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司法社工社会调查中的权利

2017-06-19 18:59陈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会见

摘 要:在司法社会化改革的背景下,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参与社会调查的司法社工职责性更加突显,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会见;阅卷权

我国目前对于司法社工这一角色的主体定位模糊,其权利很少提及,为了更好的保护青少年,也为了司法社工在社会调查中更高效的完成工作,需要为司法社工提供必要的权利,独立参与诉讼的主体地位。

一、未成年司法社工社会调查中的权利来源

未成年司法社工作承担着制作专业化的社会调查报告的义务,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要求其承担义务而不给予权利,未成年司法社工的权利来源于三个方面。

1.法律来源

国际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中最先规定社会调查制度,规定需要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为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提供支持和鼓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确立下来,为未成年司法社工的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前提和土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68条,为司法社工所在的社会团体组织参与社会调查提供法律支撑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强调,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2.伦理基础

国家亲权理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根基,它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责任, 其来自于拉丁语,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传统的含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在司法领域内国家亲权理论要求司法机关改变司法的被动性特点,积极主动地介入到未成年司法中来,相应的调查主体司法社工也应积极参与到未成年司法中,不仅更有利于未成年的保护,还符合司法社会化的国家政策。因此,国家亲权理论不仅为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社会调查提供了理论基础,还为司法社工赋予权利提供伦理基础。

3.实践来源

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一般都会对其进行社会调查。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可能不回到社区服刑的案件没有调查的积极性,人员短缺,导致有些地方调查工作流于形式,调查报告内容空洞,没有参考价值。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一方面我国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统一考试后,社会工作者数量逐渐增多,成为社会调查工作重要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司法社工队伍加入社会调查工作,其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使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得到增强。

二、未成年司法社工在社会调查中的权利内容

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社会工作者在立法上得到保障,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寻求立法最需要的是给予权利,未成年司法社工应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1.会见权

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動机目的以及其犯罪心理等情况及信息,其调查范围和对象比侦查范围更广、更全面。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一般采用访谈法和观察法,通过和未成年面对面的交流,是司法社工快速并准确把握社会调查对象和内容的最好切入点,未成年对自己的信息陈述能够使司法社工更为准确的确定社会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同时也能够反映未成年人案发后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态度,这是获取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改造现实性评估信息的重要途径。因此,给予司法社工会见权,司法社工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观察,快速掌握未成年的基本个人信息,并获取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评估。

会见权应做到几点:第一,解决会见身份和次数上的障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社工与未成年的会见权,看守所不允许司法社工持办案单位介绍函直接进入看守所单独会见未成年。实践中司法社工一般都是持办案机关介绍信与办案人员一同会见未成年,但办案人员并非每次会见都与社工协同,以致司法社工与未成年的会见一般为一两次,信任关系难以建立,交流、访谈难以取得突破。第二,解决会见场所上的障碍和监听问题。司法社工与未成年的会见在讯问场所,有监听监视,以金属护栏相隔,且未成年在看守所内本就紧张,加之阻碍感、距离感,也不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第三,明确司法社工持办案机关介绍信、社会组织证明和社工证或工作证即可会见未成年,且看守所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司法社工需要收集大量信息资料进行整合评估,而未成年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一般是几个月,如果一直延迟司法社工的会见权,不利于司法社工全面了解。

2.阅卷权

司法社工进行社会调查,还需掌握未成年案件相关事实,这也是社会调查全面性原则所要求的。通过查阅未成年的相关案件,快速把握案件事实相关信息,这些卷宗是社会调查员了解未成年的第一手材料,有些甚至构成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一部分。因此,给予司法社工阅卷权,有利于快速掌握案件事实和高质量完成社会调查报告。

阅卷权应做到几点:第一,除卷宗外,必要时可查阅前科记录。司法社工资源方面比不上公检法,很难获取案件事实相关资料,如无法律授权更难得到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同时作为犯罪封存记录保存的档案,在无法律明确授权时无法查阅。但需限制只能查阅与其调查的未成年有关的信息,如共犯中其他人的信息无权查阅。第二,立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提供案件信息的义务。案卷材料作为公安司法机关搜集的起诉证据,一般是不愿意交由外人查看,再加之办案人员将司法社工认为是帮助未成年会对起诉造成不利,更不愿其查阅证据及资料。第三,司法社工阅卷时间、方式和费用、地点也应明确规定。司法社工从接受委托之日即可查阅未成年的相关案件资料,其查阅方式可以摘抄复制、拷贝电子资料,但对于卷宗的查阅只能在司法机关办公场所,不能将卷宗资料带到其他地方查阅,防止未成年的保密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1]刘仁琦.应充分保障司法社工与涉罪未成年人会见权[J].检察日报,2015-10-19.

[2]李国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法学院,2015.

作者简介:

陈珂(1993~),女,汉族,河南许昌人,学生,法学学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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