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完善

2017-06-20 14:29付枚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未成年人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的现状极其严峻,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以检察业务为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专题研究,针对我国未成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要切实转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不断丰富和发展“区别对待”的政策,不断丰富和发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体制机制。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司法 检察监督 司法政策

作者简介:付枚菁,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54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方针政策独立于成年人刑事方针政策之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始终坚守如一的原则与出发点,与国际司法不谋而合,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方针政策就非常完善,相反的我们还有很多的弊端与不足,无论是在政策方针的理解上,还是在政策方针的执行上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

(一)始终贯彻“六字方针”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彻底贯彻实施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是否批捕,能否起诉,量刑如何等均要以教育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并坚持将该方针应用于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等各个环节中。不仅如此,还有选择正确的、科学的、合适的方式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针对不同的犯罪个体选择个性化的帮扶方案。除此之外,要联合社会力量,具体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因由、个性特征等,为其量身打造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惩教结合、寓教于审,切实落实帮教方法,将挽救教育的工作穿插于始终。

(二)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在正确评估可行性、合理性的基础上,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依法适当放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禁率、批捕率和起诉率。

(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化解矛盾

提前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风险,做好评估与预警工作,针对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听取社会舆论并采取适当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将办案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挽救,争取其能主动认罪、悔罪,主动争取被害人的理解与同情,尽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终使其认罪服法;注重给予被害人的同等的保护,既要注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要保持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对犯罪未成年人依法惩处。

二、丰富和发展“区别对待”的政策

(一)实行诉讼迅速简约原则

迅速是指速度快、时间短,也就是说尽可能缩短诉讼所涉及的每个阶段,比如缩短侦查时间、缩短起诉时间、缩短审批时间等;简约是指程序简单,也就是说尽可能简化诉讼的程序。之所以要实行诉讼迅速简约原则,是因为司法实践证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会随时诉讼时间的延长而难度加大,因此诉讼的时间越长,将越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的矫正与教育。有效加快诉讼速度,简化诉讼程序,可以为涉罪未成年的矫正工作争取宝贵的时间,提高矫正效率,改善矫正的效果。

(二)强制措施的审慎适用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只规定了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应当尽量减少和严格限制使用强制措施,但是该如何具体实施,此规定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与解释。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该规定进行充分阐述。为了更好的教育与挽救未成年罪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谨慎对其采用强制性的措施,能不用则不用,能用强制力低的则用强制力低的,能短时间用就不长时间用,能不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尽量减少。

(三)扩大使用不起诉的范围

近些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态度,国际社会已由先前的处罚逐渐演变为如今的保护为主。随着世界刑罚潮流的发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置,绝大部分国家都以保护处分为原则,刑事处分为例外。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涉罪的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比例在我国大约是20%,即使这样,这些比例的少年犯大多还是缓刑处理之后的,里面极少有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这个数据说明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充分贯彻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主义处置原则,不起诉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

(四)严格执行分管分押制度

在刑罚执行的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分押、分管。 然而,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看守所的条件限制,在对未成年犯采取强制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分开关押比较难实施。因此,很多监禁场所仍然是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搁在一起关押,受到成年犯人的耳濡目染,未成年犯极易受到 “二次污染”。另外,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时,应尽量为未成年的犯罪人员提供学习的条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社会技能培养与谋生技能培训,确保他们在重新步入社会后能具备起码的谋生能力,不会因为无法生活而导致二次犯罪。

三、丰富和发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的诸多方法中,可行性强且改造矫正效果较好的当属社区服务及刑事和解这两种方式。在具体的社区劳动中,涉罪未成年人将从事哪种劳动取决于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并根据其专业知识、个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选择与匹配。 社区服务的定义为:为补偿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机构的责令下,从事一段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 这样的会产生以下优点:一来可以避免互相影响,起到较好的改造效果;再来可以作为罚金与短期拘役的补充,克服其缺点与不合适之处,既充分利用了社区资源,又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时还没有将未成年人罪犯与社会分隔开来。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体制机制

(一)设立专门机构

作為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极其特殊。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之处主要在于,未成年人案件拥有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一系列制度及处理方式,这些制度及处理方式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正等内容,如:羁押时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适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讯问在场制度,起诉时的分案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需要有专门的办案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又必须有能力对每一个涉罪人员进行有个性化的惩罚和矫治;既需要投入更多的爱心,又需要具备更多的物力、精力和理解。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为了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与发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该通知的第6条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检察、法院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少年犯罪事件,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发挥各自的职能,设立专门的人员专门负责。为此,检察机关的探索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尽可能减少逮捕率、慎重起诉、减少监禁率,严格衡量是否有必要羁押,加强社会调查的广度与深度,考虑各个方面的量刑建议,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完整的权利维护体系,确保在整个权利维护中提供全程、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进一步增强教育机制建设,坚持“寓教于审”,探索刑满释放前教育、社区矫正教育、不起诉教育以及庭审教育。

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必须积极发挥协调作用,联合社会组织、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挽救的社会化体系,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涉罪未成年人批捕率、起诉率及监禁率。

注释: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第37条(B)明确规定:“不得违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监禁或拘留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作为最后的手段,并且期限应为最短的合适时间。”

我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刑期、刑罚种类、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犯罪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肖建国.社区青少年法律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235.

林红.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3).58.

参考文献:

[1]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王宏玉、杨少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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