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研究

2017-05-30 06:43陈昆王红
大东方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民法典

陈昆 王红

摘要:我国当前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五种具体性规定,而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但随着法律理论的不断发展,在《民法典》修订之际,公证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和讨论,面对两种相差甚远的观点,公证遗嘱的效力何去何从成为了备受法律界瞩目的话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目前学术界两种主流学说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探索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合理性问题,最终为《民法典》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民法典

前言

公证遗嘱在此之前一直是我国《继承法》中明文规定的五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之一,其作为当前最具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特征也较为明显:首先,公证遗嘱必须得到正规公证机构合法程序的承认;其次,公证遗嘱要以公证书的形式出现;最后,公证机关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的具体内容。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发展进化,目前公证遗嘱在五种形式中的权威受到了学术界的挑战,以下具体论述。

一、学界对公正遗嘱法律效力的争议

在我国法律发展的这几十年,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与过去有了明显的改变,这一改变应当反映在法律的制定上,而当前的《继承法》已经在部分内容上难以适应当今时代我国的国情,《继承法》修订亟待走上议程,而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结合当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公证遗嘱应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遗嘱人如果有两份以上不同形式的遗嘱,如果有相抵触的内容,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先,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先。”而徐国栋教授也提出了“公证遗嘱应当为要式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观点。

第二,公证遗嘱不应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个形式的遗嘱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代表人物有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他认为遗嘱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种,主要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有权以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撤销之前所立下的遗嘱,并使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陈苇教授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公证遗嘱的撤回需要再立一份公证遗嘱,这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法律权利的实现创设了障碍,也增加了执行的成本,遗嘱人应当具有更改原先遗嘱的权利,如先后遗嘱有内容上的冲突,可以后一份遗嘱为主。

二、公证遗嘱最高法律效力存在的意义

目前学界对公证遗嘱有相左的意見,各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针对我国国情和法律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将公证遗嘱作为法律最高效力的遗嘱更具科学合理性,原因如下:

首先公证指的是公证机关出具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以国家规定的程序对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是立法机关为遗嘱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公信力所作出的保护措施,公证遗嘱的价值恰恰在于它所能保证的内容的真实合理性,体现了法律背后的价值:公平正义。保证公证结果的合理性,实现公证的程序正义。以严格的法定程序订立的公证遗嘱应当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其次,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没有违反遗嘱自由的基本原则,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需要一定的规则加以束缚,而这种束缚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实现遗嘱人的利益,保证其真实意思得到完满的执行。公证遗嘱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对遗嘱自由进行的一种法律上的限制,表面上它限制了当事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但在实质上保证了遗嘱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当今的社会生活具有复杂多样性,遗嘱人根据情况的变化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并不一定会把所有的遗嘱收齐完整来进行执行,也在很大程度上难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而经过国家承认的公证机构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之后,该份遗嘱便具有了最高限度的社会公信力,在后期的执行上也较为容易取得相关当事人的认可,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冲突。从这一意义上讲,公证遗嘱是对遗嘱人自由意志最大的保护。

三、对公证遗嘱改进的建议

我国的公证遗嘱虽然是目前最具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但其存在仍有不合理的之处,在最新的法律修改过程中应当考虑对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规范公证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在受理了当事人的遗嘱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详细的笔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意志的完整和真实表达,并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顺利进行后续的执行。

第二,防范风险,加强监督。公证机关也可能出现权钱交易、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件,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证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联合监管,对公证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防止以权谋私、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发生。

第三,增加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范围。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程序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表达造成了障碍,应当另行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等更为便捷的遗嘱形式可以取代先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以保证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实现。

四、结束语

公证遗嘱因其法律形式的健全而较剩余四种形式更具法律效力,这是为了当事人的意志实现而做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尽管当前学界对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提出了质疑,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当前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五种具体性规定,而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但随着法律理论的不断发展,在《民法典》修订之际,公证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学术界的质疑和讨论。虽然公证遗嘱还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和细化其执行规则来对其缺陷进行弥补,以实现其法律效力最大程度的发挥,最新的《民法典》立法中可以体现对公证遗嘱立法的加强,进一步实现人民的利益,保证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张锐,董志,夏鑫.大数据时代遗嘱工作创新探索[J].新媒体思政,2013(03).

[2]王潇斌.大数据时代下公证遗嘱问题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03).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恒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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