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之理论分析

2017-06-06 17:45黄璐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平等权

摘 要 平等权是指一个人要求在社会上与他人完全处于同一标准,被同等对待,不受歧视的权利。平等权应融于其他各项权利之中得到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权讨论,都是细化为各种权利下如何实现平等原则的讨论。对于明确含有立法归类的法律,“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分类“合理”。审查分类合理性的标准有:严格的合理性审查、宽松的合理性审查以及中等的合理性审查。

关键词 平等权 “平等保护” 合理分类 审查标准

作者简介:黄璐,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88

一、宪法意义下的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指一个人要求在社会上与他人完全处于同一标准,被同等对待,不受歧视的权利。” 也就是说法律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拥有不被歧视的资格,可以受到同等的对待。“所谓同等对待,指不论是何种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任何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触犯法律时,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平等权一般被认为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是理想和正义社会的特征之一。

实际上,人们在各种社会条件和自身方面都存在先天性的差别,想通过法律手段消灭这些差异,实现绝对的人人平等显然是不可能的,至少在目前是不能达到的。但任何人都具有人格尊严,所以法律不会放弃保护自由人格层面上享有的平等权利,近代平等权观念就此形成。近代宪法规范一般把平等权表述为“法律上的平等”,其含义指法律规则应当同等的适用于社会中进行活动的所有成员,除非有充足和明显的理由,任何人不得被豁免或区别对待。

平等权在各国近现代的法律条款中也有具体表现。例如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继承了近代平等权观念的核心。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公民的平等权可以理解为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一项权利,还是一个原则

从上述对于平等权概念的阐述中,可以引申出一个论题,即宪法所保障的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权是一项权利,还是宪法的一个原则或者原理(principle)呢?对此学术界还存在争议。

权利学说派认为,平等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具有同等的价值,不可或缺。而原则说派则倾向于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意义上的一般原则,其实现核心在于实现平等地保护各项基本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平等权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又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在我国宪法学界,目前第三种观点处于通说地位。

笔者认为,若将平等权脱离其他的具体权利,仅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为诉求的法律行为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无法进行的。平等权无法独立成为一种权利,它只能融于其他各项权利之中得到体现。若撇开其他具体权利,将“平等”抽象的提炼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将其置于其他任何权利之上,这是平等的绝对化,甚至成为专制的借口。

因此,对于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权讨论,都是细化为各种权利下如何实现平等原则的讨论。

综上,我们明确地将平等权视为实施其他权利的一项原则,即本文中所讨论的“平等权”即“平等原则”,那么这项原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施呢?这就要依赖于“合理分类理论”。

二、美国宪法中的合理分类理论

(一)分类

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对人的“分类”,分类必然导致差异。平等的保护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差别的保护,若禁止一切形式的差别,则美国没有一部法律是合乎宪法的。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该条款确定了一种平等保障,即可以对法律本身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提出质疑,但并不是对法律分类的禁令“分类”。虽然导致差异,但不一定违背平等原则,只有“不合理”的分类,才被视为违背平等原则。

因此,对平等权的考察就应该从对分类差异对待的关注转移到对分类是否合理的关注。

(二)合理分类

那么如何来判别分类是否合理呢?我们提出的总原则是:立法(或规则)的目的和分类标准的相关性。判断一项法律中的分类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必须满足两项要求。

首先,利用法律进行的分类必须具有正当利益,即立法分类是为了合法授予公共利益或消除公共危害。

其次,法律必须是取得合宪目的的手段,即应当做到精准分类。

1.政府进行分类的法律的目标其本身不能够违反宪法

所谓合理的目标,一般是指那些传统的政策目标,如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 法院所认可的合理目標一般来说非常广泛。最高法院在Berman v.Parker(348 U.S.26,32[1954])一案中指出: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伦理道德、和平与宁静、法律秩序等,这些都不过是较为明显的用以说明警察权力适用的合理目标之一而已。它们仅能说明权力适用的范围,但是不能限定这个范围。”只要不违反宪法的任何目标,都可以构成“合理的目标”。

2.法律应当做到精准分类。

在合理基础的审查中,还必须考虑分类与法律的目标之间的精准度。如果法律分类的覆盖范围过大,会使法律的利益或限制超出范围地扩大到不必要的人。而当一项法律分类的覆盖范围过小,将无法使所有处境类似的人受限制或受益。一般来说,最高法院采取的态度是尊重立法机构,“只要分类合理地服务于立法机构可能有的正当目标,就将确认这种分类”。

3.小结

可见,平等原则所允许的合理分类,必须和法律的目的相聯系。但仅仅从这两方面来对合理性进行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对平等权的实践操作,慢慢从分类的合理与否,深入到如何界定“合理性”,即分类合理标准的制定问题。

(三)审查分类合理性的标准

在漫长的司法发展长河中,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政府分类的合理性审查逐渐形成了三种标准。沃伦大法官的法院时代,主要采用双重平等保护审查制度。对于大多数社会经济案件,最高法院使用宽松的合理性审查。但是当一项法律利用一种“可疑的分类”或当一种分类严重干扰一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时,就实行严格审查标准。 在伯格法院时代,对于性别、非婚生等案件采用第三种 “中级”的审查标准,平衡了沃伦时代的宽松和严格两种极端的审查制度。

由上可知,我们可以把审查分类合理性的标准分为三个:严格的合理性审查、宽松的合理性审查以及中等的合理性审查。

1.严格审查

“严格审查”标准要求立法中的区别分类和立法目的之间有密切的吻合,政府的立法必须要说明其迫切需要关注的利益或目的,而不是仅有合法的目的即可。 这样的一种标准我们可以把其简化为“迫切性”和“唯一性”。

典型例子是立法对种族或国籍的分类,将受到“在理论上严格,在实际上致命”的司法审查。例如在Reg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438 U.S.265[1978])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任何种类的种族和民族的区分自然是值得怀疑的,并且也需要最严格的司法审查。”

纵观美国各种受到严格审查的案件,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当一种分类触及社会中的文化、历史敏感问题,很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时,就认定它为“可疑的分类”,法院将采取严格审查标准。

2.宽松审查

“宽松审查”标准也称为“合理基础审查”,法院只要求立法中的分类是实现合法目标的合理手段。如果政府目的与分类之间关系合理,就符合了平等的要求,我们可简之为“合宪性”与“合理性”。

在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大部分的经济案件都使用宽松审查标准。例如在1949年的“州禁广告车辆案”中,法院就采用了低要求的“合理性标准”,允许地方政府采用部分方案逐步解决交通问题。

3.中等审查

在严格审查与宽松审查之间存在着一种中间状态,这时法院要求立法具有重要政府目的,且分类手段和这一政府目的充分相关,即采用中间等级审查标准对法律进行检验。这种“中级”的审查标准出现于伯格法院年代,是伯格在1969年为了平衡沃伦的“宽严”两个极端的标准而做出的重要修正。“中等程度审查”标准的特点是强调区别分类必须为重要的政府利益或目的服务,手段和目的之间必须有本质上的联系,我们可以简化为“重要性”和“本质性”。当一项立法中采用性别、非婚生子女等准可疑分类时就会受制于中等审查标准。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法规、政策是否违反平等原则,可判断其分类标准能否通过合理性审查,以此判定该法规、政策是否侵犯公民的平等权。

注释:

蒋南成、雷伟红.宪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253,254.

朱征夫.公民的权利.法律出版社.2006.85.

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

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140.

许崇德、胡锦光、李元起、任进、韩大元.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0.

Allan Ides,Christopher N.May,”Constitutional Law:Individual Rights”,.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2001,183.

Erwin Chemerinsky,”Constitutional Law:Principles and Policies”,.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1997,657.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端详,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40.

张春荣.美国的宪法和美国.百科知识. 2012.

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6.

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42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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