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制度比较

2017-05-30 10:48周燕王平尧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服务美国中国

周燕 王平尧

摘 要: 美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且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起步晚,缺乏相应的宏观制度和中观制度,微观制度差异较大。因此,对中美两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加强图书馆立法,从法律角度对高校图书馆提供多种经费支持,同时在法律法规中体现人本关怀,保证社会各类群体能够有效获取高校图书馆资源和服务。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 社会服务; 制度; 中国; 美国

中图分类号: G25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2153(2017)01-0082-05

美国高校图书馆一直十分重视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其社会服务理念开放,服务对象辐射面广,服务内容多样。根据2013年度《美国新闻周刊》公布的数据,笔者对美国排名前100所高校图书馆进行了有关社会服务情况的调查,发现:除了布兰迪斯大学图书馆和克拉克大学图书馆网站上未见其社会服务的内容外,其他98所大学均向社会读者开放,开放率达到98%,且这些高校图书馆注重开展面向校友、残疾人和社区居民的各种服务。可见,美国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理念深入人心,正如耶鲁大学图书馆员在给笔者的回复中所说:“美国的大学是非营利组织,有一个普遍的认识是大学的存在要为社会做贡献。”

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总体上不成规模,服务范围小,服务层次低。近年,有学者对国内高校图书馆进行了社会开放现状的调查,1649所高校图书馆中有276所向社会读者开放,开放率仅有16.74%,且存在资源限制较严重、服务对象范围狭窄、区域差异大、缺乏动力机制、服务理念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1]。

一、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制度分析

“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制度”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但多数学者认为它是规则及其组合,一般认为是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规章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2]。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的制度体系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宏观制度、行业层面的中观制度和机构层面的微观制度三部分组成。宏观制度和中观制度的缺失,以及微观制度的不规范、不健全是导致国内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工作开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宏观制度

我国高校图书馆的宏观制度包括国家教育部、文化部、教育文化行政管理和立法机关等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3]是我国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制定的法规,它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方向和法律基础。其中第31条和第35条均指出,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这为高校图书馆走出校园。服务社会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15年施行)[4],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在2002版的基础上做了修订,为高校图书馆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方向。其中第一章总则第2条、第4条和第六章服务第37条指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主要任务包括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在保证校内读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2012年)[5]其中第四项加强图书馆服务能力建设,第13条明确提出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动学校学术信息资源的开放获取,扩大学校学术的社会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图书馆尽可能面向社会读者开放,面向社会开展定题检索、科技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等专业服务,发挥高校图书馆在推动区域文化方面的引领作用。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施行)[6]较早地对学校图书馆等机构提出了面向社会服务的要求。其中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10条指出北京市鼓励学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同时,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第33条规定北京市学校图书馆应当参加以首都图书馆为信息网络中心的图书馆网络建设。它进一步明确了在互联网时代,高校图书馆有责任配合市中心图书馆做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施行)[7]中首次提出内部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坚持两年以上,成绩显著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这里第一次提出通过奖励的方式推进学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的工作进程,为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了动力支持。

(二)中观制度

我国高校图书馆的中观制度包括全国图书馆行业协会和地方图书馆行业协会等制定的行业规范与标准。

《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年)[8],它立足于当前中国图书馆界的现状,提出了符合未来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畅想,反映了中国现代图书馆的建设理念。其中提到: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使命。同时提到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关怀弱势群体等基本原则。推进了中国图书馆界和国际图书馆界接轨的步伐,使国际先进的理念融入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2011年)[9],其中建設要求的主要任务第7条提出,为行业和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参考咨询服务第4条提出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所在地的社区建设和经济建设活动,设置专人负责向社区或企业提供文献传递和信息咨询服务。它将高职高专图书馆建设融入学校产学研项目,更好地体现了高职高专图书馆服务社会的专业文献资源优势和校企合作优势。

《广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试行)》(2010年)[10]第一章总则第2条、第3条指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为学校所在的社区提供社会咨询及文化服务,为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五章读者服务与评价第17条和第19条指出,图书馆应根据各自学院的专业背景设置专人负责向社区提供文献传递和专家咨询服务,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活动。

《广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估指标体系(试行)》(2010年)、《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标体系》(2010年)、《山东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图书馆建设指标体系》(2013年)、《山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标体系》(2013),均提到了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的内容。其中《广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估指标体系(试行)》(2010年)[11]和《山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标体系》(2013)[12]对图书馆开展社区阅读服务、竞争情报服务、专题信息服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表述,指出可以开发有价值的信息产品,为周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引进等提供情报需求服务,为科研成果、技术的转让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三)微观制度

高校图书馆的微观制度是指各高校图书馆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

学者王玉林在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制度建设的调查中发现,全国共有276所高校图书馆向社会读者开放,这些图书馆都对本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作了制度方面的规定,但规定的形式差异较大,其中32.97%的图书馆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27.17%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单独成文,5.80%的图书馆在规章制度中设立专门章节予以规定,67.03%的图书馆在规章制度中进行了分散规定[13]。如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馆《校外读者接待办法》,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图书馆文献借阅规章》中关于校外读者借阅文献的规定等。

二、美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制度分析

美国图书馆法律体系较为完备,联邦和州政府共制定和颁布了100多项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美国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联邦立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美国宪法第六条第2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时,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因此,在美国图书馆等教育事业均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14]

《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案》(1964年),1966年该法律的修订案增加了2项联邦拨款条目,其中一条为馆际合作。“馆际合作”是指为各类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的服务合作提供资金援助。1990年修订案中,增加了对网络的定义,特指任何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对通过提升图书馆的技术水平开展馆际合作与资源共享进行资助。[15]这项法律为高校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合作和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了资金保障。

《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1996年),它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国家图书馆法,它扩大了图书馆的外延,把高校图书馆作为对象纳入了法律调整范畴,规定要以特殊方式扩大包括高校图书馆在内的信息服务范围[16]。同时专门论述针对残疾人、儿童、老年人、低收入人群等弱势人群的图书馆服务。

《高等教育法》(2007年修订),第二章专门对学院和大学图书馆作了规定:联邦政府以基本拨款、额外补助款和特殊目的拨款方式,援助、促进学院和大学图书馆采集书刊资料和包括装订在内的资金。它使美国大学图书馆经费有法律保障,也因此在美国大学图书馆界产生了服务全民的共识,为其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打下了基础[17]。

此外,美国《国防教育法》、《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以及联邦政府颁布的很多教育法案中均有适用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内容。

(二)州立法

美国每个州都有一部或多部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州图书馆立法早于联邦图书馆立法,其有力地促进了地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许多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中也涉及了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的内容。

夏威夷州《电信与信息法案》(1988年),其中夏威夷大学图书馆的《图书馆对外服务条例》要求图书馆面向商业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提供外借、阅览、参考咨询与文献传递等服务[18]。

马萨诸塞州《图书馆法》(2010年增补),规范和引导跨区域的各类图书馆服务系统间的合作、交流、创新和分享,包括学术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同时在“州援助”条款中给予资金补助。[19]

《马里兰州图书馆法》(2014年),规定了推动图书馆与各机构之间的协作项目和服务,尽可能为本州提供各种文献资源和信息服务[20]。

《加利福尼亚州图书馆法》(2014年),提出公共图书馆、公立学校图书馆、学区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等都应参加馆际互借项目,以满足用户获取文献信息的需求[21]。

此外,威斯康星州、明尼苏达州、蒙大拿州、犹他州、新泽西州、加利福尼亚州等都在州《图书馆法》中设置了图书馆合作条款,为不同类型图书馆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相关协会规章制度

《图书馆权利法案》(1948年),由美国图书馆理事会通过,ALA委员会分别于1961年、1980年、1996年对其进行了三次修订。同时,ALA不断对该权利法案进行阐释,其中2000年《高校图书馆知识自由原则》认为,高校图书馆的馆藏和服务应该对学院和大学社区给予公平对待[22]。

《關于高校图书馆延伸服务的指导方针》(1981年),由美国高校图书馆与研究图书馆协会制定,其中把高校图书馆融入远程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体现了高校图书馆的社会价值[23]。在远程教育中,高校图书馆除了与校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同时与校外的远程教育机构、企业、基金会、学术团体等开展合作,这一举措提升了图书馆的社会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大学图书馆评估标准》(2004年),其中 “图书馆是否对校外提供服务”、“校外服务的满意度怎样”、“图书馆是否参加互借集团”、“校外用户是否可以查询和利用图书馆资源”、“如何在知识点和物理空间上最大程度地展示馆藏”、“图书馆是否提供远程学习支持”等内容[24],为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服务设定了方向和激励机制。

《美国图书馆互借实施规则》(1917年),由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它是世界上第一个馆际互借规则,它推进了全国性和地区性图书馆的合作体系,使读者获取资源和服务更加便捷,同时也明确了服务社会是图书馆业界的自觉义务[25]。

(四)美国高校图书馆具体规章制度

美国排名前100所高校图书馆中,有98所高校图书馆向社会读者开放,这些图书馆都做了社会服务制度方面的规定,其中,50%的图书馆网站主页上有校友或访客标签;94%的图书馆为校友提供服务,如《芝加哥大学校友会的访问与特权》();42%的图书馆为残疾人设立了服务专栏,如哈佛大学残疾人服务(Harvard University Disability Services)。

三、中美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制度对比

1. 法律法规角度。从总体来看,美国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起始时间早、数量多,从联邦立法、州立法、美国图书馆协会的规章制度到美国各高校图书馆规章制度,都有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的论述。这些法律和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制度保障体系。同时,美国图书馆相关法律与教育法能够相配套,使图书馆事业与高等教育事业相互促进。而我国图书馆界首先缺少并急需颁布一部国家级《图书馆法》,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图书馆事业给予支持。其次,在我国只有极少数省、市的高等院校图书馆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中提到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的要求,且面向社会开放的各高校图书馆规章制度中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差异较大。因此,我国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制度体系存在宏观制度缺乏、中观制度不健全、微观制度不规范的特点。

2. 经费支持角度。美国图书馆的法律法规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是明确规定了图书馆事业经费的来源、额度和经费使用条件,如《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案》的修订案增加了对馆际合作资金支持。《高等教育法》中提到联邦政府以基本拨款、额外补助款和特殊目的拨款方式,为学院和大学图书馆采集书刊资料提供经费支持的内容。且美国高校图书馆经费来源方式多样化,包括联邦政府的投入、州政府投入、学生学费、社会捐赠等,其中很多高校图书馆的社会读者需要缴纳几十至几百美元的年费加入“图书馆之友”,以获取相关资源和服务。而我国高校图书馆在经费上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对于开展社会服务、馆际合作等没有经费支持的法律保障。《<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开展社会服务的高校图书馆,提出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经费支持是高校图书馆拓展社会服务的基础,因此应通过立法来确定国家财政、地方财政用于发展图书馆事业的经费比例和经费筹措方式,为我国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 服务理念角度。“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贯穿于美国各种图书馆法律法规,不论是联邦立法还是州立法,都是从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美国在图书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很多关于残疾人、儿童、老年人、低收入人群、母语为非英语等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服务要求,充分考虑到所有人群的信息需求。而我国图书馆规章制度尚不完备,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种规定比较笼统,只是提到了社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很少专门提到弱势群体。因此,我们应该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从图书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着手,引导高校图书馆从根本上转变旧观念,逐步保障社会各类群体能够有效获取高校图书馆资源和服务,提升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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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ocial service of University Libra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rich in content and diverse forms, and has formed a complet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ontrast, China's university library service society started late, the lack of the corresponding macro and meso system, the micro system is differen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the collection,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social service system between university library resources, and based on this, our country should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of library, support for the university library to provide a variety of funds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nd humanistic care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ensure all kinds of social groups can effectively acquire the resources of University Library and service.

Keywords: university libraries; social service; system; China; United States

(责任编辑: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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