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设备采购合同避险策略

2017-05-15 01:00袁光华
中国石油企业 2017年3期
关键词:关键设备交货卖方

□ 文/袁光华

关键设备采购合同避险策略

□ 文/袁光华

近几年,由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逐渐恶化,因市场疲软、资金链的断裂等多方的原因,合同违约的现象层出不穷。在当前形势下,如何防范合同相对方违约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难点,也是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笔者所在单位的一个关键设备采购合同由于对市场风险的认知不足,在编制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时没有经过缜密的分析、研究,仅仅是套用原有的固定格式,结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货,产生合同履行纠纷,给单位的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但苦于违约条款约定不明,不能通过合同去维权。痛定思痛,在当前“依法合规”的背景下,笔者想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提出石油石化行业关键设备采购的合同违约条款的编制方法的建议,以避免同类的事件重复发生,从而有效的化解由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而产生的企业经营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编制石油石化行业关键设备采购合同的违约条款:

(一)违约责任的条款不能仅仅局限于名为“违约责任”的专章或者专条。

合同的目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在合同序言或合同总则部分明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招标公告的项目介绍里写明。例如本文提到的关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的目的就可以这样写:本采购合同是为年产**万吨尿素的连续生产的石油化工装置供应尿素钝化空气压缩机,该设备是用来**年**月检修时替换原存在质量问题的尿素钝化空气压缩机。尿素钝化空气压缩机是年产**万吨尿素的关键设备,一旦停运,可能造成100万元/ 日的损失。其中关键性的技术指标要写出来,而不能仅写“见技术附件”

另外,设备的生产期(含设备的制造过程)。这一点也是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通常的合同仅写交货期一个时间点,但关键设备的制造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1)备齐制造所需的各种原材料;

(2)制造关键部件;

(3)整机组装等。

任何一个环节不按时完成都有可能导致不能按时交货,产生违约责任。每个环节规定详细的时间节点,不但可以提前发现问题,及早做出预防和处置,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且可以为违约责任的落地提供明确的事实及证据。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但其重要性并没有在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的合同审查过程中引起充分的重视。通常情况下是采用标准的、固定的内容,用来适用所有的合同。但在实际中,每个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主要内容也不同,可能出现的风险也不同,而这些所有的不同,笔者认为都应当在“权利义务”中体现出来,这也是违约责任能够落地的保证。

当然,卖方的以下义务必须明确:

(1)卖方已经知悉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并承诺真实全面的履行合同,努力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2)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通知:工作进度的确认通知、经营状况的核查通知、延期交货的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卖方最迟应当在3日内回复,若是逾期不回复视为卖方完全同意买方通知中有关合同内容实质性处置的意见,例如买方发出的单方解除合同的电子邮件通知,卖方在3天内不予回复,视为卖方同意解除合同。

(3)卖方有义务在本企业出现以下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况后,3天内向买方通报上述情况,由买方决定是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经营状况恶化、出现重大合同违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政府部门处罚、公司合并、分立、持有10%及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人撤资、破产清算等。

诚然,买方的以下权利也必须明确:

(1)为了确保本合同目的实现,买方有权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对卖方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涉及到卖方的商业秘密除外):买方自己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卖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卖方历史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对卖方的银行信用状况调查等。

(2)买方有权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卖方下列内容:工作进度的确认通知、经营状况的核查通知、延期交货的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并有权责令卖方在3天内给予回复,若是逾期不回复,视为卖方完全同意买方通知中有关合同内容实质性处置意见。

(3)买方有权在发现卖方出现以下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后,随时通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经营状况恶化、出现重大合同违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政府部门处罚、公司合并、分立、持有10%及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人撤资、破产清算等。

(二)合同的违约责任要与合同全部内容关联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若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此,预期违约规则的建立,不仅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化,更重要的是它允许守约方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提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增强守约方在合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感,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扼杀于摇篮或者降低到最小程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石油石化这种连续运转、一旦停工损失巨大的行业的关键设备的采购合同,应当充分用足法律的规定,将预期违约常见的表现形式写入合同,有效的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减少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

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设置一个最终时间节点,当此时间到达,合同自动解除。设置此条是为了防止因为卖方无限期的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重大损失。笔者认为,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终点可以这样设置:

(1)根据生产需要,买方逾期交货的设备允许延期的最长时间;

(2)按日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数额已经等于或者超过买方实际损失的30%;

(3)买方逾期交货的时间到达此时间节点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使得再继续履行合同显得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在当前市场下行的趋势下,许多跨国的制造企业纷纷在供货合同中限定自身最高的赔偿限额,并通过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或者企业责任保险的形式转嫁分散自身的风险,我们石油石化行业也应当适应市场的变化,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合同违约条款的编制能力、合同审查把关等合同管理能力,从而有效的规避、减少法律风险,减少因为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不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塔里木石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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