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

2017-06-09 08:19刘垠
中国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职工责任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与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是真正将“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在法律中仅仅过去了10年,各项制度并非十分健全,更為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各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不是特别深入。本文从立法现状及不足方面入手,尝试进行论述,以期许给读者带来一定有益的启发。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

在公司经历了长期发展之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就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上世纪初“公司社会责任 ”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在学界与实务界便引起了轰动,针对该理论进行了数次论战与交锋,但最终均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内涵达成统一。英美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主要有外延式和内涵式两种方法,大部分英美学者并不是特别注重给公司社会责任下明确定义,而是采用外延式的方法列举 “负责任的行为”。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要求公司付诸实践的、旨在促进社会的进步的行为,涉及了10个领域。

大陆法系学者也从各个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为:公司考虑股东最佳利益同时,应该将任何行为对公司雇员、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所在的社区的影响考虑进去,不仅应将遵守法律作为底线,而且应自觉承担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换言之,即为公司不仅应承担起经济和法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更多道德等义务。

二、现代社会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原因

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论虽然一直在延续,但是现实的趋势却是不断加强公司社会责任负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26000得到了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的认可,并且我国也制定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GB/T 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 36002-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等,均力图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化、系统化。各国之间不断的学习与交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向先进的发达国家学习经验,“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移植也屡见不鲜,可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必然诉求。

1.公司对社会的影响

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可以独立的承担责任,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人具有营利性、有限责任和社团性的特征,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社团性有所突破,但是远没有动摇其根基。公司里的每一位员工都会用自己的劳动去换取生活所必须的资源,员工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与我们在日常生活的相互比较甚至更加的紧密。例如公司的裁员决定可能直接决定员工的生存问题,这绝非耸人听闻,我们从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家庭破产事件中便可窥得一二。

2.公司实力会影响到人们的生存问题,进一步会影响到世界政治经济局势的转变

2009年时,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解决工作机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制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全球100大经济体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各具特色的公司在不断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不断地塑造着我们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国与国之间的规则,国家之间交流与国事访问甚至可以看成是一次商业谈判。公司对我们的影响早已经深入到衣食住行,影响到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生存,因此公司必须要承担起足够的社会责任。

3.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实现GDP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互动发展

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响应国家政策的体现。我国很早就提出科学发展观,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但是目前部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意识仍然较低,政府不妨优先出台一些可行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共政策,例如可以通过增加税收等方式,促使其自觉转变观念,也可以采用罚款,让此类公司惧怕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惩罚,从而自觉遵守规则。

三、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立法现状

1.《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规定

(1)“公司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明确使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对职工利益给予明确保护。如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3)职工有权参与公司决策事务。例如十八条二款、三款: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

在《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中第八十一条至八十六条专节规定“利益相关者”问题,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3. 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GB/T 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 36002-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散布于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外部法律之中,与以上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定。但是实际立法司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如下问题,我们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中存在的瑕疵

1.公司社会责任包括范围较广,未进行细致层级分类。《公司法》第五条仅采用“社会责任”一词,并没有明确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和后果,以及未规定详细的社会责任监督和管理制度,往往会导致法院适用和理解困难,以及公司“选择性理解”。同时关于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往往效力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性。

2.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善,公司往往沦为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获取利润的工具,无法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实现匹配。尤其是现在许多大型公司仍采用家族式经营的方式,不仅使社会资源沦入其家庭财产,更会使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必须继续进行公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在董事会下建立专职处理社会责任问题的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3.公司社会责任约束机制存在漏洞,当公司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却违反社会义务的时候,无法对其进行惩罚。因为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没有承担社会 责任是否应该受到惩罚没有规定 ,例如公司裁撤分支机构时,必将解雇大量员工,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便无法对其进行约束限制,但是数以千计的家庭将因此行为失去生活来源,带来的影响必将是灾难性的。

4.法院任务繁重,法官创造性司法的积极性不足。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资源分配也有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资源逐步实现由政府到公司的转移,公司的自主性不断增强。而部分地方支付为了实现GDP的增长,放纵部分公司不正当经营行为,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而此时政府往往选择回避该类问题的处理,负担自然转移到了法院,而法官往往也会选择自我谦抑,不愿意掺入带有官方色彩的案件之中。

5.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没有建立专门针对社会责任的监督部门,公司社会责任公共政策也未与现实经济发展现状配套。政府的行政行为往往是最为强有力的,而且手段多样,可以采取税收等多种方式对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管制,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在此问题上多处于不作为的状态,必然导致公司肆无忌惮的实施破坏“社会环境”的行为。

五、针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现状所提出的部分完善建议

以上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处于初级阶段密切相关。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实现彻底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因此会出现大量的漏洞,但是我们仍要坚信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现状问题的研究,其实就是在为将来更好的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接下来笔者将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现社会责任立法的系统化,明确违反社会责任之后的法律后果,制定可行的救济措施。对社会责任立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明晰社会责任的概念,防止该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流于形式,无法发挥作用,即增强可操作性。

2.公司加强自我管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大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把控公司财政,为个人谋私利。在公司运行中,虽然规定了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三权分立制衡,但是往往股东会成员较为广泛,且分布地域分散,无法直接实施公司管理,大多将管理职能委托给了董事会,也就是所謂的经理阶层,这就是经理革命,在此过程中股东会的职能能否切实得到实施则成为值得商讨的问题,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实现的问题尤为严峻。监事会往往因为人员不足,又或者其他原因并不能发挥出我们所想象的作用。此时董事会和经理便掌控了公司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利,往往不愿意考虑到社会责任问题,因为只有实现营利才会增加其收入。此时,我们不妨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是必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董事会或者经理阶层的专权擅断。

3.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支持各种公益组织的活动,切实的实现全民重视社会责任 。我国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如上文所述模仿瑞典等国家在中央级别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地方各级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多层级的管理。同时支持各种公益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监督社会责任实施的大潮中去,最大限度的调动人民积极性,防止因为部分政府的不作为,致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侵蚀。

4.政府应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现今许多地区破坏环境等问题的发生,根源确实在于公司追逐利润,但是背后的原因往往都是相关部门人员的不作为,如果政府不能够认识到社会问题的重要性,恐怕再完善的法律都无法得到顺利执行。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其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应该将地方社会问题作为政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迫使公司不得不对其提高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2]朱慈蕴,《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版.

作者简介:

刘垠,男,籍贯:辽宁鞍山,硕士研究生,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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