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2017-05-24 09:58刘丹蔡文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司法改革

刘丹+蔡文龙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试探性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保障知识产权的健康良好运行,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从宏观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对制度和经济的推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从微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有助于使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能够高效除率,大大降低了普通法院处理专业性案件的难度,同时也是的知识产权案件得到更好的解决。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机制构建

一、知识产权法院概念及其意义概述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准备探索建立的审判机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试探性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保障知识产权的健康良好运行,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从宏观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对制度和经济的推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从微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有助于使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能够高效除率,大大降低了普通法院处理专业性案件的难度,同时也是的知识产权案件得到更好的解决。

二、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基础及必要性

中国近二十年来有关理论发展成熟,尤其是近十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在国内法律环境下蓬勃发展;在大众文化中,知识产权也被大众经常提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提出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近些年来,国内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也有所建树,提出了不少宝贵理论基础知识,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诸如德国、日本、菲律宾、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吸收别国的经验和不足,同时结合当下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并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论证,为其中的一些难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对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审判水平有重要意义。

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有助于培养专门知识产权人才,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地方行政对司法审判的过度干预,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法院才能既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国创新,又推动司法改革的双重意义。

第二、我国现阶段已进入物质和精神产品转型升级的新阶段。转型升级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持,更需要创新支持。让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作用,创新才能够具备前提条件,同时也会鼓励生产要素资源的分配。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等,都体现了制度上变革与进步。

第三、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审判机制仍然存在不少漏洞。比如,民事、行政、刑事的分类,有可能导致从事实认定到审判法度的不一致,而不同地区由于地方利益诉求不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执行也可能大不相同。通过统一司法标准,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最明确的标准,划出审判界线。为知识产权设立统一的法律环境,专门和相对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也是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经验。

三、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现实意义与机制构建

第一、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现实针对性。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已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和拥有者,2009年,中国成为世界商标第一大国,2011年,中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另一方面,围绕知识产权的纠纷也成倍增长:2009年-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就多达10万件。另有统计显示,2013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有近半涉外。其实,在公众的日常经验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也非罕见。商标冒用、仿用,学术抄袭等事件,屡见不鲜。知识产权保护落后于知识产权产出的危害性极大。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力保护的后果,是无论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均得不到合理估值,这不仅会抑制生产,而且会让劣币驱逐良币成为市场的显性规则,从而破坏社会的信用环境和基本秩序

第二、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先在发达地区进行试点,例如现在在北上广等地区建立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保护创新,鼓励创新发展,同时减少行政干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进步。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区别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更体现其专业性与创新性。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激发社会创造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效果,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扩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树立我国改革开放的良好国际形象。

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院责任重大,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院所承担的责任。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等各项改革,不断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积累成功经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要进一步提升法律素养,拓宽国际视野,以专业的知识和创新发展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张黎明,杨国章.《从法秩序利益看检察权的正当性》[A].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9年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曹明德,徐以翔.《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现代法学》,2009年

作者简介:

刘丹: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蔡文龍: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学生。

注:本文系2014年度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论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必要性》的研究成果。

本文系2015年度武汉东湖学院校级教研项目“法学专业与律师事务所人才联合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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