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2017-05-27 10:09王亚东
魅力中国 2016年2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

王亚东

摘 要:尽管公平和正义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但古今中外刑事错案的发生却无法杜绝。我国近年来披露了多起刑事错案,令人扼腕叹息,无比揪心。众所周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地位,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实行有效辩护制度理念,推动律师辩护制度改革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本文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进行以下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律师 辩护

1.导言

近年来,随着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改革,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刑事有效辩护问题。我国如今并不仅仅局限于使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援助,而其更加侧重于律师应当为辩护活动尽职尽责,使被告人获得有效的、实质的、高质量的法律帮助。面对我国刑事错案集中爆发的情况,尽可能的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错案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只有找到错案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预防错案的发生。

2.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及其地位

2.1依靠法律手段法维护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权在所有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位置,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可以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得以实现。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确保刑事诉讼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审判非常关键,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正义,但在中国许多被告人得不到充分的辩护。

2.2有利于公、检、法机关正确办案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能够帮助公、检、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使用证据,合理精准的适用法律,对于公正的判决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能熟练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而律师却能为委托人提供诉讼权利保护,防止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也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发展。

3.刑事错案的成因

3.1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審讯方式历史久远,封建社会第一个统一王朝秦朝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明确记载: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得到实情的是上策;用拷掠的方法得到案情的是下策。由此可见,秦律虽然提倡最好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接下来的历代封建王朝延续并发展了刑讯逼供的审讯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经过几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目前刑讯逼供已经构成犯罪,写进新刑法。虽然我国近十几年来人权保障处处彰显,但仍然不能彻底摆脱几千年封建法制思想的束缚,加上刑讯逼供取证困难,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3.2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等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作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它是刑事诉讼的启动者,并且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甚至终结起着很大的决定作用。同时,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集中体现在侦查取证方面。而辩方作为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虽然是刑事诉讼主要主体,但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只是赋予它防御权,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刑法自古至今的一贯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一味强调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功能,忽视保障人权的功能,导致蔑视法律、违反程序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较高错案率,最终既没有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没有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还带来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虽然2012年刑法修正案强调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但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中,还很难立刻转变。而他们掌握着犯罪嫌疑人生死攸关的绝对权力,在宁可错判也不能让有嫌疑的人回归社会的思想的指引下办案,必然导致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4.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4.1有效辩护制度

以律师行业的职业标准来对有效辩护理念进行解释,有效辩护指的是律师向被告人提供有效的的法律援助,就是有效辩护,如果律师对被告人没有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那这种法律帮助就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有效帮被告人解决法律问题,是一种流于形式的法律援助,是一种无效的辩护。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②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应当同样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③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4.2建立独立于司法体制外的错案调查机构

英国的法治文明走在世界前列,但在更早一些时候,英国也曾经出现过刑事错案集体爆发的情况,这有力的推动了法治走向文明的进程。在刑事错案再审的启动主体中,英国成立了专门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完全独立于司法体制之外,不受行政系统的上下级领导。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对疑似刑事错案进行广泛的调查分析,经过对案件的复查,认为复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可以直接提交法院再审。我国在重新构建再审启动主体时可以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成立独立于司法体制外的刑事错案调查机构,独立于司法系统并且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这样的调查机构更具有中立性,收集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对疑似错案的调查结果更接近于案件事实。错案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刑事错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再审,不需要法院再次复查,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为再审纠错启动难肃清了障碍。

4.3司法机关转变司法观念,维护律师的权利

观念如果落后于制度,势必会造成“行动中的法律”与“纸面上的法律”之间出现“缝隙”。对于制度来说,想要得到正确发展,更新时司法观念是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相应权利,首要的是构建正确的司法观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国家司法权利相比,辩护律师明显处于比较弱的地位,加上司法机关将律师作为自己的“天生的对手”,使得控辩审三方地位严重不平衡。对此,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改变落后的法律意识,重视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4.4律师法应当对律师辩护行为进行适当的垄断

律师的作用在于维护权利、限制权力,律师通过辩护行为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抑制国家司法权力的肆意膨胀,对刑事诉讼阶段中国家公权力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维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委托辩护的同时也允许被指控人自行辩护,但是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指控人往往是那种法律意识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在他们受到司法机关的指控时和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强大压力下,自行辩护一般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律师辩护制度就凸显出了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在专业方面,律师都是专业素质较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法律人,在他们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一套高效的辩护技巧,能够帮助被指控人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律师独立、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利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象征,一个国家对律师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国家法治的建设情况。而有效辩护这一理念所表达的保证委托人得到高质量法律帮助的原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值得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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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辉.浅谈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1):3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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