评述与研究展望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治理作用,国内外学者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国外研究者深入研究了西方发达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各方面作用与问题,而我国的研究者也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有益建议。笔者从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的原因、作用和建议三个部分对已有的研究进行了梳理,以期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经验证据。此外,我们可以从现有的研究思路和体系中发现可以进一步挖掘的研究方向。国内的现有的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往往只注重静态分析,然而现实中机构投资者持股存在很大的流动性,把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动态分析方法引入到现有的研究体系中是一个值得突破的方向。另外,对于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的相关建议仅停留在理论分析阶段,这些方法到底能够多大程度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与证明。

参考文献:

[1]林映丹,陈琳.浅谈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理论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4):3638

[2]陈瑞.积极主义下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改善公司治理为中介因素[J].中国市场,2014,(48):113114,123

[3]刘萌.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J].时代金融,2014,(2):22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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