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车超载酿事故

2017-06-07 00:25
劳动保护 2017年4期
关键词:渠县达州市道路交通

因驾驶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造成了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

2013年9月15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 069万元。

事故经过

2013年9月15日9时20分许,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驾驶人孙某驾驶川S37789货车在渠县聚力兴石膏矿业有限公司装载46.8 t(核载15.67 t)石膏,运往渠县华新水泥厂。12时许,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渠县通林分公司驾驶人罗燕驾驶川S31500客车从渠县三汇镇汽车站出发前往渠县县城,出站时实载24人(核载24人),途中共上下客5次,至事故发生时,客车实载27人。13时11分许,川S37789货车行至李馥乡境内渠(县)(三)汇路11 km与望(溪)石(梯)路54 km+60 m交叉路口处,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同向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客车挤撞翻坠至5.4 m高的桥下河沟内,所载约4/5石膏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客车报废、货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达州市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孙某驾驶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川S37789货车上路行驶,车辆在长下坡时制动效能降低,在转弯时孙某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客车挤撞翻坠至5.4 m高的桥下,货车所载货物倾泻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

客车超员3人,是事故伤亡后果加重的原因。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非法违法经营。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督促整改川S37789货车存在的非法改装、长期超载运输问题;未按规定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工作,并违规购买虚假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应付监管部门检查;川S37789货车在2013年1月进行年检前,安排人员临时调换货厢。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渠县通林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到位,川S31500客车超员3人,加重了事故后果。渠县多江汽车维修部违反规定,于2011年11月对川S37789货车货厢、大梁、钢板弹簧等部件进行非法改装、加装,致该车质心升高,货厢、桥距、钢板弹簧与登记的結构、特征不一致,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达州市山力汽车修理厂违反规定,多次为川S37789货车开具虚假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此外,渠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路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达州市、渠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渠县、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川省人民政府、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工作建议。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

其次,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上户、年检年审工作,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一律不得年审、一律现场整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载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记分、扣车、卸载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超限运输的打击力度,对超限车辆采取吊销营运证、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交通运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货运企业小、散、弱的状况,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切实改变部分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车辆和驾驶人失管失控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维修企业的监管,严禁超经营许可范围作业、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加装机动车和只收费不维护、虚开和倒卖维修合格证等违法行为;要督促客运企业强化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严处超员超速、行驶途中接打移动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商、经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加强源头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及各项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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