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与机制构建

2017-05-31 11:44滕盛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检察监督

滕盛山

(541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广西 桂林)

摘 要: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然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虽已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给予一定的关注,但这些规定还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介入监督被动、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力缺乏强制性等问题,既有对非监禁刑缺乏足够重视的意识层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的原因。要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需要从多个层面予以改进。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但目前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又长期存在对财产刑执行重视不够,财产刑执行难普遍存在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沒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财产刑的执行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一、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有两条有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缺乏实际操作性,检察机关对财产刑实施监督存在诸多问题。

(一)监督缺乏案件来源

确保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壁垒、疏通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反映渠道,是检察监督的前提。二是监督程序有待明确。目前东城院仅对执行终结案件开展了监督,且未发现明显违法执行问题,对于如何运用有效监督手段,提出纠正意见,在程序上没有实践经验。

(二)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主要集中在对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执行监督上,而对于其它方面的刑罚执行监督如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导致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长期处于被忽视和埋没的地位。

(三)监督措施尚不完善

如果监督中发现财产刑执行问题,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也没有规定法院不予纠正时的法律后果,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强制力。人民法院作为财产刑的审判主体和执行主体,在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信息和文书,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人民检察院缺乏有关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无法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实施常规化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情况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的信息都没有掌握,无法介入也不会主动介入,财产刑执行与执行中法律监督相脱节,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缺乏措施和手段。

(四)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关的协作机制,亟待统一规范

由于法律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及有关协作机制没有规定,全国不少地方人民检察院已经积极开展了实践探索,并制定了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办法,为今后立法完善提供很好的司法借鉴。但是,各地的具体监督做法各不相同,各地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程度也不同,可能会影响监督的同一性和监督效果。法律授权不具体,检察监督失之于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等职务行为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被监督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往往不予配合;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后,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不及时纠正对相关单位采取更有效的法律措施,往往存在被监督对象或被建议单位不及时回函答复等现象,财产刑执行监督实际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二、建立财产刑执行的直接监督模式

(一)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建立起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应及时掌握财产刑执行的情况,建立与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除开展日常的执行监督工作,还应结合监所工作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查看法律文书,及时查找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以便监督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保障财产刑执行的信息畅通。基于目前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与加强检察监督工作严重不对称,当前,检察机关应以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主动与该法院加强协商沟通,共同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协作机制,努力做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促使财产刑执行工作规范进行,促进财产刑执行监督有效开展。

(二)多种检察监督方式相结合,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效果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财产刑执行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出现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发出完善工作的检察建议。判决后法院应将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通知文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执行完结后的执结通知书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执行变更,应将相关文书材料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应在执行前通知检察机关到场监督。刑法对因遭遇不能抗拒的因素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给出了可以减免缴纳的变更执行规定,为增强此项操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度,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介入减免缴纳财产刑的调查,对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减免金额、减免方式实行同步监督,尽可能减少其中可能存在的减免不当等执行不公因素。

(三)充分利用控申渠道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严查财产刑执行中出现的职务犯罪

监所检察部门应积极加强与控申检察部门合作,针对通过控申渠道发现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这些职务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涉及控申、反贪、反渎、民行、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应当加强内部联动,各部门工作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通知监所检察部门。反贪、反渎部门在侦查阶段应当加强对罪犯财产的调查,将财产调查信息移交法院,必要时可采取保全措施,未经法院裁判执行,不得先行处理扣押冻结的财物。

三、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

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督方法和途径,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

(一)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因为无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刑诉规则》,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尚未构成完备的刑罚执行体系。应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对刑罚执行的规定详细具体,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关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财产刑执行起来更具有指导性。呼吁黨委政法委进一步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对政法机关的督导协调作用,加速“大政法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分类采集、分层掌握、分级授权等措施,在确保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政法机关间有关信息的有机互通与合理查询,进一步将执行情况等敏感信息强制纳入到平台管理之下,自觉接受党委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必要监督措施的权利

赋予监所检察部门随时介入调查权。由于财产刑执行具有相对封闭的特性,监所检察部门需要法律赋予其随时介入调查权,有权对任何违法情况开展调查,并要求被调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说明,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这无疑会增强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执行法律文书,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包括调取查询法院执行档案、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向法院提出必要财产保全建议等,确保人民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和机制建立,均不应停留在某个地区,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和法院转变观念,从较高级别上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签文件,汇总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困难,不断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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