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震慑校园施暴之手

2017-05-27 19:30胡欣红
中国德育 2016年24期
关键词:保护法霸凌惩戒

胡欣红

毫不夸张地说,校园暴力一直是公众深恶痛绝的行为,近年来频发的校园霸凌事件更是极大地刺激了社会敏感神经。

人之初,性本善。那些滥施暴力的孩子,绝非天生就暴戾成性,大抵都是后天熏染不良习气,尤其是受到社会暴力文化影响的结果。网络、影视、书籍中的暴力手段被包装和美化,以致缺乏分辨能力的孩子欣賞暴力并沉溺于暴力游戏,进而模仿影视作品中的帮派行为,在校园内为非作歹,动辄拳脚相加,有的甚至以暴力为荣。

在应试教育背景下,学校教育过度重视智育,忽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学生精神世界的贫乏和法治观念的缺失,让暴戾之气有了滋长的土壤。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压力倍增,一些学业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容易在压力下产生对校园和同学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更易出现攻击性。

要想根治校园霸凌现象,必须从净化社会风气和改进学校教育等入手,多管齐下。但是,要想迅速亡羊补牢,及时惩戒无疑是首选之策。然而,由于法治的不健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本极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些暴力犯罪者常常因为未成年就免于处罚,以致少数顽劣少年凭借这道“护身符”,恃强凌弱,为所欲为。

平心而论,对未成年人实行“重教轻罚”原则的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学坏容易学好难。倘若相关各方能齐心协力,共同感化引导,当然善莫大焉,可一旦某个环节出点小问题,往往就会功亏一篑。更何况,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人,教育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理想状态,必须积极寻求对策来应对感化教育失败的后果,而立法严惩无疑是最佳弥补措施。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制定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法规,实乃当务之急。对于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固然要依法判处严刑,即便是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应当做出相应的细化规定。此外,还可学习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细致科学划分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予以区别处罚。正所谓:小惩而大戒。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让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悬崖勒马,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免受欺凌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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