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历史沿革

2017-05-28 16:25金元明
祖国 2017年8期

摘要: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是根植于儒家孝道文化所产生的。这种制度是一种广泛适用于当时各阶级的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自北魏产生起,一直到民国初期消亡,共计存在了一千四百多年,直到清末被废除。留养制度旨在维护封建的礼法伦常,犯人得以暂时免除处罚,但必须完成其照顾尊亲属的责任。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巩固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亲伦关系,增强民众的忠孝意识。本文将浅谈这一制度的历史沿革。

关键词:存留养亲 礼法伦常 刑罚制度

一、存留养亲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是对判处死、流、徒刑的人,因其父母或者祖父母年老或患疾无人侍奉,又无成年子孙且无期亲照料其生活,在一定的条件下,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侍奉尊亲属,待尊亲属终老后,再行原判刑罚或改判。此制度始于北魏,成型于唐代,明清时又有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存留养亲的历史沿革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

早在汉武帝时期,就有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思想就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上的正统地位。之后董仲舒等人提出“春秋决狱”的断案思想,以礼入法,自此后,儒家的礼法思想指导和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汉书·董仲舒传》上有这样的记载,兄弟二人,按月轮流赡养他们的父亲,在二人交替的时候,其中一人攻击另一人赡养不够周全,导致父亲身体消瘦,于是他就告于官府。官府不能断,询问董仲舒。董则认为,兄弟赡养他们的父亲,却又互相攻击赡养不够周全,两人的做法实属不孝,应该处以弃市。其父不能无养,由官府供养。可见,汉代还没有存留养亲制度。到了东晋咸和二年,当时的皇帝诏令中这样说道:“恢自陷刑纲,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只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可见虽当时法律条文中并未正式出现存留养亲制度,但此制度在诏文中已初见雏形。又有北魏太和十二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年子孙,有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这条诏令内容已经接近了之后存留养亲制度,写明了可适用的条件,也最终被编入正式的《北魏律》中。

存留养亲制度初期的时候存在这样的一些特点。首先,存留养亲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让罪犯去赡养其尊亲属,而不是使犯人得以免罪。正如瞿同祖先生在书中所写:“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其次,这一制度在当时已经普遍推行,因此李怜之母才有这样的意识去请求留养。第三,由引文可见,此制度的适用细节在统治阶级内部得到深刻的讨论,为官者在使用律文处理案件的同时也会兼顾情理。存留养亲制度已经正式成为法律条文,并且应用当时的司法实践之中。这一制度的产生,是一种礼与法结合,将孝道观念应用于立法,体现了统治者尊崇儒家思想,对孝道的重视和维护。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成型

北魏之后,北齐、北周等朝代均保留了存留养亲制度,并且在前朝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增删修改,这之后,存留养亲制度的已经变得较为完善。唐律中关于存留养亲的制度变得更加明确和详细,而且这一制度得到更广泛的发展和应用。唐律的名例中有:“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上請。犯流罪者,權留養親(謂非會赦猶流者),不在赦例(仍準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會赦者,從赦原),課、調依舊。若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則從流。計程會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應侍合居作者,亦聼親終周年,然後居作。”从中可以看出,唐律相对于北魏律已经有所改动。首先,上请条件限制为非十恶,即“謂非謀反以下、内亂以上死罪”。其次留养条件更加限制,即老疾者期亲中没有符合条件的人,根据疏议所写即户内期亲中没有二十一岁以上五十九岁以下的人,罪犯才能上请留养。又根据疏议中所写“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可看出孝养对象的条件有所改变,从七十变为八十或长年患病生活无法自理,更加详细的规定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有着以礼入法的原则,唐代完全继承了这一点,并且更加强调了礼的重要地位.因此唐朝的存留养亲制度,是在前朝的基础上加入礼的思想进行修改完善, 增加了疏议解释。并且在具体的实施准则和规定以及细节的问题上,进行了更多的细化和完善,更加明确了刑律进行惩罚的重点。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承袭阶段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的规定,宋代基本完全承袭了前朝。根据《宋刑统》中记载:“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周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不在赦列,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周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列。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周年,然后居作。”在宋代,统治者曾多次通过诏、敕或者编令等各种形式,对留养制度进行重申和一些适度的修改以及完善,这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所体现,所记载的种种表现也体现出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重视。《宋刑统》在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的律文上面与《唐律》中所编写的内容基本相同,其中唯一不同的,只是把期亲二字改为了周亲,其实这只是为了避宋度宗讳的缘故。

但是到了金代,这一制度又有了改变。金代是少数民族政权,立法的思想并不是以儒家思想为纲。金代对犯有重罪的重犯绝对不会姑息,统治者认为,重罪犯品行不端,没有资格赡养其尊亲属的权利。因此金代的统治者吸收借鉴前朝法律,建立了“官与济养”的形式。规定由官府来解决罪犯家中的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

到了元代,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条件上更加宽松,在具体的运行细节上也比较灵活。根据《元代·刑法志》中的规定,不难看出,已经放宽了对罪犯尊亲属的年龄上的限制,同时,也对可适用此制度的侍奉尊亲属的重刑犯的情况和条件进一步的放宽,从原则的上放宽条件,也进一步扩大了存留养亲制度的覆盖面。

(四)存留养亲制度的限制阶段

中国的封建社会不断的发展,在明朝时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统治者朱元璋奉行“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强化法制的建设,增加了很多严苛的法律规定。同时朱元璋又认为“唯刑无以求得明朝的长治久安”,因此,“礼法并用”的思想得以在明朝保持了连续性,也因这个原因,明朝的留养制度相比较前朝而言,更加严苛。《大明律·名例律》中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奉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虽从表面上看,与《唐律》中所规定的似乎并无差别,但是律文中的“常赦所不原”范围很广,几乎包含了刑法规定中的所有重罪,因而,这一制度在明朝很少有罪犯可以适用,几乎形同虚设。

(五)存留养亲制度的顶峰到衰亡

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较之明朝又有所放宽,到了康熙年间,几乎是除了谋反、谋叛、谋大逆以外的所有死刑犯皆可依律执行存留养亲。清朝通过不断修改,扩大存留养亲制度的覆盖面,“孀妇孤子”、“存留乘祀”也能成为留养的理由。

一直到清末,留养制度依旧存在于当时的法典之中,到了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上台,对《大清新刑律》进行修订删改,并將所修改后的法典正式定名为《暂定新刑律》,这时,存留养亲制度才正式从中国的法典中消失。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简要评价

建立存留养亲制度的出发点,就是通过放弃报复形式和惩罚形式的刑法的做法,更好的帮助犯人良好的完成其在家庭中对尊亲长尽孝的责任,从而维护家庭中的封建伦理纲常,巩固人与人的亲伦关系。这对于统治者来说,无疑是维护宗法社会很好的手段,同时,这一制度也会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安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留养制度虽然早已不在,但其建立的目的和其背后的意识对于现代立法也有着一定的启示。现代立法中也可适度加入亲情成分的考量,更好的完善国家的缓刑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出我国的法律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房玄龄等.晋书·御鉴[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魏收.魏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2003.

[3]刘文俊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宝仪等点校.宋刑统[M].台北:仁爱书局,1986.

[5]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金元明,研究生,单位: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