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生活中存在的暴力行为

2017-05-28 22:14麻晓震
祖国 2017年8期
关键词:冷暴力家庭成员受害者

摘要:对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我们应该先从“家庭”的概念进行辨析。对于什么是家庭,这个问题一直在学界争论不休,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今社会的各种伦理定义,与之前的传统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冲突。有观点认为,家庭的本质是人口生产关系即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关系,这种人口生产关系是一切家庭共有的、最基本、最常见和最本质的东西。

关键词:家庭关系 协调方式

一、家庭暴力方式的认定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主要是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两者严重的甚至会剥夺受害者的生命或者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早期的立法防治比较偏向于肉体伤害的暴力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家庭暴力的方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一)关于“冷暴力”的问题

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也属于家庭暴力,也即是在日常生活中,当夫妻之间吵架过后的互不理睬现象,俗称“冷战”。但是往往在冷战的过程中,夫妻某一方可能会故意延长冷漠的时间,或者通过肢体语言来向对方表达更具有伤害性的不接触行为,当冷漠对方的时间和程度达到一个临界点之后,另一方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精神方面的伤害。冷暴力对家庭成员所造成的伤害并不低于直接作用于肉体上的伤害,只是关于如何去认定冷暴力,如果去防治冷暴力,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论断,因为冷暴力的伤害可以未人所感知,却无法合适的以任何物理的方式呈现出来,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说话,或者每天每月必须有多长时间待在一起,恐怕是没有操作性的,但是,虽然目前无法对冷暴力进行有效的防治,却不影响将冷暴力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引起社会的重视并实现拒绝冷暴力的共识。

(二)关于“歧视”的问题

歧视强调的是因为群体或者个体之间的差异,致使其给予对方不公正的待遇。往往通过歧视的方式并不能直接作用暴力于受害者,但是因为歧视带来的精神暴力案件比比皆是,从家庭暴力的角度来说,受我国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女性一直是家庭之中受到歧视的主要受害者。虽然现今我国女性的地位有大幅度上升,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重大节日女人不能上桌吃饭,有的地方不允许女性从事理发师的职业,沿海有不让女人上船的习俗,这些种种歧视行为都是在剥夺女性作为合法权利主体的地位。本来歧视的问题应该是与人权等基本权利一起研究,但是在经过研究之后,笔者发现歧视引起的精神暴力非常严重,并且没有较为直观的形式,受害者往往无法直接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对家庭之中的歧视问题进行分析。

二、家庭暴力主体的复杂性

一般学界区分家庭暴力的主体,主要是通过家庭关系来认定,分为依血缘关系来认定主体的资格,也就是通常大家所理解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属;其次是依法律拟制的关系来认定的家庭成员,主要是指通过抚养关系,收养行为组成的家庭,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等等;还有就是自然组合的合法婚姻双方主体。

笔者认为,除了从家庭的角度出发来判断家庭暴力的主体,还应该从施暴者与受害者的角度来判断,首先是在情侣同居生活之中,并沒有合法家庭关系,但是发生暴力侵害的行为时有发生,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笔者是认同的,此时同居情侣之间就情感关系与经济情况来说,接近于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如果不依据有关家庭暴力防治的法规进行防治,那么这些与家庭暴力行为本质一样的行为,处罚的时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同样的,在没有进行合法登记的情侣之中,除了自身不愿意登记的意外,还有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主体,也就是同性恋主体。

三、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鉴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将自己遭受的痛苦公之于众,家丑不可外扬是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这样一来就给家庭暴力的救济设置了障碍,除了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受害者的救济之外,为了实现救济与隐私的平衡,我国也根据实际情况创设了各种不同的调解途径。

(一)调解的救济途径

不同于司法调解,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调解有其独特之处,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用人单位对于调解、化解家庭暴力问题的权力。对于受害者来说,尽管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十分痛苦,但是很多都不愿意基本的家庭生活受到影响,所以宁愿继续接受暴力的施行,而施暴者则会因为其家暴行为的曝光,变本加厉的对待受害者,这是实践的无奈。国家之所以大力支持基础单位的调解,是因为家庭暴力的双方都愿意接受熟人的劝解,在这个生活的小圈子之内,面对亲邻朋友的质问和调解,家庭暴力发生的趋势是有下降趋势的。

(二)司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比较少,目前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宪法》《婚姻法》当中的部分条文,这些规定相对实践来说,都显得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而在去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是对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参考,使得受害人避免二次伤害有了操作的可能,同时也增加了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处置的权限,大大有利了一线处置的反应速度。

参考文献:

[1]黄友林.家庭的本质是什么——与邓伟志同志商榷[J].社会,1983,(05).

[2]柴效武.家庭本质是经济关系[J].社会,1984,(02).

[3]何道宏.社会主义家庭的本质是感情关系[J].社会,1984,(01).

(作者简介:麻晓震,硕士研究生,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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