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贸易便利化发展及对中日贸易的影响

2017-05-12 23:52甘睿淼陈志恒王玮麟
商业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引力模型

甘睿淼+陈志恒+王玮麟

内容提要:作为贸易大国,日本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的贸易便利化行动,加强双边及多边贸易便利化合作,推行了经认证经营者制度、海关风险管理、提前审单制度、自动化货物和港口整合系统等贸易便利化的具体措施,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中国与日本互为主要贸易伙伴国,贸易便利化对中日双边贸易的影响显著,日本在发展贸易便利化方面的举措对中国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引力模型;中日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4-0073-09

贸易便利化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推进经贸合作与发展的重要议题。2013年12月7日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最终达成《贸易便利化协定》,并获得总理事会通过。中日两国均已接受该协定,中国积极实施该协定仍需在贸易口岸的基础设施、管理模式,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等方面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日本作为贸易大国,多年来一直推行经济贸易区域化、全球化战略,其贸易便利化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有很多成功举措。本文分析日本推进贸易便利化的政策与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贸易便利化对中日贸易产生的影响等,以期对中国选择发展贸易便利化的有效途径有启示意义。

一、日本推进贸易便利化的主要途径与措施

(一)日本推进贸易便利化的主要途径

日本长期将“贸易立国”作为国家基本战略,所以为了促进对外贸易,一直积极主动地推进贸易便利化发展。日本发展贸易便利化采取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下的贸易便利化行动;二是通过签订FTA,加深与伙伴国的贸易便利化合作。

1.参与国际组织及区域组织的贸易便利化行动

第一,参与WTO的貿易便利化行动。日本于1955年9月10日加入GATT,1995年1月1日成为WTO最早的成员之一,在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减免、贸易障碍消除等方面遵守WTO的规则。从1996年新加坡召开的首届WTO部长级会议开始,贸易便利化便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工作议程的议题。2013年,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达成,在该协定的制定和长期协商谈判过程中,日本就“货物抵达前的处理程序”条款向WTO提交了报告介绍本国的相关经验①。此外,为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能更好地参与WTO贸易便利化,日本对这些国家提供了技术援助,其援助的主要方式为派出专家指导和海关程序培训②。

第二,参与WCO的贸易便利化行动。尽管世贸组织很早就将贸易便利化列入谈判协商的议程,日本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因为世贸组织下的贸易便利化多边谈判进展缓慢,所以日本还在世界海关组织框架下积极地推动各种贸易便利化行动。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目录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日本多称为《HS公约》),于1988年1月开始生效,至2016年7月,有包括日本在内的153个成员方加入该公约。HS编码在国际贸易的使用超过98%,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③。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大会制定并通过的《京都公约》是关于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海关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国际文件。日本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等行动中的积极表现受到了世界海关组织内部的广泛认可,因而御厨邦雄于2009年1月1日起担任WCO的秘书长,并于2014年获得连任,成为首位担任此职位的亚洲人④。

第三,参与APEC的贸易便利化行动。日本是APEC的重要成员,在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中表现积极。APEC贸易便利化推进可以分三种形式:一是APEC的成员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采取的单边行动措施;二是在APEC所有成员一致协商后,共同推行阻力比较小的贸易便利化集体行动计划;三是APEC的部分成员率先采取,其他成员根据效果和自身条件随后施行的“探路者”行动。日本的贸易便利化独立行动计划评估中显示,在APEC行动计划中日本选择了97个单边行动计划,且已实施了89项, 已完成79项⑤。

2.签订双边或多边FTA协议

日本通过签订EPA/FTA的方式,加深与伙伴国的贸易便利化合作。现以生效的EPA/FTA协议共有15个,其中双边的14个,区域性的1个。此外,日本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同加拿大、韩国、哥伦比亚和土耳其4国间的FTA 谈判及同EU、中日韩、GCC、RECP进行区域性的FTA谈判。每个合作协议中,都包含了贸易便利化的相关议题,这些议题主要涉及海关程序、无纸化贸易、相互认证、与贸易相关的卫生和植物检疫(SPS)合作、技术规范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合作五个方面(表1)。在这些方面,日本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资料来源:日本外务省网站经济外交经济连携协定(EPA)/自由贸易协定(FTA).

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fta/index.html.

(二)日本发展贸易便利化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日本贸易便利化改革主要体现在边境管理方面。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各国海关每天都要完成大量报关工作。为了同时解决繁琐的报关手续和防止军火走私,违禁药品及其它有害物品的威胁的难题[1],日本在边境管理方面发展了包括经认证经营者制度(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制度)、海关风险管理、提前审单制度和日本自动化货物和港口整合系统(Nippon Automated Cargo and port Consolidated System,简称NACCS系统)等多种类型的新措施。

1.经认证经营者制度(AEO制度)

日本海关将AEO制度作为推进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制度。AEO计划是由世界海关组织提倡和推行的,这一措施旨在确保国际贸易的安全和便利。实现不同国家海关间的AEO地位相互认证(MRA),则是AEO计划的最终目标。日本的AEO制度是由海关按照一定的安全标准对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进行评定认证,符合标准且遵守法令的企业即有资格在通关手续方面获得较为宽松便利的政策支持。这些企业因为通关手续的简化而节省了通关时间和货物在通关检查过程中的搬运次数,减少了通关、审批和管理费用,降低了贸易成本,进而增加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的AEO制度由六部分组成,制度的名称、开始施行的时间及概要如表2所示。日本AEO制度以逐步推进的方式覆盖了进出口、仓储、运输和制造领域,其改革的效果位于世界前列。完成国际间的AEO相互认证是实现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日本海关已经与8个国家(或地区)达成了AEO互认协议⑥,在数量上仅少于韩国和美国。

资料来源: 日本海关网站http://www.customs.go.jp/zeikan/seido/kaizen.htm.

2.海关风险管理

一般情况下,贸易便利化和海关监管被视为一对矛盾的概念,但是采用风险管理的方式可以同时实现这两个目的。日本海关引入海关风险管理理念,同时采取与风险评估相应的管理方式。为了有效应对违禁货物走私,日本海关会对所有进口商过往的进口讯息和与之有关的资料以综合且有次序的方式进行收集和整理,然后建立一套与走私可能性相关的风险评估体系,体系中包含进口商、货物的类型、所占空间大小、货物的金额以及货物来源等不同指标。每一个进口报单都要接受该评估体系的评估,日本海关会基于评估结果对这些进口报关货物进行分类,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货物需要接受更详细的检查;而走私风险可能性较小的货物,即刻予以通关许可。此外,日本海关会及时更新数据库中的进口数据,进而使其在对货物进行分析时可以依据最新的信息,降低走私违禁货物的可能性,同时实现便利化和安全监管的双重任务。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日本于1991年开始应用CIS(海关情报数据库系统)收集相关进口商的资料和记录。风险管理的方式还应用于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出口程序中。这一措施可以帮助日本海关在有效打击货物的非法交易和跨境运输的同时,为正常的货物进出口提供便利化的贸易环境。

3.提前审单制度

日本海关将提前审单制度作为主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之一,该制度于1991年实行,并且已经被贸易商广泛应用。通常来说,国外商品只有抵达后,进口商方可提交报关申请,随后海关再进行文件審批及(或)实物检验。而提前审单制度可以利用其在通关程序上的灵活性为货物进口带来便利。2004年,日本的到达前审查系统的利用率在海运货物和空运货物中分别达到28%和548%⑦。此外,提前审单制度也用于包括食品卫生检验领域在内的其他贸易程序。

提前审单制度对于提出申请的货物没有类型上的限制,因为这一制度在通关上的便利性,所以那些需要快速通关的、比较依赖低时间成本的商品是获利最大的。抵达前审查制度对所有参与贸易的企业都至关重要,因为它为企业提供了可预测的通关时间,同时也加速货物的流通。日本财务省2004年货物放行时间调查显示,提前审单制度下海运货物通关的平均时间为513小时,将传统通关时间缩短了30%⑧。抵达前审查制度的实行只需要调整进口报单提交的时间,而这并不一定需要使用IT设施,尽管IT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提前审单制度的运行效率。日本海关实施提前审单制度是以手工和IT两者为基础同时进行操作的。因为这一制度在日本国内广泛应用,效果显著,且对设施的要求比较容易满足,因此2005年,日本将其作为发展贸易便利化的经验提交至WTO,进行国际推广。

4.自动化货物和港口整合系统(NACCS系统)

日本的进出口港口信息处理系统(NACCS)就是日本的电子口岸,是日本快速办理对外各国贸易中报关和纳税的数字信息处理系统[1-2]。它将海关、运输业、贸易通关、仓储、航空、海运和金融等各个相关部门功能集一体的数字信息“政务大厅”(图1),这是日本电子通关的核心单元,也是日本推行贸易便利化的关键举措。NACCS的前身是认可法人航空货物通关情报中心,成立于1977年10月。之后,又陆续将业务扩大到海上货物。2008年成立株式会社。

(资料来源:日本海关“2016日本海关报告”)〖TS)〗

NACCS分航空和海上两个分支系统。空中系统1985年只是在成田机场办理进出口货物,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升级改造后地域扩大到办理整个日本国内进出口货物。目前,日本进出空港99%的货物均通过这一数字信息“政务大厅”办理,适用的空港有12个,775家企业。海上系统于1991年实施,处理海运通关业务。经1999年和2008年两次升级改造后处理日本95%的海运货物,目前共有5 179家企业。NACCS实现了一站式贸易便利化的服务,简化了进出口通关手续,提高了便利化程序。一次性报关,可以在网上获得进出口许可各种信用信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缴纳关税。同人工手动服务相比,NACCS系统极大地节省了海关通关时间。

二、日本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估

(一)评估体系

世界经济论坛(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在2008年发布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The Global Enabling Trade Report GETR)中提出了贸易促进指数(ETI)。贸易促进指数是评价某贸易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数量化参数。GETR中衡量贸易便利化的指标分为市场准入、边境管理、基础设施和商业环境4个分支。其中市场准入是衡量一国对市场的保护程度;边境管理是指海关管理和通关手续的效率以及边境管理的透明度;基础设施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交通运输、通信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质量;商业环境是衡量所在国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完善程度。GETR中的调查评分经加权计算统一为1至7分,1分表示便利化程度最低,7分表示便利化程度最高。

(二)日本贸易便利化水平

如表3所示,日本的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很高,在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全球排名分别为23、18和13。四年跃升10位,处于全球国家或经济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前列,是亚洲的第三名。当然,与贸易便利化水平全球领先的新加坡(ETI=59)和中国香港(ETI=55)相比,日本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还有一定的改善空间。就贸易便利化水平的细分指标而言,日本的边境管理(第5位)及交通和通信设施(第5位)水平较高,排名位于世界前列,但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严格的限制。日本通过高度复杂的关税结构(第99位),来保护包括农产品在内的一批产品的国内市场,只有22%的进口商品才能进入免费关税系统。日本在招聘外国劳工与限制性规定外商直接投资(第83位)方面也非常严格,这是日本急需改进的两项指标。

(三)日本与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占全球出口量的11%,明显高于美国和德国。但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却居于全球排名的中等位置,2010年、2012年和2014年ETI排在全球第51、56和第54位(表4)。

资料来源:The Global Enabling Trade Report 2008,2009,2012和2014。

资料来源:The Global Enabling Trade Report 2008,2009,2012和2014。

中国与其他WTO成员方相比,尽管改革的发展较为显著,但在贸易便利化的每个分支指数上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中国在贸易便利化各分支发展不平衡,中国具有优良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先进的港口设备。特别是班轮运输指标居于世界顶端,并在这个领域中,具有非常强大的优势。但其他分支指标的考核得分影响了整体水平的排位名次。中国进出口的每个集装箱商品平均费用分别为545美元和500美元(世界第3位)。然而,完成这些程序所需的时间却长达为21到24天,而贸易便利化水平领先的新加坡只需要3至5天。中国在区域高质量的传输服务结构单元中排在第21位,相比之下,中国的边境管理效率较低,透明度也比较差,业绩相关的变量和清廉指数(CPI)分别排在第59位和第61位。中国的市场准入环节因受到高达近12%的进口关税(第113位)和在目的地市场非常狭窄的优惠幅度(第128位)这两个因素的影响,最终排在第108位。另外,中国在与贸易相关的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无法与日本等先进国家相比。

三、贸易便利化对中日贸易影响的引力模型分析

(一)中日经贸现状

长期以来,日本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进入21世纪后,欧盟和美国同中国的贸易与日俱增,已成为中国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而日本则下降为第三位,2015年降至第五位。

而中国是日本的最大出口对象国和进口来源国。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的数据⑨,2015年中国向日本出口的贸易额为1359亿美元(图2),占中国总出口贸易额的596%;而日本向中国出口的贸易额为1 091亿美元,占日本总出口贸易额的1761%。中日贸易从2006年至2012年出口呈增长态势。但从2013年至2015年双边贸易出口额均呈连续负增长,2015年中日两国贸易出口额负增长分别为90%和135%。这原因既有经济因素,又有政治因素。

(二)引力模型

引力模型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考查双边贸易流量的实证方法。最早使用引力模型解释贸易伙伴之间贸易市场规模和贸易距离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JTinbergen(1962)[3]和P Pyhnen(1963)[4]。引力模型估计的标准规范包括人均GDP(收入水平),贸易伙伴间距离、交通便利程度以及地理特征(内陆还是岛国),这是考量交易成本很重要的指标。关于“贸易便利化”,国际组织和各国学者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但共同认为贸易便利化能够通过提高效率,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来促进国际贸易量的增长[5-6]。JSWilson等人(2003)构建了一个包括港口效率、海关环境、监管措施、电子商务应用等四个指标的贸易便利化测评体系,利用贸易引力模型测算了贸易便利化对亚太地区贸易流量的影响[7]

基本贸易引力模型中,用Eij表示i国对j国的出口贸易额,它是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两国的居住人口(Resident Population)和两国的地理位置(Location Distances)及其他与贸易有关变量的函数,可用下列表达式表示:

在(1)式中,Yi(Yj)表示i出口国(j进口国)的年GDP总量,Dij表示两个国家首都的地理距离,Aij表示对两国贸易有利和不利的各个因素,εij表示误差修正项。为了计算方便,将公式(1)转化为对数形式:

Jesus Felipe等(2010)为了研究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亚国家的影响,提出用物流绩效指数LPI(Logistic Performance Index)考量两国间的出口贸易的影响[8]。本文用人均GDPpc收入替代人口数量,并用贸易便利化水平TF(Trade Facilitition Level)作为自变量,引力模型(2)可表示成:

或将考量贸易便利化水平的4个分支指标分别作为自变量,即:市场准入分支(Market Access)、边境管理水平分支(Border Administration)、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及质量分支(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和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完善程度分支(Business Environment)。此时,引力模型(2)可表示成:

在(4)式中:Eij为被解释变量(因变量)是i国对j国的贸易出口额(万美元);GDP i(j)为i(j)出口(进口)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GDPpci(j)为i(j)出口(进口)国的人均GDP收入(美元);Dij表示贸易两国之间的距离(千米);MAi(j)为i(j)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的市场准入分支,主要考量i(j)国对市场的保护水平;BA(j)为i(j)国的边境管理水平分支,考量海关手续和海关服务的效率;TC i(j)表示i(j)國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及质量;BE i(j)是商业环境,它表示i(j)国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完善程度;β0为常数项;εij为随机误差项。

(三)实证分析

本文总结世界银行公布的2006-2015年中国和日本十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人均GDP收入列于表5。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http://data.worldbank.org.cn/.

将图2中国出口日本的贸易额和日本出口中国的贸易额、北京到东京的距离为2 478千米和表3-表5中相关变量数据取对数后代入引力模型(3)和(4)式中,得到四组分别求解β0、β1、β2…β7和β0、β1、β2…β13的线性方程组。本文利用多元线性回归软件对方程组进行一一求解计算,得到相对应的β1、β2…β13和线性回归系数R2列于表6。

(四)结果分析

1.进口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出口国的贸易额有重要影响。从模型(3)求解得到的β6和β7可以说明:当日本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1%时,中国对日本贸易出口额提高约为284%,日本对我国的出口则提高约为103%。

2.从模型(4)求得的结果表明:在衡量日本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四个分项指标中,日本的边境管理水平提高1%时,中国对日本出口增加约为077%,日本对中国的出口额增加约为039%,这一分项对中国向日本出口的影响较为显著。而当日本的交通与通信设施水平提高1%时,日本向中国的出口额增加约为086%,这一分项对日本向中国的出口的影响较大。

四、启示及建议

(一)启示

第一,实施贸易便利化需要简化通关程序和减少通关时间,提高港口工作效率,进而降低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流量和商品贸易的种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日两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与两国出口额均呈正相关,说明贸易便利化对中日贸易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发展贸易便利化对中日两国的出口都是有利的。

第二,在世界各国加快贸易便利化进程的背景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相关行动以及开展FTA既有助于一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进贸易便利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第三,对中日两国贸易便利化指数的比较研究表明,日本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位于世界前列,其中边境管理水平在世界领先。日本在这一领域采取的AEO制度、电子化通关等各项措施成效显著。日本AEO制度及电子化通关的实施对象涉及了边境各监管部门、贸易商、运输、仓储、报关及制造商,基本覆盖了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各个方面,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给予了法律保障同时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成功地完成了制度的推广及部门间的协调,增强了政府各部门与企业间的合作,促进了进出口的便利。

(二)建议

第一,加强中日政府间的沟通和增强政治互信,良好的政治互信关系是经济、贸易合作的基石,中日经贸合作几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当中日两国政治关系稳定时,两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友好往来愈加频繁,经贸合作发展速度就愈快,双方的经济收益就愈显著。当两国政治分歧较大时,经贸往来就减缓,经贸收益就下降。所以中日两国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谋求共赢”的原则,理性的对待历史问题和政治分歧。增加政府间往来,通过对话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与争端,同时加强民间交流和合作来促进政治上的相互信任。中日政治家应高瞻远瞩,从民族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大局出发,走合作互惠共赢的路线,为中日经贸合作提供必要的政治保障。

第二,加强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个国家关于贸易交易的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考核贸易便利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对贸易伙伴方便交易提供优良条件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和改进海关口岸的基础设施,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物流体系,提高其便利化程度。中国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已初具规模,但除了建设硬件设施外,中国还要在已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增加智能化处理功能。新加坡、香港和日本在贸易便利化相关的交通、通信设施分支上位于世界前列,这些都是中国学习和借鉴的楷模。

第三,加强通关制度和口岸管理制度改革,边境管理程序的改善和有效的海关风险管理可以提高和促进贸易便利化,通关作业要进行事先裁决、税费核算、上诉机制和单一窗口制等方面的优化。借鉴通用的AEO制度根据风险等级对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实现有效的物流监管与指导,推进海关企业伙伴关系战略,切实为我国优势产业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第四,大力推进区域及全球贸易便利化,2015年,中日全球出口贸易分列第一和第四位,出口贸易额分别为22 819亿美元和6 195亿美元,分别占全球贸易额的158%和43%(联合国商贸统计数据)。大力推进区域贸易与国际贸易自由化是符合中国与日本的中长期战略利益。为此,应重点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尽早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各项条款,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中日韩自贸区(FTA)等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一步发展中日韩的多边经贸合作,应努力推进中日韩FTA的建设。与日本的经贸合作在加强优势产业贸易的同时,应注意挖掘新的贸易增长点。同时应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削减贸易壁垒。

第五,中国应该建立健全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产业产品质量的安全标准体系,使生产、流通和贸易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国应加强关税制度改革,尽快取消繁琐复杂的关税,调整简化税制结构,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和政府的税收保障。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外市场准入制度的变革,掌握国际市场变化规律,以便有效地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建立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评价体系和防范机制。

中日均为经济和贸易大国,又同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签署国,应在协议的框架下大力发展贸易便利化水平。中日两国贸易合作紧密,有很强的竞争性与互补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深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日两国应建立健全貿易便利化的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简化通关手续;改善与贸易有关的交通运输、通信基础设施和商业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中日经贸合作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WTO贸易便利化文件TN/TF/W/53 Explanatory Note on Pre-Arrival Examination-Japan′s Experience, 2005.6.15.

②WTO贸易便利化文件TN/TF/W/52 Trade Facilitation: Technical Assistance Activities of Japan,2005.7.6.

③日本财务省网站http://www.mof.go.jp/customs_tariff/trade/international/wco/index.html.

④日本财务省网站http://www.mof.go.jp/customs_tariff/trade/international/wco/ka20130629.htm.

⑤APEC单边行动计划APEC IAP Study Report: Japan 2006.

⑥ 8个国家或地区分别为新西兰、美国、欧盟、加拿大、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

⑦同①.

⑧同①.

⑨联合国商贸统计数据库http://comtrade.un.org/data/.

参考文献:

[1]藤岡博. 貿易の円滑化と関税政策の新たな展開:WTO体制とWCO体制の国際行政法的分析[M].东京:日本関税協会,2011.

[2]何力. 日本海关法原理与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J.Tinbergen. Shaping the World Economy: Suggestions for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R].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1962.

[4]P. Pyhnen. A Tentative Model for the Volume of Trade Between Countries [J]. 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v., 1963,90(1): 93-99.

[5]C. Beverllia,S. Nemuellerb, R. Teha. Export Diversification Effects of the WTO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J].World Development,2015,76:293-310.

[6]B.Shepherd. Did APEC′s Trade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s deliver the goods?[J].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 2016,43:1-11.

[7]J.S. Wilson, C. L. Mann, T. Otsuki. Trade Facilit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easuring the Impact[R].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3:2988.

[8]J. Felipe, U. Kumar. The Role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entral Asia: A Gravity Model[R].The Levy Institute Working Paper,2010:628.

(責任编辑:严元)

收稿日期:2016-12-18

作者简介:甘睿淼(1985-),男,长春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陈志恒(1968-),男,吉林公主岭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东亚区域合作、日本经济。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日韩国家关系新变化与区域合作战略”,项目编号:16JJDGJW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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