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甘肃社会矛盾特征分析

2017-06-09 20:00惠继飞
资治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甘肃特征

惠继飞

【摘要】社会转型期、机遇叠加期、矛盾凸显期,“三期”并存是当前甘肃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基本形势。在这一大背景下,无论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还是完成“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都要求社会管理者在强调抢抓发展机遇的同时,对这一时期的社会矛盾做一梳理,并确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正确理念。这样才能减少内耗,降低发展成本,使甘肃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不掉队。

【关键词】甘肃;社会矛盾;现状;特征

本文为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现阶段甘肃社会矛盾演变趋势、特征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2077SH)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转型期甘肃社会矛盾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拓进,甘肃社会矛盾逐年增多,渐呈高发态势,已对社会稳定和全面深化改革产生了一定影响。以群体性事件为例,近年来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统计,2010年—2013年14年间,全国共发生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871起,其中甘肃18起,位居第19位。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包括2008年陇南的“11·17”事件,2009年会宁的“5·19”事件,2012年兰州出租车罢运事件等。

这些社会矛盾的状况形形色色,表现各异。按矛盾双方的身份来划分,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公民与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村镇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的矛盾等。按矛盾的性质来区分,主要有两类:一是维权类。这是目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整个社会矛盾的一半以上。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纠纷中都会出现“以法抗争”、“以理维权”的情况。二是社会泄愤类。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矛盾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而且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像,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各种失实信息通过短信和网络传播,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公共场所驾车撞人、校园伤害、公交车纵火等极端暴力事件,都有对社会泄愤的因素在其中。从社会矛盾的诱发因素看,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是由于贫富差距、贪污腐败、环境污染、征地拆迁、教育和医疗等问题而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也往往是针对政府的政策不公,官员的贪腐行为、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暴力执法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等,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间接集中到政府,地方政府首当其冲,站在矛盾冲突的第一线。

二、当前甘肃社会矛盾基本特征

随着我省人均GDP迈过3000美元大关,社会发展进入了观念深刻转变、利益加速调整和矛盾集中凸显的交织阶段。这一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显著特点。

民生矛盾更加突出。民生矛盾更加突出是当前甘肃社会矛盾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类社会矛盾较为集中发生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和野蛮执法等方面。这些矛盾大多与老百姓的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社会矛盾冲突的核心和焦点在于利益问题。而在这些矛盾的背后,大多都存在民众利益受损的现实。民众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以及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使得社会成员个性意识、财产意识和维权意识大为提高,同时,又使人们十分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问题。调查显示,当前我省社会矛盾问题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就业问题,社会公平问题位居第二,物价问题列第三位,收入差距、贫富悬殊问题列第四位。这些问题都与民生关系极大,所以,如何更好地保障民生利益成为当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

主体成份多元。市场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必然带来矛盾主体增多,矛盾關系广泛而复杂。涉及领域广泛,参与主体多元是近年来甘肃社会矛盾最为显著的变化。大量信息显示,社会矛盾的参与主体有失地农民、房屋被强拆的居民、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业主、学生、复转军人乃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几乎涉及到社会各类主体。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高发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新态势,这类矛盾涉及群体广泛,而且大多是中老年或社会底层人士,他们一旦上当受骗,往往结队上访,极易引发多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引发燃点降低。过去只有很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很激烈的利益冲突才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但现在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虽在不断调和,但部分群众心理失衡,引发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具有突发性、敏捷性,一触即发,猝不及防。在企业改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征地补偿、司法审判等社会行为中,一些很小的事情和问题就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2009年发生在会宁县的“5·19”事件和2015年发生在永昌的“12·29”事件,在这方面就很具有典型性。前者因交警在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中执法不规范而引起争执,进而很快发展成为聚集百人的群体性事件,后者是由于死者家属到商场讨说法而引起群众围观,短时间内发展为千人聚集事件。

矛盾对抗性增强。随着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逐渐显性化,矛盾的局部对抗性也开始增强,暴力化倾向日趋严重,有些甚至走向极端。主要表现为人们在表达合理利益要求的时候往往采用对抗性的方法和手段,情绪过激,行为偏执。如一些利益群体因对就业、下岗、收入、住房、工资、物价、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不满,便采用罢工、集体上访、阻塞交通、冲击政府、殴打村社干部等手段,事件的对抗性和破坏性明显增强。社会矛盾纠纷的表达方式趋于极端化、暴力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近年来省内特别是农村地区因为群众生活困难、婚姻家庭关系恶化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自杀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案件甚至造成多人乃至全家死亡。这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后果严重,不仅影响群众安全感,而且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热度炒作,有些人将矛头指向国家民生保障、扶贫政策等,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者越来越多。过去,社会矛盾的参与者往往是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者。但现在我们从陇南事件、会宁事件、永昌事件发现,在参与者中,非直接利益群体介入的人数远远超过直接利益群体。甚至实施了打砸抢烧这些违法犯罪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他们只是出于对社会的不满,参与其中,起哄闹事,宣泄情绪。如最近发生的永昌事件,应该说事件的主体双方为自杀女生的家属和超市,但后来演变为上千群众聚集性事件,事件的参与者大多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现场群众。

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只有对当前社会矛盾的基本特征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评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发展的负能量或反能量,最大限度地培植和激发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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