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参与的缺失及对策研究

2017-06-20 22:54朱宏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公民参与依法行政

摘 要 在当今世界的政治生活中,民主为公认的政治发展的大趋势,公民拥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由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根据这一部署,公民切实有效地参与行政问责制度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必要内容。当前,我国存在着公民政治、法律知识匮乏、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公民参与行政问责途径非常有限等局限性。本文希望通过解析我国行政问责程序中公民有效参与存在的现实障碍,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之对策,继而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添砖加瓦。

关键词 公民参与 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

作者简介:朱宏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与循环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08

一、引言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重要战略部署,公民必须有效地参与到践行依法行政的关键一环即行政问责中来。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立足点,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根本依据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此外,《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普通民众也享有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其次,行政问责制度在2003年被首次提出至今,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虽经多年发展,其中也依然不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瑕疵,其中,行政问责制度中“同体问责”的功能局限性已为公众所诟病,然而公民参与其中可有效地弥补这种缺憾。再次,近年来,服务型政府这一转型目标已为政府和民众所推崇,一旦出现了问责事件,唯有公民积极地参与其中,有关部门努力促进公民与政府之间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的形成,方可持续提升政府在公民中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保证当前的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华丽转型。

二、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依据

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将普通民众参与到行政问责程序中来,是将奉为潮流的代议制机制作为基础依据的。在这种理论框架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接受人民委托的前提下行使公权力,因此,人民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积极有效地了解、监督乃至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宪法》第 2条与41 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公民行使问责监督权利的方式,还清晰阐述了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公民合法途径监督的法定义务,这些就是构成公民依法行使行政监督问责权利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程序的现实缺失分析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的长足发展,公民参与问责所应具备的各种政治、物质等条件得到更高层次地满足。但与发达国家比起来,公民在实际参与现实问责程序的程度显著偏低,并且难以保证在参与的各阶段做到公正有序,与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未成型,正是基于这些制度困境使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未能实现质变性发展。根据现实情况,当前由我国公民参与的行政问责程序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公民政治素养的缺失

公民参与政治社会生活应当具备“品德崇高”等政治素养,但是,当今我国公民的政治素养,并不能完全满足“品德崇高”公民的特征的要求。

第一,公民自身对参与政治社会生活所需的政治、法律等知识的储备有限,大多数公民不知如何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互动。

第二,公民在思想上过分轻视问责。因“官本位”思想长期以来在我国公民的心中根深蒂固,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程序的过程中不自觉地产生畏惧感,内外在的动力明显不足,从而对周边出现的行政问责事项抱以“只要事不关己,那就充耳不闻”的消极思想。

第三,长期以来,因儒家传统文化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普通民众在心中已经形成一种根植已久的不良意识,即自己难以获得参与政治的资格与能力,因此盲目服从或成为他们的保留选项。

(二)传统问责途径匮乏且存在较多障碍

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全方位发展,有关政府部门逐渐把公民的广泛参与当做促进行政问责制度发展、推动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政府实现自身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得到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与有效配合。依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良现象,普通民众参与行政问责程序仍然存在着程序闭塞、途径有限等诸多障碍。目前普通民众仍然主要依靠行政诉讼、信访、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参与其中。显而易见地,若是依靠现有的途径是远不能适应该项制度长远发展的需要的。

(三)问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务公開程度低,难以满足民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

我国宪法仅仅在粗犷地规定了公民参与问责程序的基本方式,但对于如何参与其中的确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安排。另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示听证制度乃至民主评议程序等问责程序的诸多不足也无一不反映着当前问责法制体系的操作难度之大,这些骨感的不利因素终将直接阻碍着问责制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仍相对较低,普通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仍然不能很好的行使,这已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又一重大屏障。近些年来,在中央的推动下,“阳光政务”、电子政务建设及解决政务公开的工作正在稳中有序地推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已经有了一定改善,但是目前我国相关制度设计并没有明确界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及方式等,基于这一点,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困境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程序有效途径之完善建议

(一)培育普通民众政治、法律素养,增强公民参与问责的能力

公民若想有效地参与到问责程序中,切实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将增强自身的政治、法律知识等视作当务之急,继而使自己的问责意识得以加强。

第一,应强化和提升基础修养。公民要努力补充政治、法律等多领域的知识,明确自己在问责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担负起作为具有社会价值的公民应当扛起的道德责任。若出现问责前后出现了有关单位或个人违法侵害公民权益、违背正当的法律程序等违法行为时,即便是普通民众也应当撸起袖子与之对抗,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要求举行听证会、合法上访等既合法又合乎自身权益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

第二,公民要摈弃那种对不影响自己权益的事件就漠不关心的错误思想,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主人翁就应当保持思想和行动的高度统一。

(二)完善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

现代科学技术已经步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网络问政”、“微博问政”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已经成为行政问责的新通道,这些新式的问责方式不仅激发了公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他们提高了便利性。若要适应时代的潮流,我们就应当坚持不懈地开创多种有效、合法途径以便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与此同时,传统的问责途径不应被摒弃,而是应当与当前时兴的互联网的问政途径有机结合。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将传统问责程序进行进一步完善,保证其通畅可用。对于传统的问责途径,诸如信访制度、听证会、行政诉讼制度等要明确其具体功能,对于相关部门的工作参与者要加强遴选、培训和监督等工作,对于程序上的瑕疵要进一步理顺并疏通。

第二,网络传媒的功能和作用要进一步深挖,为公民参与提供更为快捷的通道。

第三,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有关汲取民意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民意调查、汲取机制,保持政府部门的虚心态度,充分发挥各界社会组织的舆论监督作用。除此之外,增设专门的信访热线、信箱等,也可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打开方便之门。

(三)提升政务公开机制的透明度

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是公民能否有效参与行政问责、并发挥功效的关键,因此,当前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困境能否被突破,行政问责信息的高度透明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这使得普通民众在法律层面依法获取了掌握政府问责信息的民主权利,但是该条例的具体实行方面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不少问题。

基于现实的需要,完善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已经刻不容缓。只有保障政务信息披露的高透明度,才能切实让被问责官员感受到压力,继而实现行政问责程序的终极目标,即打造一个真正的高效率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这样一个理想的实现。

五、结语

行政问责程序的科学化与有序化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本文通过系统地研究、阐述,继而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有的相关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而从这些原因入手,找到推动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度走出困境的一系列完善措施。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用制度的手段管理权力和人员,保证国家机关依法用权,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及其他监督手段,从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笔者相信,若行政问责制度能够做到与时俱进,那么法治中国的春天就将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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