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建设在法制国家中的作用与实践路径

2017-06-06 17:46陈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民法

摘 要 我国现阶段正在全面向法制国家转型与发展。由于刑法相对稳定、成熟,因而根据现代国家的发展现状与社会秩序管理构建分析,在法制国家实践中需要注重民法的作用,并使其既适应当前普罗大众的需求,也能够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全面化的推进与发展相契合。本文选取民法建设作为主题,探讨在新时期我国全面推进法制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以及可行性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 民法 法制国家 社会活动

作者简介:陈洁,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90

社會活动范围的扩展与现代化的转型发展中出现了诸多新事物、新现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社会原理可知在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构建起的社会演进过程中,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也需要实施相应的规范转变。具体到实践层面则需要把握住法制化的推进,由于宪法、刑法趋于完备,我国在2016年也实现了《民法总则(草案)》的拟定;因为面对当前社会化问题多集中在民法层面的现象,需要通过对民法建设的推进、补充、完善等为法制国家构建做出努力。以下结合现代化的民法建设对主题进行说明。

一、民法建设在法制国家中的作用

民法的功能在于保护人格、私权;从其作用观察会对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产生极大的影响与促进。按照现代视化的比较视角解读民法,可以看到在新时期全球范围内的民法已经逐渐由财产向人的中心转变,其目的旨在通过民法建设,使其与人权得到契合发展;最终实现民法构建的本质,即“以民为本”达到整个国家的和谐。以下从政治、经济、文化、公共层面对其作用加以讨论。

从政治层面观察,民法是政治文明的显著特征。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石即建立在民法之上,如著名的希腊城邦中的公民制度、罗马的元老院。我国古代也有刘邦与民“约法三章”的典型表现。现代的政治文明生态诞生于欧陆国家,从其理念、制度、生态观察,民法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要基础。随着时代沿革与社会演进,1804年《民法典》的出现也极大地推动了政治生态民众作为个体发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婚姻法中的离婚合法化等。从经济层面分析,我国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制度,民众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越来越频繁,其中的纠纷、关系也趋于复杂化,因而民法的完善与推进是保障市场经济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促进因子。尤其是在近几年的经济迅速发展之下,由物质层面的全面实现、互联网络带动下的新经济形式的出现,企业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因而需要透过民法实现社会个体、企业等各大主体的角色定位。尤其是文化的大力推进与发展,使普罗大众对于自身的权益、利益、精神等层面有了全新的认知与理解,并且正在不断追求自身各种利益的实现与保护。所以只有真正做好民法建设才能更好的使其得到作为独立个体的权益、利义保障,并明确其责任与义务。民法建设的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对于公共领域、公共空间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比如,当前的医疗纠纷、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等都有待于通过民法的建设与完善来促进。

二、民法建设在法制国家中的实践路径

所谓法制国家即以法治国,但是由于实践管理中往往存在民间的一些风俗、自治性组织、道德伦理等要素,因而需要在民法建设中既保障民法精神中的“以人为本”得到体现,也应该保障一些来源于“人性”要性的合理化诉求。因而在新时期的民法建设中除了纳入诸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退货与减价等实质性纠纷的违约责任制定等之外,还需要全面的在高度上,按照新思维,从本质上将民法的针对性解决民事事件进行框架结构式的全面调整与确定,使其在清晰、明确、对应的角度下,满足现实需求、扩大民法范畴,真正的发挥出民法功效,使其促进法制国家构建中的“和谐秩序”。

(一)以唯物史观为路径进行实践

在现代民法建设中需要遵循“思路决定出路”的原则,并在该原则下将财产、人权作为中心,针对合同、物权等进行全面思维逻辑梳理,并对民法立法评估、民法“移植”限度衡平等实施明确的思维定位。而要实现思维模式的转变与全面民法明确定位,则需要始终以唯物史观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使其中的“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应存在”的原理进行科学应用。比如,民法建设之中当前在互联网PC平台、移动客户端的交易存在的“退货、减价”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即进行了明确提及;这既是根据实事求是、因需制法,也是对唯物史观的科学应用。再如,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下的理念变更、理论变迁等均需要通过民事立法价值差别的标准改变来评价,如《物权法》即是为了实现以存在为前提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对于房屋的产权税则会随着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财政的变迁而逐渐形成“税制政府”,但事实上房屋的产权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契约关系,而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尤其是当李国强总理提出“免费续约”之后,便对于这种以财产权益保护为准的产权税有了更为细致的讨论。因此可以看出坚持唯物史观是民法评价与民事立法推进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方面,必然会在民法总则之下推进各地区的民法变化,而且各个区域也会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民间舆情、传统习俗等实施诸多具体的民法实践,所以在当前民法建设中需要对唯物史观加以研究,并做好其思维理念之下的“实事求是”、“因需制法”,确保对民事立法评价的客观性、“移植”的衡平性,以确保民法的限度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以市场导向为路径进行实践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已经获得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承认,近来美国新上任的总统特朗普也在口头上承认了中国的经济属于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其它国家承认与否,我国已经真正的使市场经济制度在30多年的发展中获得了建立、发展、完善。具体来看民法作为规范体系其重心在于权利,即民的权利;它的强制作用除了维护个人民事权利之外,也具有与市场经济理念之下完全契合的补偿损失目的。比如,民商法的应用有效的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运转,即给予了参与主体足够的自由,也使主体在地位、关系、经营活动中确立了公正、平等、诚信等诸多原则,对于市场经济导向下的经济活动中逐步建立起了“信托机制”、“契约关系”,如公司法的重要实践就明确使我国的经济秩序建立起了对“信用”作为一种资源的更好理解;比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越来越重视对职业经理人的重视,这也是民商法实践推进的结果之一。再如,当前的民法建设中增加了更多的“人格”保障部分,但是对于旅游、场所活动中的各种精神性的损害,还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以使经济活动中的市场导向对接到对于“人权”的全面保护。

相比于《民法通则》、《债权责任》等,当前的《民法总则(草案)》更加完善,也极大的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复杂活动需求。从实践层面观察,应该明确主导性、权威性、严谨性,对于其中需要增设、剔除、完善的规范条例加以探讨、革新。因而建议对裁判法学进行理念转变,提高对预防法学的关注与重视,并从中找到预期性的预防方案,针对那些潜在的民法责任制度执行不到的、难以落实的进行细致分析、讨论,理论上逻辑要透明、伸张正义,并在明确责任、补偿机制的前提下为其立法后的执行增加权重。另外,当前阶段在实践民法典的完善化过程中,应该真正做到“中国特色”;比如,在婚姻法中应该对父母对孩子的教养义务进行增设、规范,使近年来发生的儿童无人看护意外死亡事件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归属;再如,对于地区的婚姻法中的一些民俗与民法之间的冲突也需要进行调整,如云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中的早婚,再如,维吾尔民族中的礼仪式的婚姻关系确定等也应该进行民法方面的对接、融合。同时我国社会关系网络中关于人际关系中的语言存在诸多“言外之意”,因而针对合同法的拟定,双方权益的规定,以及责任的履行等也应该进行一些字句层面的全面阐释,减少因“言外之意”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再如,物权法的根本在于從财产权益角度出发,实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目标而保护私人权益,然而由于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往往存在诸多重复或矛盾之处,所以民法建设过程中对于重复、冲突、矛盾、存有争议的地方应该进行全面的摘录、收集,以专题化的形式进行再讨论,并做出明确界定。尤其是对于其中的“其他项”这种问题需要给予进一步的细化,减少大项下的随意解释现象发生,并尽可能增加民事单行律与相关法规,使民法的实践有理有据,为依法行事做好立法前提。

(三)以民事司法为导向进行实践

在国家的法制化转型中司法是其发生重要转折的价值体现,我国当前也实现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巡视法庭”的建立极大的促进了民事司法的创新与全面推进。从功能角度层面观察,民法在民事司法中有实际的指导作用;但是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观察,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基层区域相对落后,但社会的发展使县级区域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因而在当前必要借助基层发展中的需求、民法革新,对其中的具体问题加以研究,使其能够在民事司法导向下得到有效解决。具体来看,当前在基层必要增加民法规范与社区调节之间的关联性,同时应该注重对于民间力量的挖掘,使其中的一些合理化的伦理规范得到有效纳入,深化民事司法中对于法律规范、伦理规范之间的融合性,减少两者的冲突,更好的引导舆情降低民事事件的扩大化,这也是对于法律局限性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基层民事事件需要加强疏导性、调节性的作用,因而从现阶段基层民事司法方的现状与实际情况观察,必要增加预防性的司法判定思维使民法发挥出更好的作用,令我国民众在完善化的民法制度之下更好的实现安居乐业。

三、结语

民法建设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根据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观察,其民法进程具备过程特征,即它由开端、过程正在向完善阶段发展。由于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必须与全体社会之间的“契约”、“交往”、“关系”关联,因而按照当前的法制国家构建与实践需求而言,民法建设已经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而存在,它需要将其目标指向更大范畴的社会秩序、社会各种关系,并使其建设能够与法制国家的最终意图即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对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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