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为抓手加强工会监督

2017-06-07 00:33
劳动保护 2017年4期
关键词:违章依法条例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造成企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频发的主要“人祸”因素,其中尤其是违章指挥危害更大。虽然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关于拒绝、抵制、批评、检举、控告、纠正违章指挥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什么违章指挥现象屡禁不绝呢?问题在于法治尚不完善。

例如,目前,强令違章冒险作业虽已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前提是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会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违章指挥的违法成本太低,因而导致违章指挥者抱有侥幸心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一举措,剑指包括违章指挥在内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痼疾。我认为,违章指挥是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如此才能依法实施事前刑事责任追究。

又如,有的地方在立法中也不够严谨。以再次修订自2017年3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山西条例》)为例。新版《山西条例》与旧版《山西条例》相比较,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具体条款规定方面有所弱化。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均有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作为地方性法规,新版《山西条例》不应在总则中将其去掉,否则给人感觉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就消失了。笔者建议,新版《山西条例》仍应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条款纳入总则。治理违章指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一个过程管理。职工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工会依法参与管理和监督应融于生产全过程和各环节,其中也包括对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只有以法治为抓手,加强工会监督,才能对违章指挥形成更强大的威慑力。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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