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限政府理论及其意义

2017-05-30 06:21方天宇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权力清单

摘 要:随着世界范围内政府改革运动的兴起以及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打造一个有限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己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鉴于有限政府的理念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集中在政府权力的运用上,且权力是实现改革目标的最直接手段,因此,本文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主要采用各种方法,在借鉴西方有限政府理论的基础上,从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实际出发,把理论研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探讨如何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尝试为深化我国行政改革,提供一种理论框架和实践模式。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转型导致多元利益需求凸现,如何将中国有限政府的构建与政府权力的规范置于一个多元利益框架内进行强调,政府与社会互动,权力与权利并重,真正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共同发展,这正是本文要进行的探索。本文同时指出,建立有限政府是一项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

关键词:有限政府;权力清单;权力规制;政府运行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起源

(一)霍布斯

有限政府理论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斯那里,在他主张主权者极权思想的背后隐约地透露出一些有限政府理论的渊源。英国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斯以其著作《利维坦》闻名于世,他为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基础。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权势欲是人类共有的普遍意向,而人常在自己内心欲望的驱使下,使激情凌驾于理性之上。因此,“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便不可避免,这种状态必然导致“每个人對每个人的战争”。这种战争状态使社会混乱、产业无法稳定,“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正是基于这种人性观,霍布斯指出为了避免互相为战的自然状态,人们需要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都比没有政府强。

(二)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也是基于对“人性”假设而演绎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两大理论前提。斯宾诺莎指出,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力量的大小决定了个人权利的范围,每个人都有为其所能为的最高的权利,个人之权达于他的力量的最大限度。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一致承认的善恶标准,“每一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人们不服从法律,也不服从任何他人。

二、有限政府理论的特征

(一)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

法治的作用在于通过公平、有效、独立的司法,以确保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没有逾越其特定的行动范围。因此,有限的政府必定是守法的政府。全能政府模式下,民众心须守法,但政府有条件可以不守法有限政府模式下、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也有条件守法。这是因为职能和权力的有限使政府可以不守法的机会与条件大大减少。在有限政府之下对政府滥用权力的倾向不再听之任之,而是用法律和分权制衡的手段把政府的活动和职能限制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上,督促政府去保障,而不是去侵害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

有限政府并不是要削弱政府的职能。相反,有限政府原则吁吁一个负责而有效的强政府。有限政府是价值手段,有效政府是发展目标,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尽职尽责,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的作为,在公权之外的其他领域,政府不要管也不该管。政府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做好分内的事,履行政府应有的职责。这样,对于政府而言,有限性和有效性获得了统一。

(三)有限政府是服务型政府

我们所建构的有限政府最终价值取向是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这与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概而言之,政府行政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建构有限政府,改变政府无界管理的旧格局。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市民社会的强烈呼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才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真正地体现在政府的行政行为当中。

三、建设有限政府的意义

(一)有限政府建设与政府权力规范应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

如果政府职能未转变,一些机构或人员即使一时被减下,迟早也会以不同的面目重现。在现如今我们国家的政府运行模式中,必须要将政府内部人员的行为规则、职能权限、责任范围等明确划分,建立权力清单,实行“三定”方式,让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明确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二)有限政府建设与政府权力规范应注重多元利益需求

基于我国行政与经济体制的现状,以及随着对于建设有限政府实践的不断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改革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从统治向治理善治的转变、从控制向服务的转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以前的改革实践,无论是政府机构调整还是职能转变,都是以政府内部行政权力的调整为核心进行的,没有体现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要求。比如,以往的历次机构改革的方案均由中央制定,地方政府无法参与,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在地方上推行时遭遇变相抵触也就不难想象。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实践己经证明,微观经济活动的决策权力从政府走向民间将带来巨大的活力。行政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力的合理配置,政府权力的调整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徐邦友.政府的逻辑:现代政府的制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何勤华、张海斌主编.西方宪法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作者简介

方天宇(1994—),男,汉族,安徽舒城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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