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7-06-13 23:07曹益嘉
大经贸 2017年4期

曹益嘉

[摘要]此次中基协在《征求意见稿》中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进一步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等。

[关键词]资产保管 份额登记 风险隔离

2017年3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同时还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截止目前,基金业协会先后公布了三批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对于私募机构来说,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有利于促进私募机构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私募机构,可以降低中后台的运营成本,私募机构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投研和资产配置等核心业务。试行办法的正式出台,亦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类别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根据中基协的通知,基金份额、基金估值和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职责和履责要求是重点规范内容,对于新增的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两项服务业务类别,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根据规定,这五类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外包给在中基协登记的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办理,但是无论是外包还是自行办理,均需要满足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自行完成这些业务也要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标准。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专用账户必须由监督机构監督,且监督机构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可以担任监督机构的有以下三类:

1、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可以统一,但是必须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正式稿中删除了“资产保管”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资产保管与基金托管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不同,基金托管属于信托关系:在《基金法》下,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私募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原则上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不能由同一机构担任,第二十四条特别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由原来指引的备案制改为登记制度。试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己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而原来的外包服务指引规定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备案。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当日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平台。正式稿将T+0调整为T+1。

原来征求稿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举报服务机构,现在增加一款,服务机构也可以举报管理人或托管人了。

通过电子合同平台销售的,投资者的适当性和真实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审核。征求意见稿第49条规定,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