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人民法院——浅谈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

2017-05-30 04:50张亚
大东方 2017年9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张亚

摘要:法治社会标志着人们的公共权力不再为个人的意志所影响,但是在司法上并不意味着立法和执法会不受法律的制定人员和执行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去解决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因此,本文就我国的司法改革展开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引言:

自上个世纪末期,我国就开始根据司法改革纲要进行各级法院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有效的解决了许多我国司法工作中长时间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但同时改革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扭转我国司法工作不足,这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不断强化改革的内容。

一、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素质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前,国家的司法权经常属于被忽视的一种分支,进而将其划分到行政权中,这就导致过去的司法工作很少单独存在,而过去的法官则与行政系统中的普通干部一样,执行着一些公共职能,例如完成法院的一些命令等,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法官的定义更加的宽泛。许多不能根据法律法规去解决案件而只是完成法院下发指令或者执行法院内部各个方面事务的人员也会被称为法官。而只有审判员以及审判长能够在法院正副院长以及庭长的带领下正常使用审判权利,同时法院的院长通常不会在任期中去亲自去审理大部分案件,但是也依旧会被还称为首席法官。按照这种定义方式,当前我国的法官人数已经超过了30万人,这一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律师的数量。而这种情况导致了在法官群体中素质很难有保障,例如很多法官都属于过去军队军人转业安排的,在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很少能够接受合格的司法训练,但是这一部分法官群体却大部分处于法院院长等职位上,这实际上会给司法工作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1]。

(二)司法管理问题

在司法工作中,其结构往往与社会和政府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当前对司法权力影响最大的内容就是司法经费的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的经济上的改革,许多其他社会方面也会受到影响,在司法上法院的财政经费正逐渐实现基层政府承包,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而地方上的法官以及法院的运行资金等也都被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这就使地方法院受到地方政府在财政缩减上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地方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政府也对法院的各项工作尤其是人事安排产生重要的影响,尽管我国实行了司法改革,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消除的。此外,地方的法院也不能真正的脱离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这就对司法独立造成巨大的阻碍。

(三)法院结构问题

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不仅受到来自外部的影响,同时在司法机关的内部同样如此,在司法工作中许多案件在通过法官审理之后,还是会受到审判委员会的直接干预,在一部分案件中甚至是直接作出判决,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对法官的不信任或者是为了能够降低案件出错的可能性。通常审理案件的法官会将最后的审判草案交于委员会处理,最终由法院院长审视。但这种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却有着很大的不足,会极大的削弱法官的责任心。由于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失去了最终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法官不再对案件的审理对错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会让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下降,而不法真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四)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上的腐败问题是实行司法独立的最大阻碍,当前我国的司法机构腐的廉洁程度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而实行司法独立也很有可能加剧司法腐败的程度,因此在司法独立的发展中,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腐败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

司法改革是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上的四方面问题。现阶段各级地方法院都开始积极的通过司法改革纲要进行改革。在法官的任免工作以及考核体制上都有了明显的变化,在法官的任免上需要所有备选人員都经过复杂、全面的测试程序,例如自我评价、能力检测、竞选演讲、民主竞选以及笔试等。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来胜任法官的职位[2]。

此外很多法院也开始对司法流程进行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流程化、规范化,立法程序更加简洁,司法不再依靠于个人关系,使司法工作更加透明化,对很多案件不再进行秘密处理,杜绝出现司法工作的贪腐现象。

在一部分地区的司法改革中,对法院的管理方式也进行了调整,一些案件不再需要与其他各级别的司法人员进行审理就可以生效。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或者合议庭有权在法庭上直接宣布法院的最终判决,其中只是对一些重要案件例外。转变过去由法院委员会进行干涉的管理方式,一部分案件也不再需要由院长和庭长进行管理。如果这种改革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运用,则可以有效的提升司法工作的独立性。

最后,对于司法上的腐败问题在改革工作下,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整治。例如在四川省的司法改革中,各级法院花费数年的时间将法官队伍中有受贿、枉法、擅用公款等情况的司法人员清除出去,在各级法院中进行严格的审核,将没有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三、对我国司法的展望

(一)成就中隐藏着危机

通过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工作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在这些成绩的背后也隐藏着对司法改革的阻碍。首先,在司法工作中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都表现出一种急躁的现象,例如我国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曾一直宣传想要在两年内实现司法工作的质量提高,在司法工作中杜绝腐败现象,解决司法贪腐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达成这一目标。法官的廉洁以及司法公正是需要一个长时间完成,其中需要通过道德精神以及法治文化进行宣传和教育,对司法方式进行不断的健全,这一过程需有更长的时间来实现。同时法学界学者也认为,大部分的案件应当在当庭辩论之后直接进行判决,以此减少当事人与法官发生接触的可能性,进而降低司法腐败现象,而这同时也需要提高法院的司法效率,但是需要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并不是一味的增加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这就说明在司法工作中,公正与效率是一对矛盾的存在,但是又不能直接消除其中一方[3]。

(二)客观的看待司法改革

我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了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但同时在所有司法改革的环节中都遇到了不同的阻力。其中最主要的改革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首先,在物质上进行改革。例如:改善司法工作条件,改革司法经费管理方式等,这些改革是面对阻力最小的一部分,但这并非是改革的全部内容,单纯的进行司法物质改革不会切实解决问题,因此,需要与其他改革工作共同完成。其次,在法官个人素质上改革。个人的转变则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不管法官是主动进行转变还是被动的接受改革,法官的司法工作情况都需要在今后很长的时间内慢慢转变。再次,体制方面的改革。司法制度的转变则需要不断的去发展,司法制度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将司法工作与实际情况相联系。因此当社会出现变化、时代发生变化时,司法工作的各种制度也需要随着发生变化。例如:当前我国的司法机构已经开始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司法工作中去,加强司法工作的活力,而这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研究,进而找到合适的切入角度。

结论:总而言之,我国的司法工作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与问题,而进行司法改革则是有效改善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在实际改革中将会针对司法工作的各方面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然而司法改革并不能彻底转变我国司法工作的不足,需要在未来的道路中,不断的改善和健全我国的司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周海源.迈向规则主义的司法——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17(04):90-97.

[2]刘启静.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困境与出路[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侯新娜.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指引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猜你喜欢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高邑县人民法院 7天成功调解17个案件
改革之路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改革备忘
改革创新(二)
安平县人民法院:知行合一践行“两学一做”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