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共利益”问题

2017-06-09 23:44闫晓娜
资治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理学共同利益公共利益

闫晓娜

【摘要】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去看待公共利益的问题,具体描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与政府利益的关系,并对其完善。

【关键词】法理学;公共利益

在当代,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的建设发展在整体的经济发展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引起大家的思考。举个例子,身边发生的拆迁问题,食品问题,消费问题等等的问题,从现象上,它们可能毫无关系,但在其背后发现了一个本质,那就是公共利益。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都会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一系列的规定,但有些规定往往不能解决当前的某些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概述

1.公共利益的语意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公共利益,先要分析法理学,法的构成元素主要是由法律原则,规则,概念组成的。法律的定义就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待各种社会现象与现实,然后用专业的术语进行描述,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从字面上看,公共利益可以拆分为“公共”和“利益”两个部分。首先,对于“公共”一词的解释则是;“公”是无私的意思,公和共连在一起则是共同的意思,进而演化成共有的象征,比如人类,世界这样比较宽泛的词,公共的英语单词是“Public”,意味着“公众的,共用的,或者是与公众有关的,尤其指中央或者政府之类的词。再者,“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时与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个人对利益这个词有不同的理解,总结起来,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客体的各种需求。

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经越来越重要,对此给出了一些一系列的定义。从现象来看,它可以理解为公共的利益,它是在某种特定的经济条件下产生决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权益,在数量上它具有非常明显的不确定性:在性质上,它同时具有实体共享性的特点。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

1.直接相关性。即特定利益关系的安排,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属于一一对应的关系,体现的直接的利益关系,不能把公共利益的间接关系归属到公共利益的范畴。

2.参与性。在对待公共利益的问题上,举个例子,政府推行一项政策实施的时候,需要请相关的专业人士对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估,这对于这些相关的人士来说起到了一个重要的参与作用,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参与,可能会使这个公共利益最大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上有更大的改善,但是,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仅仅只是那些专业人士,很有可能损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与公正性,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3.合理性。公共利益的合理性指的是公民的个体利益向公民的共同利益转化的这个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也具有合理性。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进而每个人的个体利益也不尽相同,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主,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这个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的。在这两种利益中,也有一个转化过程,个体利益会逐渐向公共利益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必定符合特定的合理性来完成其转化过程,也会使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征收土地的事件,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冲突,所以说一定要注意其合理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4.统一性。统一性主要指的是某种权力所行使的权利和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的统一。任何权利一旦脱离了其统一性,就会使得权力的掌握者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权力与此同时也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5.制约性。制约性主要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对其可能滥用权力的一种制约。公共利益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某种特定权力的实现,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表征,公共利益进一步得到损失。举个例子,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强征土地,导致人民的公共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失。对此案件,政府行使权力对公共利益的制约性已经淡然无存。对此的纠正措施则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裁,这是建立一种民主的公正的公平的法制社会的有效途径。

6.受益性。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公民的共同利益,它是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它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综合性的,全方面的利益:于对象而言,它具有一定的广泛。受益性的特定范围主要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的利益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大多数的受益者。对于公共利益的受益性不能通过市场的固有体制来调节,而是要借助人为的手段解决问题。举个例子,某省出现了相关政府拖欠工款的事件,导致一些工作人员尤其是大批量的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而不能回家过年,这对于这些农民工的公共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与此同时,政府形象也会大大受损。对此现象的解决办法则是,通过一定法律行政手段使其具有很大程度的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與政府利益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要从每种利益的特定概念来解读,对于政府利益,从上面的阐述中看出某种程度中和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具有冲突性的,但在每个案例中最后的纠正措施都是政府利益屈服于大多数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会取胜于政府利益,从中也可得出结论,政府利益的立场是从自身出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使用性。所以说,人民的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赵喜平.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公共利益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1):3-4

[2]段海湾.“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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